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從獨子不出繼到獨子兼祧制,兼祧制度是怎麼從被禁止中殺出重圍的

由 老巧雲 釋出於 經典

寫在前面的話:

前幾天朋友和我討論古代兼祧的問題,還把他和朋友之間的討論記錄發給我看,他和朋友都提出了假設,如果宋明就盛行兼

制度,明景帝沒有遭遇奪門,明憲宗也沒有被廢,景帝傳位給憲宗,憲宗是否可以兼祧?假如朱慈烺繼位,是否可以兼祧熹宗和思宗兄弟?

我的觀點是:

雖然禮法上有大宗不可絕的說法,但實際上有太多皇帝絕嗣了,並沒有存在必須為無子皇帝立嗣的規定,溥儀兼祧穆、德,那是因為穆宗他老孃給力,是當權太后,所以才給他立嗣,不然誰理他那麼多?

雖然討論過去幾天了,但朋友提出的假設並沒有答案,猴格就在閒暇的時候,查閱了一些關於兼祧的文章,試著解釋一下兼祧的情況。

01,早期的另類兼祧

所謂兼祧,就是俗稱的“一子兩後”,一個孩子繼承兩個支系,和應繼、愛繼一樣,都屬於立嗣過繼中的方式。雖然兼祧直到清朝才被律法所承認,但實際上早在漢朝就存在兼祧的另類現象。

漢朝的時候,“大宗不可絕”的觀念盛行,如果大宗無子,小宗有獨子,那就必須把小宗獨子出繼到大宗,任由小宗絕後。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由小宗過繼給皇帝大宗的漢廢帝劉賀,就屬於這種情況,昭帝繼承武帝是為大宗,劉賀的父親劉髆是別子小宗,雖然劉賀是獨子,但大將軍霍光依舊讓他過繼給昭帝,任由劉髆絕後。

到西漢末年的時候,小宗必須為大宗服務,任由小宗絕嗣的做法引起普遍的不滿,就開始有人提出:小宗獨子就該繼承本宗,你大宗生不出娃,就應該任由大宗絕嗣。

在宗法社會里,當然不能任由大宗絕嗣了,但是,人情上還是要兼顧一下的。因此,

漢成帝過繼侄子漢哀帝時,就有比較人性化的處理。

漢哀帝是獨子出繼大宗,他爹定陶王劉康絕嗣了,漢成帝另外選堂弟楚思王劉衍的兒子劉景過繼給劉康,繼承定陶王,這樣大宗和小宗都得到傳承,可謂兩全其美。

但是,

漢哀帝繼位後,追封父親劉康為恭皇,並在京師立廟,又尊生母丁姬為帝太后,與嗣母成帝皇后趙飛燕並尊,還把堂兄弟劉景徙封為信都王。透過他這一系列行為,可以說已經從哀帝過繼成帝,變成由哀帝兼祧成帝、恭皇哥倆了,這算是早期另類的沒有兼祧之名的兼祧。

漢哀帝的行為其實和明世宗朱厚熜很類似,區別是他沒兒子保障他的勝利果實,被王莽全部翻盤,所以才不為人知。

02,兼祧的發展和被遏制

到了東漢禮法比西漢更混亂,如果說安帝承嗣和帝,質帝承嗣順帝,靈帝承嗣桓帝,按昭穆選擇也說得過去。但安帝閻皇后擁立堂弟劉懿,順帝梁皇后擁立從弟桓帝劉志,就是瞎胡鬧了,根本不符合立嗣過繼的標準。

特別是到東漢末年,

儒家綱常倫理中的三綱遭到質疑,因而變得岌岌可危,比如,邴原在君主和父親之間就選擇父親;孔融甚至說父親生娃只不過是發洩自己的慾望,而母親只不過是個容器而已。

太子燕會,眾賓百數十人,太子建議曰:''君父各有篤疾,有藥一丸,可救一人,當救君邪,父邪?''眾人紛紜,或父或君。時原在坐,不與此論。太子諮之於原,原悖然對曰:''父也。''太子亦不復難之。(三國志裴松之注魏書卷11)

(孔融)又前與白衣禰衡跌蕩放言,雲:父之於子,當有何親?論其本意,實為情慾發耳。子之於母,亦復奚為?譬如寄物瓶中,出則離矣。(全後漢文卷94)

從這些士人狂浪的話語中可以窺知,

時人的個人意識已經超越了父權,家族意識更超過了國家君主

,如果再遇到小宗獨子出繼大宗的情況,恐怕在很多人心中都是:管他大宗去死!

