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點評】
作者:苑寧寧(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執行副主任)
為克服中小學專職法治教師數量和專業化不足等問題,1996年7月,廣東省陽江市首創法制副校長制度,從當地政法部門中選派幹警擔任中小學兼職法制副校長。這種模式很快得到各方認可,展現出強大生命力,多個省市紛紛跟進和借鑑。
2000年,有關部門頒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從國家層面首次明確要求各地配齊配強中小學校兼職法制副校長。2016年,教育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印發《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法制副校長”正式調整更名為“法治副校長”,要求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法治副校長的職責,健全相關工作機制。
從地方探索到全國推廣,從規定籠統到日益規範,從職責相對單一到複合深化,20多年來,法治副校長制度取得了豐碩成果。從各地實踐情況看,法治副校長制度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助力依法治校兩個方面有著不可比擬的優越性。
首先,法治教育更加生動、貼合實際和具有針對性。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不同年齡段的認知和理解能力不同。從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中選聘的法治副校長,不僅具有專門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素養,具備豐富的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經驗,而且通常熟知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更能讓法律知識、法治觀念入腦入心。
其次,是為推行依法治校提供專業、有力的支援。隨著依法治校的需求越來越高,法治副校長的工作不斷拓展和深化。可以說,在提升學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決策管理機制、形成自由平等安全公正法治的育人環境、預防和有效化解風險矛盾糾紛等方面,法治副校長都能夠提供不同視角和專業建議,滿足學校法治建設方面的強烈需求。
隨著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深入,配備法治副校長的學校數量大幅增長。從2004年至2019年,全國中小學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的配備率從80%左右提升至97.3%。可以預見,全國中小學校配齊法治副校長為時不遠。但是,如何引導法治副校長制度規範、科學、常態化和高質量發展,充分激發其潛力、活力,成為必須面對的課題。
一是法治副校長制度入法。法治副校長制度是我國教育改革和法治社會建設中形成的本土經驗。為鞏固實踐探索的成果,應當及時將法治副校長制度上升為法律,為其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二是法治副校長制度成規。《關於規範兼職法制副校長職責和選聘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總體比較籠統,從落實的情況來看,依然有一些具體問題需要解決。對此,相關部門應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儘快制定全面詳細的工作規範。比如,進一步嚴格選聘標準和程式、崗前培訓;完善法治副校長工作指導、監督、協調機制,確保法治副校長教學有計劃、辦公有場地、活動有安排、工作有保障;規範法治副校長的工作目標和考核制度,不僅要有任期內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還要有每個學期的具體目標和要求等。
三是注重與其他專兼職法治教育師資隊伍形成合力。法治副校長畢竟是兼職,僅僅依靠法治副校長難以完成學校全部的法治教育工作。除了法治副校長之外,學校還會有專兼職的法治教師、法治輔導員、法治教育志願者等。對此,學校應當統籌安排這些法治教育師資力量,既要有明確分工,也要有相互配合,在校內法治教育工作一盤棋中充分發揮法治副校長的優勢。
《光明日報》( 2020年08月05日 07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