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存貨發出的計量方法,透過上表可以看出會計和稅務相同的有3種計量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
而會計上對於低值易耗品、包裝物、週轉材料在3種相同方法之外特別又另外規定了3種計量方法: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和分次攤銷法。
其中一次轉銷法可以視為與稅務相同的3種方法中的一種。因此,會計上實際上比稅務規定的方法多出了2種計量方法。
另外,透過仔細比較可以發現,對於會計和稅務相同的3種計量方法還是有些差異的:稅務規定比較簡單,沒有特別限制;而會計上則有較多限制。會計上對適用3種計量方法的限制是: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採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專案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採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雖然存在這些差異,但是實務中,由於稅法無限制,因此稅務上均認可會計選擇的這3種存貨發出計量方法,無須調整。
但是,對於低值易耗品、包裝物、週轉材料,會計若選用五五攤銷法或分次攤銷法作為發出的計量方法,就與稅法存在差異了。因為稅法無類似規定,稅法認可的還是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計價法中的一種,在發出時進行一次性扣除。
綜上所述,會計方面可以同時採用兩種甚至以上計價方法。
稅務方面,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