霸王條款是格式合同的衍生物,而格式合同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在傳統經濟金融領域,霸王條款主要界定為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且消費者一般只能被動接受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或者說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的條款。
而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要明確哪些條款屬於網路霸王條款,首先應明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有哪些,以及消費者的權利有哪些。
1. 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
一般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包括:明確告知所經營商品或服務資訊的義務,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提供發票的義務,保護消費者資訊和隱私的義務等。具體規定詳見《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至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至三十八條等,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至二十九條等規定。
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的義務包括:提請注意義務,提供網路服務保障的義務,對網路商品經營者審查監管的義務,協助消費者維權的義務,儲存網路交易記錄的義務,保護消費者資訊和隱私的義務等。具體規定詳見《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至三十四條等規定。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包括:不任意調整使用者信用級別,披露宣傳推廣報酬等。具體規定詳見《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至三十八條等規定。
2.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包括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個人資訊受保護權,退換貨的權利等。具體規定詳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至十五條等規定。
2014 年 1 月 26 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 60 號公佈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綜上,網路霸王條款是指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在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逃避法定義務、減免己方主要責任,限制或排除消費者權利或加重消費者義務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或者說是格式合同中的規定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權益的條款。
下面列舉的條款可以構成網路霸王條款:
1.任何情況下,本網 / 本店對任何間接、偶然、特殊及繼起的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2.在任何情況下,本網站均不對內容的準確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因內容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3.本網站保留隨時修改或者中斷服務而不需要告知使用者的權利;
4.鑑於網路服務的特殊性,使用者同意網站有權隨時變更、中斷或終止部分或全部的網路服務(包括收費網路服務)等;
5.網站不對所提供的網路服務作任何型別之擔保;
6.如雙方就本協議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網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若非產品質量問題,而是消費者認為產品與想象不同則不予退換;
8. 已賣商品恕不退貨或者退換貨須向本店提出申請,稽核通過後方可接受退換貨,本訂單隻接受一次退換貨,本訂單自貨物發出後七日內消費者享有退換貨的權利,超期不予退還等;
9.如果訂單的付款方式選擇 POS 機刷卡,則該訂單不能開具,訂單中使用 50 元(含 50 元)以下的餘額,不開具發票,網站不開具運費發票,運費發票由客戶簽收時向快遞人員索取;
10.如果你不保管好自己的賬號和密碼安全,將負全部責任。每個使用者都要對其賬戶中所有活動和事件負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