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培訓機構不得冒用“大學”之名

當前,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機構以各種名義主辦五花八門的“大學”和“學院”,但這些稱謂可以隨便使用嗎?哪些機構才可以稱之為“大學”或“學院”?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門釋出《關於規範“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大學”“學院”等名稱的登記使用作出規範和要求。

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不得稱大學

《意見》表示,對企業設立的、無需審批登記的內設培訓機構,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其規範名稱使用行為,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的名稱及簡稱開展任何形式的宣傳等活動。

舉辦機構屬於國有企業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規範;舉辦機構屬於銀行保險機構的,由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規範;其他的由其舉辦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規範,無業務主管部門的由教育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規範。

“近年來,一些企業內設培訓機構、社會組織,未經批准冒用‘大學’‘學院’名稱,並對外開展宣傳、招生等活動,造成社會公眾誤解,擾亂了教育秩序,產生了不良影響。”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介紹了《意見》出臺的背景。

該負責人表示,根據《高等教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大學、學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組織,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審批設立。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各類機構名稱或簡稱均不應使用“大學”“學院”字樣。但目前,對此類情況尚缺乏相應的規定。

清理整頓“大學”“學院”名稱使用亂象

根據《意見》要求,在《意見》釋出後,各地各相關部門應於6個月內組織開展清理整頓。

對逾期仍違規使用“大學”“學院”字樣開展活動的,按照主管和屬地原則,由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予以查處;涉及虛假違法廣告或宣傳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並依法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老年大學可繼續使用大學名稱

《意見》表示,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面向特定人群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老年大學、社群學院,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可以使用“××老年大學”“××社群學院”等專有名稱。

哪些機構可以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根據檔案要求,大學、學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組織,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式審批設立,其名稱經批准方可使用。

大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或備案;學院根據辦學層次、型別、法人性質等,由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審批。冠“大學”或“學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事業單位,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據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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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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