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時 不能為了懲戒而懲戒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12月2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樊未晨)記者從教育部獲悉,日前,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回應了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明確指出,教育懲戒是要使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而不能為了懲戒而懲戒。

調查顯示:84.13%的家長贊同國家出臺教育懲戒相關政策法律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教育懲戒問題是一個小切口,卻關係到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大戰略,關係到營造良好教育生態的大問題。教育部自2019年開始組織研究《規則》的起草,廣泛聽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等各方面的意見,還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共收到6400餘條具體修改意見,其中對《規則》持支援態度的超過八成。在委託中國教科院開展的一項全國家長問卷調查中,收到123820份有效問卷,贊同國家出臺教育懲戒相關政策法律的家長達84.13%。

不能為了懲戒而懲戒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這一規定明確了教育懲戒是在教育過程中發生的,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的一種具體方式,而不是單獨賦予學校、教師一種權力。同時強調,教育懲戒是要使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而不能為了懲戒而懲戒。《規則》將教育懲戒的實施範圍限定在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對學生的哪些行為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則》對應當給予教育懲戒的情形進行了具體化,規定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明確,“不服從”是指學生主觀不完成其基本的學習任務,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學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擾亂秩序”是指包括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即學生的個體行為已經在一定範圍產生了不良影響;“行為失範”主要指吸菸、飲酒以及其他違反學生守則的行為;“具有危險性”是指學生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侵犯權益”是指學生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此外,《規則》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銜接,規定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學校、教師可以採取三類教育懲戒措施

《規則》明確,根據程度輕重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同時,《規則》為學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間,即“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則》規定的程式,採取公開、民主、科學的方式,制定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

實施教育懲戒要減少恣意和任性 要告知家長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則》注重實施教育懲戒的程式正當性,以程式規範行為,減少恣意和任性。首先,由教師判斷學生違規違紀情節的輕重程度,實施《規則》規定的一般教育懲戒的,可以由教師當場實施,且可以事後根據情況告知學生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較重教育懲戒,教師應當報告學校,由學校決定實施,且學校應及時告知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嚴重教育懲戒,只能由學校實施,且必須事先告知家長。同時,《規則》規定在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和給予紀律處分時,應當把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作為必經的前置程式,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對於一般教育懲戒和較重教育懲戒則沒有規定事前告知家長和聽取陳述申辯,主要考慮是這兩種教育懲戒對學生的影響相對較小,且即時實施,不會造成持續性影響。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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