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丨科技部關於印發《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託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近日,科技部印發《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託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國科發監〔2020〕360號)。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1年1月6日

轉發丨科技部關於印發《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託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託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全文,可點選文末“閱讀原文”檢視

來看權威解讀

《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託行為處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處理規定》)對請託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在科學技術活動評審過程中,相關單位或個人以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評審組織者、承擔者及其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等尋求關照、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處理規定》的適用範圍涵蓋了各類科技活動的各個環節,包括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專案、創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導專項和科技獎勵等科學技術活動中,涉及的評審、評估、評價、論證、驗收、監督檢查等。

依據《處理規定》,科技界反映比較突出的以下五種行為將被作為請託予以處理,包括:探聽尚未公佈的評審專家資訊、評審結果等和未經公開的評審資訊;為獲得有利的評審結果進行遊說、說情等;投感情票、單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評審”;為他人的請託行為提供幫助、協助或其他便利;以“打招呼”“走關係”或其他方式干擾評審工作、影響評審結果、破壞評審秩序的請託行為。

《處理規定》不僅對請託行為劃定了“紅線”,也視事實、情節、後果和影響等,明確了對請託實施者、評審專家和評審工作人員等各類責任者的處理標準和處理尺度。比如:對於請託行為實施者,禁止在1-3年(含3年)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學技術活動;向多人請託或多次實施請託的,禁止在3-5年(含5年)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學技術活動;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惡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援的科學技術活動。對有組織實施請託行為的,從重處理。

《處理規定》還強調,因請託行為所獲得的科研專案、創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導專項、科技獎勵等,一經查實,予以撤銷,並追回專項經費、獎章、證書和獎金等。

部分內容自:科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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