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禮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髮全部挽至頭頂結為髮髻,戴上保護髮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髮梳理為垂於腦後的髮髻),是為成年(《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在西周時,締結婚姻關係,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但是,婚姻締結情況也有例外,如儒家禮制規定,父母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說起古代的婚姻制度,大家總會不約而同地想到“三妻四妾”一詞。
實際上,在絕大多數的歷史朝代中,古代的妻妾制度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便是坐擁三宮六院的皇帝,在他的“後宮團”中也僅存在一個“正位”,也就是皇后,其他嬪妃、御妻所享受到的待遇,嚴格來說都是妾室,根本無法與正宮皇后相提並論。
除此之外,許多朋友覺得妾就相當於古人的“小老婆”,亦或是“小三”、“二奶”之類沒有名分的婚外戀情,這也是不嚴謹的。古語云“妾不如妻”,在古代妾的地位更像是貼身丫鬟,幾乎不具備任何“妻”的權益,卻要盡到與妻等同的職責。
例如:“妻”來照顧丈夫孩子、侍奉老人,而妾同樣要肩負這些職責。然而,在丈夫和正房夫人面前,妾的地位卻像婢女一樣。我們在影視作品中看到小妾與正房翻臉鬥嘴的情況,在現實中基本不會發生。一旦出現了類似的情況,遭殃的一定是地位卑賤的妾室。
妾在一個家庭中的地位是相當低的,而且會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
首先,每逢家族祭祖,元配正房是有資格參與家族祭祀的,但妾卻沒有這種資格,完全被排除在家譜之外。妻家的親戚,也就是孃家人,她們的地位得到夫家的認同,屬夫家的姻親,但妾家的親戚就不會得到認同了。
除此之外,即便是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子、庶女,他們也必須稱沒有血緣關係的正房夫人為“嫡母”,只能稱自己的親生母親為“庶母”,而這種對母親的稱呼還只是書面語,日常見面庶子、庶女必須要稱自己的生身母親為“姨娘”。
古人是相當看重血緣的,因為庶子、庶女都有夫家的血統,所以他們的地位雖然不及嫡子嫡女,但他們仍是少爺或小姐。相比之下,他們的生身母親要悽慘得多,非但不能管自己的子女叫兒子、女兒,還得尊稱其為少爺、小姐,庶母子的母子關係都是不被承認的。
別覺得筆者說的這種現象是危言聳聽,在《紅樓夢》中我們就能夠看到這樣的橋段。
賈政有一名小妾趙姨娘,這位趙姨娘雖屬家主之妾,但她卻並不算“主子”,全府上下的“主子”都對其嗤之以鼻,稍微得寵的丫鬟也會瞧不起她。趙姨娘誕下一女探春,但長大後的探春根本不認同自己的母親,連自己的親孃舅都不認可,她寧願稱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正房王夫人為母親,也不會管自己的生母叫一聲孃親。
由此可見,在古代,庶母子之間的關係在傳統倫理道德規範中並不得到認同,他們更像是主僕。實際上,古代的妾就是妻的一種“替代品”,亦或是生育工具。嫡庶之分是古代禮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也直接導致了妾的地位極其低下。元配正房過世以後,妾亦沒有上位的機會。倘若讓妾來取代妻,這種情況非但要受到世人的指責,還有僭越法度之嫌。
我們知道,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本就是建立在男尊女卑的背景下的,所以,衍生出了諸如“夫為妻綱”之類的規矩。
夫與妻之間的關係本就失衡,相比之下小妾的地位更是堪憂。對於一個犯了錯的小妾來說,丈夫完全有資格對其進行懲處。在古代,打罵、流放小妾的情況屢見不鮮。即便是丈夫一怒之下將小妾殺之後快,在唐、宋兩朝都不會被判處重刑,最嚴重的結果不過處以徒流。
到了清朝,對殺害小妾這一罪行的懲處更輕,頂多是“杖一百,徒三年”。那麼,如果不堪其辱的小妾對丈夫進行了反抗,她又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根據《清律》的記載,“罵夫,杖八十”,倘若小妾敢與丈夫動手,那麼便要“俱徒一年或一年半”,且“不問有傷無傷”。
