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清理整頓“大學”“學院”名稱使用亂象,規範名稱登記使用行為,教育部等8部門近日印發了《關於規範“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除經批准設立的大學、學院以及由其設立的內部機構或由其發起並依法登記的組織機構外,其他組織機構不得在牌匾、廣告等對外宣傳以及其他各類活動中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意見》明確,“大學”“學院”名稱經審批方可使用。大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或備案;學院根據辦學層次、型別、法人性質等,由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審批。
冠“大學”或“學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事業單位,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根據《意見》,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上述規定對已登記名稱中含有“大學”“學院”字樣的組織機構進行摸排清理,審批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予以配合。登記名稱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結合實際,透過組織機構申請變更、審批機關變更、登記機關依職權變更等方式進行規範。(記者 於忠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