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首批“雙一流”高校之一。浙江大學本科招生採用浙江大學和浙江大學醫學院兩個程式碼招生,分別編制計劃和錄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浙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浙江大學,學校地址位於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餘杭塘路866號。上級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型別為全日制公辦本科。
第三條我校培養的本科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浙江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達到外方合作學校學位授予條件者,同時由外方合作學校授予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四條浙江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浙江大學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聽取學校年度招生工作情況,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臨的問題,並提出指導意見,對各類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設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條本科生招生辦公室作為浙江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設機構,在本科招生工作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浙江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各省招生工作組。各招生工作組負責浙江大學在該考區的招生宣傳和諮詢,並協助本科生招生辦公室進行錄取工作。
第八條浙江大學招生工作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浙江大學在國家方針政策的指導和教育部的統籌安排下,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戰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學性、穩定性、靈活性,結合學校自身實際,以生源質量為先導,兼顧地區平衡等原則,確定來源計劃的編制辦法。浙江大學本科分省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為服務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戰略決策和我國高等教育國際化戰略,充分發揚中西方高水平高等教育優勢,浙江大學在海寧設立國際校區,目前已成立浙江大學愛丁堡大學聯合學院和浙江大學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校區聯合學院兩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生專業為生物醫學、生物資訊學、機械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電子與計算機工程、土木工程。學生學習地點為海寧國際校區。國際校區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與學校其他專業之間不能互相轉專業。
第十一條根據醫藥類考生報考特點,浙江大學醫學院、藥學院和浙江大學愛丁堡大學聯合學院所屬的醫學試驗班類、預防醫學、藥學類和生物醫學專業等,以浙江大學醫學院實行單獨招生程式碼,單列招生計劃,單獨設定調檔分數線,實行單獨錄取。
第十二條浙江大學將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調節各省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等錄取問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浙江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體育類分類錄取考生,高考改革試點省份執行其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浙江大學錄取時根據各省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內蒙古自治區按分數優先原則進行投檔,具體規則按照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浙江大學在各省按照分專業或分大類招生計劃數,按投檔成績擇優錄取,不設專業間分數級差。
第十六條根據教育部檔案精神,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分投檔。所有高考加分專案及分值不適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專案。
第十七條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均未被錄取時,對服從調劑者,待所有進檔考生專業志願錄取結束後,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的大類或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或體檢結果不符合未錄滿大類錄取要求者,予以退檔處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不招收無志願考生。
第十八條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當第一志願考生生源數不足時,浙江大學可接受非第一志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徵集志願。徵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九條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2A,必修科目和綜合素質符合江蘇省招生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考生的選測科目成績等級要求為2B。
第二十條浙江大學錄取的學生在入學一年內確認主修專業。在本科教學中,教學計劃要求的必修外語課程使用英語教材和英語教學,非英語語種的考生應慎重填報志願。
第二十一條浙江大學在招生錄取中不設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條浙江大學對學生的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門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錄取的考生在入學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複查發現不符合招生條件或違規的考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對保送生、強基計劃、綜合評價、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專業和運動訓練專業等特殊類招生專案的考生,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浙江大學當年相應各類招生簡章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二十五條為服務和支撐國家海洋發展戰略,浙江大學在舟山設立校區,海洋科學、海洋工程與技術2個專業的學生前兩年在紫金港校區學習,後兩年在舟山校區學習。
第二十六提前批次專業大類錄取政策
我校與有關省級招辦協商安排非通用語種等專業在提前批次錄取,相關專業以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佈的為準。提前批次招生專業大類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考生所填報專業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在未錄滿的上述提前批次招生專業大類範圍內進行調劑錄取,提前批次錄取的學生,主修專業確認及轉專業範圍僅限於提前批次的相關專業。學生可以輔修、微輔修其他類專業。
第二十七條根據浙江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主修專業確認到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6個專業的浙江籍學生將免交學費。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浙江大學按照國家規定和浙江省發改委核准標準,實行學分制收費。學費由專業註冊學費和學分學費組成,每學年先按學年制收費標準進行預收,學年末按所修學分結算,畢業前進行學費總結算。工科類、醫學類專業6000元/人∙學年;藝術類專業9000元/人∙學年;農林類專業5500元/人∙學年;其他專業5300元/人∙學年。軟體工程專業第三學年16000元/人∙學年,第四學年10000元/人∙學年。竺可楨學院混合班按工科類專業收費,第一至第二學年6000元/人∙學年,後兩年按學生主修專業學費標準執行。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前四年按本科階段學費標準收費,後四年按照當年博士生學費標準收取。
以下專業學費標準將在原有基礎上浮15%:能源與環境系統工程、建築學、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體工程、光電資訊科學與工程、資訊工程、自動化、工業設計、電子資訊工程、臨床醫學、漢語言文學、新聞學、經濟學、金融學、財政學、會計學、數學與應用數學、資訊與計算科學、統計學。
海寧國際校區所有專業按照國家規定和浙江省發改委核准標準,實行學年制收費,學費標準:12萬元/人∙學年。
第二十九條浙江大學學生公寓住宿費:不超過1600元/人∙學年。
海寧國際校區公寓住宿費:8000元/人∙學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浙江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浙江大學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浙江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