古代的階級制度是體現在各個方面的,即便是在家庭(家族)中亦是如此。在一個家庭裡,妻的地位要明顯高於妾,她們的關係更像是主子與僕人。妻子可以隨意指使或打罵小妾,妾則不能有任何反抗、侵犯妻的行為。倘若,妾對妻有了冒犯之舉,則要“與妾犯夫同罪”。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在古代婚姻法中妾是基本不具備權利的,除了最起碼的人權之外,她們的處境與奴婢別無二致。
通常來說,為丈夫誕下子女的妾,其家庭地位能夠有所提高,但提高的程度卻比較有限,充其量是獲得了“主子”的名分,但她的地位仍不及其他主子。當然,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況,就是妾的出身比較高,在這種情況下妾的地位亦會提高,但類似的現象卻屬鳳毛麟角。畢竟,除了私奔之外,高門大戶基本不會將女兒許配給人做小妾。
妾的存在,本質上來說僅是為了傳宗接代罷了。所以,古代的丈夫必須要對妾盡義務。倘若,一個男人納了小妾,那麼,就必須定期與其行房。倘若,這名男子冷落了小妾,未能定期與其發生關係,那麼,這名丈夫就會受到輿論的譴責。除此之外,在古代禮法中還有這樣的規定,倘若,正房元配不在家中,那麼,妾就不得與丈夫睡在一起,兩人在行房結束後丈夫必須回到主臥就寢,禁止留宿。
在古代不只是皇宮,其實,小家庭的內宅也經常會發生“宅鬥”。因此,性關係的平衡就顯得相當重要了。妻妾之間的得寵與失寵,往往會直接影響到家庭關係的和諧。對於小妾來說,她們能享受到的權益相當有限,性生活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因為,古代納妾的情況通常發生於妻子年邁體弱或喪失生育能力的情況下,所以在性生活的方面妾往往享有比妻更優越的待遇,能夠與丈夫同床共枕的機會更多。
與熒屏上經久不衰的宮鬥劇一樣,對於妻妾來說能否得到丈夫的“臨幸”是一件相當重要的事,為此妻妾不惜進行各式各樣的明爭暗鬥。內宅的爭鬥,往往會讓家庭變得雞犬不寧。介於此,古人也在家規中制定了種種詳細的條文,對這些現象進行杜絕、例如:在《秘戲圖考》中,就收錄了一部明代家訓的殘文,內容如下:
“妻妾日勞督米監細務,首飾粉妝,弦素牙牌。以外所樂,止有房事歡心。是以世有賢主,務達其理,每御妻妾,必候彼快……街東有人,少壯魁岸,而妻妾晨夕橫爭不順也。街西黃髮傴僂一叟,妻妾自竭以奉之,何也?謂此諳房中微旨,而彼不知也……近聞某官納妾,堅扃重門,三日不出,妻妾反目,非也。不如節慾,姑離新近舊,每御妻妾,令新人侍立象床。五六日如此,始御新人。令婢妾侍側,此乃閨閣和樂之端也……人不能無過,況婢妾乎!有過必教,不改必策,而策有度有數也。俯榻解揮,笞尻五下六下,下不過胯後,上不過尾閭是也。間有責妾,每必褪裸束縛掛柱,上鞭下捶,甚至肉爛血流,是乃害彼害我,以閨門為刑房,不可不慎也。”
從這些文字中我們可以看到,古人主張已婚婦女在婚後生活中一定要“大門不出二門不邁”,故此,性生活對於妻妾來說是相當重要的。她們的地位不如男人,沒有機會接觸到外面的世界。因此,作為丈夫的男人一定要肩負起讓家庭和諧美滿的責任。
除此之外,這段家訓還規定了那些被納入家門的小妾,必須在丈夫與元配過性生活時從旁觀看,這樣才能消除妻妾之間的芥蒂,減少內宅女人間的猜忌。
由此可見,在古代雖然妾的身份地位相當低,但古人對妻妾和諧還是相當看重的,至少古人已經意識到妻妾之間的內鬥就是家庭糾紛的主要來源這一點。
但家訓畢竟只是少數名門望族的私家規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妻妾之間的不平等關係要維持終生。
現在,許多“小三”、“二奶”在戰勝原配之後,還有被扶正的機會,在古代這種情況是難以想象的。可以說,在絕大多數的朝代,都有妾終生不得為妻的規定。
例如:在唐朝,有一位叫杜佑的名士,在晚年喪妻後將自己的小妾扶正,因為這種行為遭到了士林的排擠和指責。哪怕是在過世以後,妻妾之間的地位仍無法平等,妻子有權力與丈夫合葬且同槨,但妾就不能享受到這樣的待遇。
由此可見,古代的妾絕不等同於現在的“小老婆”,她們的地位是相當悽慘的。
在封建社會,講究的就是階級與等級的嚴明。妻是正房元配,妾只是替代品,二者之間絕不可混淆,這層關係亦不容僭越。
也因此,像明末清初錢謙益將柳如是扶正的情況,在歷史上實屬千載難遇的稀罕事了。
參考資料:
【《紅樓夢》、《秘戲圖考》、《禮記·曲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