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小編近期收到不少網友詢問關於年休假的問題,網友小橋問到:“單位過年提前放假,但強制扣除員工年假來抵扣是否合法?”
首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一方面,帶薪年休假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和身心健康,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另一方面,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則是單位法定義務。一般情況下,單位安排員工年休假應該統籌兼顧工作需要和員工個人意願。
其次,從單位角度來講,一旦許多人不約而同選擇同一時間休假,可能會導致單位遇到專案停滯、耽擱等運作上的影響。雖然員工和單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但是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員工還是須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
從勞動者的角度來講,作為相對弱勢的一方,很多人並不能充分享受帶薪休假的福利,有的員工擔心自己休假後會加重其他同事的工作負擔,有的員工擔心休假後會影響工作的程序, 有的擔心丟了工作等等,所以很難開口提休假的事情。
因此,在保障帶薪休假福利充分落實這件事上,勞動者和單位之間應相互理解,相互支援,找尋出一個最科學、最人性化的工作休假制度,在不耽誤單位運作的同時,保障勞動者應該享有的休息權利。
文字:嘉奇
編輯: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