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很多官員被貶官之後,過了一段時間,又被重新啟用。難道這是官場通例嗎?或許是吧。其間有著一定的官場運作規律,讓後人不得不細細思之。
貪官之所以貪是因為制度有漏洞,制度並不能有效禁止他貪汙。而讀書人做官之後,大部分很快會投入官場,被官場的醬缸文化所浸染,把修齊治平的政治理想拋在一邊,專注於自己掌權之後的幸福生活。只是靠俸祿絕對不能富裕,應該巧立名目,搜刮民脂民膏才能迅速致富。而制度方面是寬鬆的,默許他們這樣做,或者只是高喊著反對,卻不明察秋毫,以至於貪官遍地走,多如牛毛。連皇帝也是靠老百姓的賦稅養活,皇帝也整天花天酒地,不理朝政,怎麼會禁止貪官等舞弊行為呢?
那麼,貪官就沒人管了嗎?不是的,一定會有人管,因為官場從來都是拉幫結派的。貪官們也不例外,會和上下級打通關係,經常在過年過節的時候互相走動,互通有無。很多貪官都是一條繩上的螞蚱,一損俱損,一榮俱榮。那麼,什麼時候貪官才會被查呢?就是一些貪官做得太過了,被人檢舉出來,而他們又沒當回事,沒有捂住蓋子,把事情鬧大了,一發不可收拾,甚至直達聖聽,才會被處罰,被貶官。或者鬧了派性鬥爭,一派對另一派打擊報復,弄出幾個典型,非要揪住小辮子不放,以正視聽。說的是冠冕堂皇的話,做的卻是報復打擊的事。但是貪官們並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和上下級結成了鞏固的利益共同體,當共同體成員不能維護他的時候,就讓他暫且接受處罰,躲避輿論的攻擊和反對勢力的打擊,擔任小一點的官員,或者出朝擔任地方官。在被貶之後,貪官們收斂一些,努力營造一點政績,不出幾年,他所屬的利益共同體的人又讓他官復原職,或者調到和原來官職同一品級的職位上,或者讓他火線提拔,成為比原來的官更大的官,職位更高,權力更大。
之所以如此處理是因為貪官被貶之後會承擔貪腐體系裡面絕大部分責任,替別的貪腐官員承擔了罪責,所以才會受到貪腐體系官員的庇護和提拔。在古代官場升遷和被貶是常有的事,只要跟對了人,就有不斷升遷的可能,跟錯了人就不行了。而被貶之後的官員被重新啟用只是一個時間問題,因為他是貪腐體系中的一員,替別人扛了罪,別人不會坐視不管的。如果為了一句話被貶,為了喝酒誤事被貶,就更不能當回事了,重新啟用是早晚的事。也就是說,貪官的被貶只是朝廷方面做做樣子,或者是政治鬥爭的犧牲品,而不是朝廷真的為民做主。
貪官被貶後的重新啟用充分驗證了制度的腐朽沒落,也充分說明了執法之人的荒淫無道,不敢撼動貪腐集團的根本利益,因為皇帝也貪汙,而且貪汙的數目不在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