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流動“服從需要”,也要服務個人發展
正觀特約評論員 朱四倍
有了教師流動標準,才能促使教師真正的樂教,才能實現真正的教學相長,最終促使學生們成長成才。
8月17日,《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措施》新聞釋出會召開。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書記李奕表示,更多學校老師將進行跨區跨校跑學區的流動,輻射更多優質教育服務。
“更多學校老師將進行跨區跨校跑學區流動,輻射更多優質教育服務”被作為這場新聞釋出會的關鍵詞句“拎”了出來,成為社會和家長關注的焦點,這也足以說明社會和家長對優質教育資源和服務的期待,但優秀的校長、骨幹教師和特級教師的合理流動,能不能真正契合教育政策的設計,恐怕還需要更多的工作要做。要知道,這是教育行政權力的自我設計,儘管有著鮮明的價值指向和問題導向,但距離落地,準確地說距離教育政策目標有效性和精準性的實現,並不是權力者一廂情願的事情,也不是光憑家長的美好期待就能自然呈現的。
我們當然期待開學之後,“不少學生將在自己學校見到更多更優秀的老師”;我們更關心關注這些更多更優秀的老師如何使更多的學生優秀起來。可是,這顯然是一個更為複雜的問題。從理論上講,好校長好教師流動的越多,似乎就越能促進教育均衡與教育公平,但這在現實中並沒有實證,只是人們的美好想象,與之相關的問題就是,流動的標準和界限應該成為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最起碼不能把流動的數量和流動的效果畫等號。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歸納起來就是,既要鼓勵、推動好教師的合理流動,又要考量流動的標準--不僅是量的標準,亦要考量質的標準。不能為了數量而數量,也不能為了表面的數量忽視了真正的流動效果--立德樹人、育人成才。
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因為教師的流動,不僅僅是動起來的問題,而是有著多重因素的合力。如教師的流動能不能在學校、區域教育事業發展和個人價值實現之間達成平衡?畢竟教師的合理流動不同於一般的人才流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整個社會都期待教師個人價值應服從社會價值,並把教育發展的公益性放在首位,當教師個人利益與教育整體利益發生衝突時,教師應服從國家 、社會的整體利益,甚至適當犧牲教師個人的利益。但這是不是對所有教師都能發揮剛性的作用呢?馬克思有句名言:“人們為之奮鬥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 鄧小平同志也指出:“不講多勞多得,不重視物質利益,對少數先進分子可以,對廣大群眾不行,一段時間可以,長期不行。”如果教師的流動,只是行政權力的一味強制,不考慮教師的個人目標,恐怕也不利於教學任務、目標的順利完成吧。當我們有了適當的、科學的標準,能促成教師個人目標與學校、區域目標一致時,就能促進教育均衡的可持續發展。
進一步說,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公眾對高質量教育資源的期待進入新階段後,有必要對教師的合理流動提出標準--使教師流動的個人目標與學校、區域目標基本一致,使教師流動與社會、學校、家長的期望基本一致,最終既使教師個人的活力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也能形成促使教育均衡和公平發展的合力。
無論從教育教學規律,還是從促進教育公平的角度來看,有了教師流動標準,才能促使教師真正的樂教,才能實現真正的教學相長,最終促使學生們成長成才。
當前,不少教師還停留或滿足於從“服從需要”的角度來看待流動,沒有把流動與個人更好的發展有機結合起來。這不能不說是遺憾,也是政策的隱憂所在。當有了流動的標準,就能促使教師從自我成長和發展的視域審視流動的價值和意義,而不僅僅把流動當作是行政命令。也唯有在流動標準之下,好教師流動的社會效應才能得到最大限度激發,才能使好教師真正成為教育均衡發展的切實參與者和情感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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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梁冰 馬少劍
統籌: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