所以,

在漢末魏初之際,有個田瓊就提出:小宗獨子可以出繼大宗,但獨子以後所生的庶子要還承本宗。這說法和明清小宗獨子兼祧兩房,生子後分別繼承兩房,保證大宗小宗都不絕,並沒有什麼本質區別。

如果照這樣發展,獨子兼祧形式的發展是必然性的,小宗不可絕的觀念也會越來越普遍,但是,這種大宗、小宗趨向平等的現象,並沒有得到繼續發展的機會,就被魏明帝曹叡給遏制了。

魏太和三年(229)七月,曹叡頒佈詔書說:支子繼承大宗,就應該奉正統,不能枉顧私親,漢宣帝給父親加皇號,漢哀帝尊崇恭皇,都不是好榜樣,後人應該引以為戒,以後萬一有小宗入繼大宗的,膽敢有人攛掇他抬舉小宗的,誅無赦!

曹叡的本意自然是堅持大宗至上、大宗不可絕的原則,所以,不用想著過繼大宗了,你再尊崇你的本生私親,更不用想透過兼祧讓本生與大宗並尊。

從那之後,直到清朝之前,在律法上都是反對兼祧這種形式的。

03,兼祧制度的被承認

雖然律法不允許獨子出繼、獨子兼祧,但歷史的車輪滾動到明朝時,民間還是普遍出現了獨子兼祧的現象,為什麼律法不允許還依然出現這種現象呢?

說一千道一萬,其實一句話就概括了,獨子兼祧成為普遍性,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財產繼承所致,

比如說,一門兩兄弟,只有一個獨子,在宗法上獨子不出繼,兩兄弟勢必要過繼一個嗣子,這樣的話,他們兄弟的財產就外流了,為了避免肥水外流,最好的辦法就是一子兼祧兩門。

像明初重臣楊士奇就是兼祧子,他的父親楊子將,原本是長房楊辰的次子,過繼給無子叔父楊榮。後來,楊辰的長子,即楊子將的親大哥(過繼後稱堂兄),和兒子相繼早亡,致使長房楊辰絕嗣,楊士奇就申請由他兼祧伯祖父(實際是本生親祖父)楊辰,一子祧兩門。

雖然律法不允許兼祧行為,但民間已經約定成俗,還因為缺乏有效管理,而處於混亂狀態。清初的學者萬斯同就曾經抨擊過兼祧行為,說一子繼承兩人後,是貪戾無恥的表現。從萬斯同的批評可見,兼祧在明清時期已經比較普遍了。

乾隆四年(1739),朝廷頒佈《獨子出繼條例》,禁止獨子出繼,如果為了貪圖財產讓獨子出繼,發現後就勒令歸還本宗,本生父母杖八十。

事實證明,這個條例並沒有什麼用,根本無法制約民間習慣法。

乾隆四十年(1775),清純帝修正了獨子出繼條例,在兩廂情願下,允許一子繼承兩房。

從此,約定成俗的民間習慣法——兼祧,終於從被禁止、被遏制中殺出重圍,披上了合法的衣服,獨子兼祧制度正式確立。

當然,要實施獨子兼祧,還要遵循三個法定條件:

其一,繼承人是獨子;

其二,獨子只能兼祧父親和親兄弟的宗祧;

其三,必須兩房父母都同意,宗族也支援。

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小宗獨子可以兼祧大宗,大宗獨子也可以兼祧小宗,小宗獨子還可以兼祧另一小宗,一子兼祧二門、三門,乃至於四門、九門,都有例子可循。

04,兼祧制度的衍生問題

隨著兼祧制度的確立,隨之衍生其他問題,比如如何為兼祧父母服喪;兼祧子如何婚配。

兼祧子如何服喪的問題,還是按宗法制度大宗為重的原則:如果獨子兼祧中有大宗,就是獨子為大宗服斬衰(三年),為本生小宗服期年(一年);如果獨子兼祧同屬小宗,就以本生為重,服斬衰,為兼祧父母服期年。

到了嘉慶年間,又出現一種新情況:

小宗之子出繼另一小宗後,本宗又絕嗣改為兼祧時,兼祧子怎麼服喪呢?還以本生為重嗎?

這就並沒那麼絕對了,

因為出繼在前,兼祧在後,所以,這個兼祧子要為嗣父母服斬衰,只為本生父母服期年即可。

到道光年間,又出現另外一種新情況:

小宗之子出繼另一小宗後,本生絕嗣改為兼祧,但本生父母和兼祧父母都健在,以後又該如何服喪呢?

