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
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
昨日(4月1日)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已正式施行
《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
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
下面劃重點啦
01
■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投入經營的小微型客車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以下稱租賃小微型客車);
(三)有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管理人員;
(四)在經營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 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一)有與開展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資訊資料互動及處理能力,保證服務平臺執行可靠;
(二)有相應服務人員負責調配租賃小微型客車。
02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內,就近向經營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03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接受委託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交易撮合、資訊釋出等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安全、個人資訊保護、資料安全、電子商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收集相關資訊和資料,嚴格保護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維護網路資料安全,支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監管工作。
04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優質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確保車輛安全、衛生狀況良好。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
05
■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專案、租賃流程、租賃車輛型別、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
(二)按照合同約定將租賃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賃小微型客車在租賃期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車內設施裝置功能齊全正常,外觀內飾完好整潔;
(三)隨車配備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小微型客車進行檢測、維護,確保技術性能良好;
(五)建立救援服務體系,租賃小微型客車在租賃期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事故時,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救援、換車服務;
(六)建立租賃經營管理檔案,儲存租賃經營資訊,並按照要求報送相關資料資訊;
(七)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程計時,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預付資金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押金和預付資金。
06
■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持其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承租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持實際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
(二)上路行駛期間,隨車攜帶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
(三)按照操作規範駕駛租賃小微型客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四)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小微型客車,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物質,不得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五)妥善保管租賃小微型客車,未經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同意,不得改動租賃小微型客車部件、設施和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不得將租賃小微型客車抵押、變賣、轉租;
(六)租賃期間租賃小微型客車發生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接受處理。
07
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的小微型客車不得擅自用於道路運輸經營。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先按照道路運輸經營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08
租賃小微型客車按照租賃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執行報廢管理。租賃小微型客車使用性質由租賃變更為營運的,應當按照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執行報廢管理。
來源:成都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