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宋朝為例,來看看古人是怎麼做好保密工作的?

從歷史上看,因洩密而導致的遇襲事件並不罕見。

二戰中日軍聯合艦隊司令山本五十六大將因行程被美軍掌握而被一舉“斬首”,便是經典的一例。

第一次車臣戰爭中,車臣武裝頭目杜達耶夫因“煲電話粥”忘了時間導致通訊訊號被跟蹤最後身首異處也屬典型案例。

上述幾個例子,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影響了歷史的走向,更凸顯了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那麼,在科技不發達的古代,古人們又是如何做好保密工作的呢?今天我們不妨以宋朝為例,來一探其中的究竟。

以宋朝為例,來看看古人是怎麼做好保密工作的?

眾所周知,宋朝作為中國古代史中經濟文化的巔峰時期,其所指定、施行的各項制度都為中華文化的發展產生了影響深遠。而從保密史的角度窺見,宋代保密文化在中國歷史上同樣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尤其是由於兩宋與遼、金、西夏、蒙元等諸政權並立對峙的現實情況,使得上述國家千方百計蒐集宋朝情報,更使宋朝催生出了一系列嚴格的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完善

宋朝帝王對於保密工作的重視程度可謂前無古人。宋代明確規定,對於重大事務的探討,除宰執重臣及負責起草詔令的中書舍人外,其餘一概不得參與。開寶八年(915年),宋太祖在與大臣商議攻取南唐時,即“屏左右,召升殿問狀”(《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6)。國家每有重大舉措時,皇帝往往“乞令左右封收密令兩府,免致漏洩傳佈中外”(《潞文公集》卷14),以確保政府核心決策的機密免遭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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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以後,宋朝對外交往日趨頻繁。遼、西夏、吐蕃、高麗等各國使者往來絡繹不絕。為防止他國借使臣來朝之機刺探情報,宋廷規定若外國使臣在京,則朝奏時除左右侍者回避外,還由都押班負責巡視殿堂內外,嚴查偷聽、傳話者。這樣就把政府核心機密控制在最小的範圍內,最大限度減少了洩密事件的發生。

此外,在關於太子、統兵將領、宰相、六部尚書等重臣的任免過程中,所有任命詔書的起草工作,都臨時由皇帝指派專人負責。參與有關工作的人員,均由負責人帶至指定地點進行封閉式管理。詔書完成後,相關人員在任命釋出前必須留宿禁中,從而保證人事任免的機密不被察覺,以減小重要官員變更給政權穩定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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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之又嚴的軍事保密措施

軍事保密對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尤其在兩宋時期,因對外戰爭頻繁,一旦軍事機密洩漏,將帶來無可挽回的重大損失。因此宋廷極為重視軍事保密工作,其措施紛繁複雜,保密效果極佳。

首先,宋代法律明確規定,軍中只有主將有釋出號令的權力。

“副將下輒出號令及改易旌旗軍號者,斬”(《武經總要》),以確保軍事指揮的統一,避免“政出多門”導致混亂。在號令傳達上,所有傳令官均由主將心腹充任,並使用專門的信符和傳令文牒。而信符在啟用和封藏時,必須有樞密院委任的工作人員進行全程監督和管理,以防止被竊或遭人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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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宋軍的軍令和訊息傳達不使用明文,而是一律採用密碼。

宋軍的密碼很有特色,一般是在大軍出發前,由各部將帥提前將兵力、兵器、糧草、敵情、戰況、進軍方向等訊息各約定一字以為暗號,“臨發以舊詩四十字,不得令字重,每字依次配一條與大將,各收一本”(《武經總要》)。什麼意思呢,就是全部密碼都彙總在一首不重字的四十字詩中,然後將這首詩及對應的譯碼本交予各部將帥。

那麼這密碼如何使用呢?我們舉例說明:某日遼軍來犯,宋廷以田敏、楊延昭率軍分頭拒敵。二將提前商議,以杜甫的《春望》作為密碼原本。楊延昭帶兵先行,一日忽遣人將一封信送予田敏。田敏拆開一看,只見信上寫著一首《春望》,在“感時花濺淚”的“淚”字下蓋有楊延昭的將印。田敏對照譯碼本一看,“淚”字乃“被賊圍”之意。田敏明白,楊延昭部遭敵包圍,於是催軍急進,最終成功解圍。

可見,這套密碼只有本部將帥掌握,傳令者對其含義一無所知。即便半途遭截,仍可保證機密不致洩漏,其用心良苦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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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宋軍厚賞抓獲間諜者,並嚴懲疏忽奸細者。

例如在仁宗時,由於對夏戰爭需要,仁宗專門下旨,對於拿獲西夏間諜者“賞錢十萬”(《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22),到康定年間賞錢又增至百萬。

慶曆以後,對捉諜者在賞錢的同時,另賜予“補班行”,即納入政府正式編制。神宗變法後國力增強,為拓展疆土、謀伐西夏,神宗專門下旨,對揭發間諜者也予以獎勵,依其所提供線索捕獲一人,賞錢千緡。

而對於因翫忽職守、疏忽懈怠導致間諜入境,或被敵人拉攏成為間諜者,首犯皆斬,並上追三級領導責任,或撤職、或降級、或流放,同時對本部主帥也要施以罰款、停職、降官品等懲戒,以使各級官員時刻注意盡職盡責、小心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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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交流中的保密

兩宋是繼隋唐之後,中國古代對外交往的又一個黃金時期。特別是由於海上絲綢之路的興起,及宋遼、宋夏、宋金、宋蒙之間戰和關係的影響,同中國有直接往來的國家和地區已擴大到亞、非、歐、美各大洲。在這種情況下,宋朝尤其重視文化交流中的保密工作,以為國家經濟發展提供穩定的政治條件,並維持對周邊政權的文化優勢。

宋代法律規定,刀劍、弓矢、盔甲、火器、戰馬等均屬於禁止出口的物品。而對於像神臂弓、床子弩之類的“大殺器”,連圖紙亦不許流至藩邦,“鬻於化外者,以私相交易律坐之,仍編管近裡州軍”(《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57)。

南宋時期因面對金、蒙巨大的軍事壓力,對武器裝備的管理更為嚴格,即便是兩地之間轉運相關甲仗、車馬、器械、戰船等,必由兵部安排專人對所有轉運物品的種類、數量等造冊登記,得到批准後再行運送。孝宗時期,右通直郎劉蘊古“以軍器法式送北境,伏誅”(《宋史﹒孝宗本紀》),由此可見宋廷對相關規定的執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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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外邦使臣、商人等入宋境求購書籍,則除非得到官方許可,否則凡涉及地理、曆法、數算、敕令、邊機、時務等一律不得出售。若有將其賣予外使或商人的,以間諜罪論處發配邊遠軍州。對於產於宋境的名貴藥材、木料等,亦不許帶至外邦;若有外商因不知其法而購買,則宋廷將以金錢贖回。

特別是有關本朝國史、實錄、會要的相關資料,為防流失,非經秘書省審批,不可印製。高宗時更是明確規定,各州縣對於書籍印製,非經國子監審查校對,“毋得擅行刊印”(《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82)。此項政策雖對文化交流產生了一定阻礙,但卻防止了邊防機密、時政要聞流入外敵之手,確實有利於維護自身社會的穩定,促進了國內經濟的發展。從保密方面來講,這無疑也是維護國家利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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