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如何用好教育懲戒這把“戒尺”

由 公冶爾藍 釋出於 經典

製圖/高嶽

● 《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 懲戒不同於體罰。懲戒是讓一些可能犯了錯的學生透過適當方式回到正確的軌道上,是讓學生主動認識並改正自己錯誤的一種手段;而體罰則是單純製造身體痛苦讓學生被迫服從的行為,在現實中往往會起反作用

● 建立健全教育懲戒的實施、監管和救濟機制,讓學校和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和社會理解、支援、配合學校及教師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實現立德樹人的目標

□ 法治日報全媒體見習記者 張守坤 記者 王 陽

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將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

《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式、措施、要求等,並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分析稱,《規則》為教師依法依規進行教育懲戒提供了依據,也釐清了懲戒與體罰之間的邊界,對懲戒的實施範圍作了更明確的界定。

清晰界定教育懲戒

著重強調育人屬性

近年來,因教育懲戒引發的社會事件頻頻引起各界爭議。一方面,有的學生因為被過度懲戒而產生心理陰影;另一方面,也有老師由於懲戒學生,受到過度處分。

對於教育懲戒,老師、學生和家長三方展開了“拉鋸”。歸根結底,是因為教育懲戒權的定義和邊界模糊。

安徽省宿城第一初級中學的薛楠是一名有著十幾年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對待平時不遵守課堂紀律、難以管理的學生,她有自己的一套方法,比如和學生聊天、談心。遇到實在難管的學生,她也會進行適當的批評,但基本不會對學生進行懲戒,因為“不太清楚尺度究竟在哪”。

天津市某小學一名趙姓老師剛入職一年多,但她已經不敢管學生了,甚至有時候因控制不住情緒大聲說話都會“後怕”很久。“之前有過幾次,有同事因為簡單說了幾句做錯事的學生,就被家長告到了教育局,結果還在全校大會上被批評,學校幾乎沒有人敢去懲戒學生了。”這名趙姓老師告訴《法治日報》記者。

如今,《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

據教育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自2019年《規則》起草,共收到來自社會的6400多條具體修改意見,其中持支援態度的超過八成。從調查資料來看,基層校長、教師普遍希望國家明確懲戒規則,大多數家長也對此表示支援。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程方平對《法治日報》記者舉了一個例子:蘇聯時期,某個班級有個孩子王,經常帶領一群孩子鬧事。不管老師怎麼說,他都不聽。有一次校長遇到了正在鬧事的孩子王,在其不聽勸阻的情況下扇了他一耳光。旁邊的孩子問他要不要一起“教訓”校長一頓。令人意外的是,孩子王卻說自己佩服校長,稱自己從中意識到校長是在教育他、愛護他。

在程方平看來,校長的做法可能不妥,但可以看出,一定的教育懲戒是必須的。同時更為重要的是,人們應該認識到,懲戒不應是簡單的處罰,而是應該有利於學生的學習和成長。

據程方平介紹,我國近代對於教育懲戒的態度往往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前,懲戒是一件自然的事,也較少有爭議,這是因為學生和家長對教師有一種信任,許多家長也信奉“嚴師出高徒”“不打不成才”。隨著賞識教育、激勵教育的提出,一些教師對此產生了誤解,開始無條件地鼓勵甚至“討好”學生。隨著近年來一些極端事件曝出,許多教師對懲戒學生“聞之色變”,不願管也不敢去管教學生了,這實際上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認為,《規則》的出臺,給廣大教師吃了一劑“定心丸”。

劃定紅線明確尺度

教育懲戒不是體罰

實際上,早在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自此,在教育部的委託下,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部與高校共建的各個教育立法研究基地開始了大量實地調研,並多次召開專家研討會。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直至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規則》出臺後,有學生家長表達了自己的擔憂:“孩子大了,一般的言語批評教育可能很難起到效果,《規則》的出臺會不會讓懲戒變成對孩子的處罰?”