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

兩房父母都在時,就算是出繼在前兼祧在後,也應該以本生為重,兼祧子為本生父母服斬衰,兼祧父母服期年。

那麼要以溥儀為例,他出繼穆宗同治帝,又兼祧德宗光緒帝,還有本生父醇親王,他又該怎麼服喪呢?這問題並沒有什麼糾結的,

對溥儀來說,同治帝是大宗嗣父,服斬衰三年,本生父載灃次之,服期年,光緒帝身為兼祧父,也服期年。

雖然本生父和兼祧父都服期年,但本生父重於兼祧父,因為光緒不是大宗。

雖然在禮法上,仍然是以大宗為重,但在實際情況中,從父子親情考慮,也有獨子為兩房父母服斬衰的

,比如道光年間的南昌知府張子畏就是如此。同治帝的師傅李鴻藻也是出繼後改兼祧,他已經為嗣父母服喪三年,又申請禮部為本生父母服喪三年,還被人誇讚守禮。

兼祧制度的確立,除了衍生為兩房父母服喪的問題,還有兼祧子的婚姻問題,在民間,一夫兩妻是獨子兼祧的普遍狀態,就是兩房父母各自為獨子娶妻生子。

比如丁汝昌,本生父丁志謹(燦勳),兼祧父丁志宏,他在本生父門下先娶錢夫人,早亡,續娶魏夫人;在兼祧父門下先娶徐夫人,早亡,續娶趙夫人,又早亡,再娶王夫人。五個妻子都受到清廷的封誥,除了王夫人是“夫人”外,其餘四位都封“一品夫人”。

兼祧子的兩妻,在民間都被視為正妻、嫡妻,稱為“兩頭大”,或者說是“平妻”,但實際上與禮法不合,所謂“兩頭大”是不能見官的,因為律法不承認一夫兩妻婚姻的。

就是說你在家裡怎麼樣都行,一旦牽扯到律法中,可不存在“兩頭大”、“平妻”的情況,只有先聘娶的才是妻子,後聘娶的只能算妾。

嘉慶二十五年的《禮部則例》明確規定:獨子承祧兩房,只應娶嫡妻一人,其置側室以廣嗣育,在所不禁,不得兩門均為娶妻,有違定例。

所以,不要在律法面前扯什麼“兩頭大”,先娶者為嫡,後聘者為妾。

當然,法理不外乎人情,遇到具有人情味官員時,結果也會有不同。

咸豐年間,保定府人王宗閔的弟弟無子,由王宗閔的獨子王廷庸兼祧兩門,王宗閔已經為兒子娶妻,他弟弟又為王廷庸娶妻張氏。王宗閔意圖姦汙張氏,未成,事後張氏與丈夫王廷庸發生口角自盡。

當地官員按照律法,後娶者為妾,就把王宗閔定罪為調奸子妾未成,杖一百,徒三年。

案子報到保定府,這位複審的官員很憐憫張氏,不贊成判決結果。這位官員認為:

雖然法律不認同兩位正妻,但張氏畢竟是明媒正娶的,具有正妻的外在表現形式,不能視為妾室。應該按照有妻更娶律,把王宗閔改判擬滿流。

這個案子報到刑部後,刑部同意了保定府的複審。

05,猴格說

獨子兼祧制度的確立,對古代宗祧繼承法來說,可謂是進化到極致,既能避免財產的外流,又維護小宗的感情,還避免了應繼、遠繼造成的血緣淡漠,嗣父母與嗣子之間的心理隔膜相對更少,雖然現在看來滿是糟點,但在古代社會,可以說是比較人性化的制度。

那麼,

如果清朝之前就實行兼祧制度,明景帝傳位給明憲宗,憲宗如何做兼祧子?如果朱慈烺繼位,又如何兼祧熹宗、思宗兄弟呢?

如果朱見深和朱慈烺真的是兼祧子,按照宗法制度,大宗不可絕的原則,還是以大宗為重,也就是說,朱見深之於英宗、景帝,以大宗本生英宗為重,兼祧景帝為次;朱慈烺之於熹宗、思宗,以兼祧大宗熹宗為重,本生思宗為次。

而兼祧制度從漢朝的另類存在,到明清在民間的悄然普遍,再到最終確立制度,正說明了民間習慣法對國法的影響,民間習俗對正統儒家倫理的較量,說明了人類一直在進步,某些冰冷的教條總歸會被拋棄的。

就是這樣。

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參考資料:清代獨子兼祧制度述論、清代獨子兼祧制度研究、論兼祧制度、宗廟禮制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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