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高校錄取新生不去報到無關誠信

近日,安徽師大作出《關於對劉某葦等105名全日制本科新生作放棄入學資格處理的公告》,公告稱截至10月9日,該校2021級本科新生中,有105名同學未在規定時間辦理入學手續。校方多次與學生本人聯絡,部分學生表示已放棄入學資格,還有部分學生至今沒有回應。(10月16日 澎湃新聞)

每年都有一些考生被錄取後因為各種原因不去報到。網友認為,考上大學不去報到實質上是學生誠信的缺失。棄學不僅涉及考生的誠信,而且是對教育資源的一種浪費,更重要的是因學位被棄學者佔用,也是對其他願意就讀考生的不公平,因此希望能夠把此項寫進學生的誠信檔案,對學生的行為進行一定的約束。

針對被錄取新生棄學復讀現象,也曾有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認為,考生填報高校志願是一種契約關係,從法律上講,考生符合高校錄取條件,高校應予錄取,高校的錄取行為是履行合約。如果考生不按契約報到入學,則是毀約,是考生不誠信的表現。

我認為,考生填報高校志願是一種契約關係的說法值得商榷。首先,契約是兩人以上相互間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契約法所關心的是實現所約定的義務。通常,契約責任是以自由同意為基礎的。也就是說,訂立契約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然而,考生與高校之間能夠“平等”嗎?事實上,即便考生符合高校錄取條件,高校也能找出別樣的理由不予錄取或降格錄取,考生則不應該拿所謂“契約”討說法。道理簡單,是高校選考生而不是考生選高校。實際上,無論是高校“毀約”還是考生“毀約”,都沒有辦法追究誰的違約責任。

其次,說“如果考生不按契約報到入學,則是毀約,是考生不誠信的表現”,筆者也不敢苟同。被高校錄取的考生棄學,肯定有諸多原因,比如想出國留學、想復讀考更高層次大學、經濟條件差讀不起大學、家庭突生變故等等。如果,教育部門把這些可以理解的現象都視為“毀約”“不誠信”,我認為是教育權力對青年學子的傲慢。

第三,其他考生是否被錄取,決定權在高校。被錄取考生不到被錄取學校報到並未損害其他考生的權利。再說,我國至今沒有法律法規強制被錄取考生必須報到入學,也沒有法律法規給不到被錄取學校報到的考生定性為“毀約”“不誠信”。不到被錄取學校報到與誠信無關。

誠如《中國青年報》一篇評論所言,高考志願不是合同,它不可能是雙方完全的意思表示,特殊情況下的少數新生被錄取不去報到是正常的,應該寬容,社會不必大驚小怪。(戴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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