程方平解釋說:“懲戒不同於體罰。懲戒是讓一些可能犯了錯的學生透過適當方式回到正確的軌道上,是讓學生主動認識並改正自己錯誤的一種手段;而體罰則是單純製造身體痛苦讓學生被迫服從的行為,在現實中往往會起反作用。”

對於懲戒的尺度,《規則》劃定了七條“紅線”,以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實施。

首先是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其次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再者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還包括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最後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此外,《規則》還對應當給予教育懲戒的情形作出具體化規定,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解釋說,不服從,指學生主觀不完成其基本的學習任務;擾亂秩序,包括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行為失範,主要指吸菸、飲酒以及其他違反學生守則的行為;具有危險性,指學生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侵犯權益,指學生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根據《規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其中,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可以由教師當場作出,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等,較重和嚴重教育懲戒則由校方作出,並應及時通知家長。《規則》還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銜接,規定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在儲朝暉看來,《規則》明晰了懲戒的分寸,為各方就教育懲戒達成共識奠定了基礎,必將大幅減少家長、公眾以及社會對教育懲戒的歧義及爭議。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今後關於教師的懲戒就不會再有爭議。因為懲戒作為教育的一部分,本身就是一門藝術,它的使用總是處在不同的情境下,不存在唯一的標準、方式,教師必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慎用善用懲戒制度

立德樹人任重道遠

作為一名一線教師,薛楠對於《規則》還存在一定的困惑:“教師懲戒過程中不能有的一條行為是‘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但在現實中,可能有老師把戒尺一類的東西交給學生,讓他們在犯錯時自己打自己,輕重由自己掌握,這種情況下,教師算不算越過了紅線?成立學習小組是目前很多學校的做法,老師任命的小組長為了提高小組成績,讓學生抄作業或者用其他方式懲戒學生,這種情況又該如何看待?”

程方平說,《規則》雖然對教師和學校可以做和不可以做哪些懲戒行為作了規定,但目前來看還是比較偏向原則,規定也較為籠統。現實中懲戒的形式五花八門,這種列舉性的方式很容易產生漏洞或者解釋不清的情況。因此,應該對懲戒行為進一步進行深入細緻的劃分,同時也要明確懲戒底線,一旦超過這個底線,任何懲戒行為都是違規的。

在程方平看來,懲戒制度永遠不應首先使用或者必須使用,《規則》只是強調教師有這樣的權利。教師可能在輿論當中處於弱勢,但相對於家長和學生來說還是處於強勢地位,一定要謹慎使用懲戒權,明確區分虐待和懲戒。一名合格的教師,一定會透過多種方式同學生和家長溝通交流,教育學生的方式也不止懲戒這一種。

程方平說:“在進行懲戒後或者制定一些懲戒措施前,一定要讓家長知情和徵得家長和學生的同意。在實施懲戒後,一定要及時和學生溝通,告訴他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麼,同時注重傾聽學生的想法,避免其產生消極情緒。家長和學生認為懲戒有不當的地方,也可以申訴和辯解,這些在《規則》中都有詳細的規定。”

儲朝暉提到,《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教師應根據自己對學生的瞭解,對不同的學生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懲戒,學生性格特徵、過錯過程、動機與效果、心理狀態等因素都應該作為懲戒實施的背景條件加以考慮。

儲朝暉說,智慧的教師應先使用積極引導,迫不得已時才使用懲戒。將懲戒當作高懸之劍,讓每個學生都能看到其威嚴,卻未必用它觸及學生的身體。在使用方式上,《規則》本身就是每個在校學生都要面對的“懲戒”,並非要懲戒到某一個具體的學生才能發揮懲戒的教育效用。教師要切忌以自己的情感左右懲戒,尤其不能在明顯不理性的時候使用懲戒。

接受採訪的多位專家均表示,要想真正發揮好教育懲戒的作用,僅靠教師一方還遠遠不夠。

程方平說,各地學校和教育部門也應負起責任,及時組織教師培訓,學習《規則》相關內容。

儲朝暉說,面對舉報,學校應當支援、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此外,在實施過程中,還應注意到教師與學生權利的同等保護,這也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規則》給學生、家長等相關當事人依法參與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空間和機會,顯現出規則的開放性。學生自己參與制定班規校紀,自願遵守,自覺監督實施本身就是最為有效的教育。各校在實行的過程中,應當結合本校具體情形、制定適合的規則,這考驗學校治理者的智慧。”儲朝暉說。

在儲朝暉看來,《規則》的釋出是一個新起點,關鍵還在於落實好。在探索的過程中,建立健全教育懲戒的實施、監管和救濟機制,讓學校和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和社會理解、支援、配合學校及教師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實現立德樹人的目標。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