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民辦教育促進法 實施條例作出這些修改

民辦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千家萬戶。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日前頒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作出了哪些修改?體現了哪些教育改革思路?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介紹,實施條例的修訂主要有五方面考慮:在辦學方向上,始終堅持和不斷加強黨對民辦教育的全面領導,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在發展目標上,更加註重優質特色,著力引導民辦學校提供差異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給;在法律地位上,更加體現平等原則,充分保障民辦學校師生的同等權利,依法維護民辦學校的同等地位;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強調支援規範並重,雙輪驅動促進民辦教育高質量發展;在動力機制上,更加依靠改革創新,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靈活、敏銳的優勢,有效激發民辦教育的內生動能。

第一章總則:新增了加強民辦學校黨的領導一條,強調了民辦學校的辦學方向,明確了支援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的原則,強調鼓勵、引導民辦學校提高質量、辦出特色,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民辦學校的設立:由現行條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和“民辦學校的設立”2章合併而來。系統規定了民辦學校舉辦者權利義務,以及審批設立等各環節的要求。明確了民辦學校舉辦的鼓勵與限制規範。

第三章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進一步完善了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監督機構的組成與執行規則作了補充或者完善;針對課程教材使用、考試招生規範等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明確了法律規則。

第四章教師與受教育者:重點落實法律關於師生權益保障的規定。新增了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具體規定,進一步強調對民辦學校教師、學生的平等對待,規範和支援民辦學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第五章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著重依法落實、完善了民辦學校收費和管理機制,健全了民辦學校資金和資產的管理使用規則,新增了對關聯交易的規範,堅決防止以非營利之名行營利之實。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監管機制進一步體系化,規定對民辦學校的年度檢查、年度報告、信用管理、評估評價、教育督導等制度,著力構建符合民辦教育特點的監管體系,以規範管理促進健康發展。

第七章支援與獎勵:刪除了“合理回報”相關條款,同時明確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別化扶持舉措,明確了“優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的導向。

第八章法律責任:細化了民辦學校及民辦學校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組成人員的法律責任,增加了從業禁止相關規定。

第九章附則:明確了“現有民辦學校”的概念,規定了實施條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據新華社電

 

來源:黑龍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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