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題:堅持公益公平 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就《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餘俊傑、胡浩
教育部等八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通知旨在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簡稱“公參民”學校),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確保義務教育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和過程是什麼?
答: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是維護國家教育體系統一性、規範性的重要舉措。近年來,部分公辦學校發揮自身優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擴大了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緩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資源供需矛盾,滿足了人民群眾多樣化教育需求。
但是,隨著社會對教育公平價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規制度體系的完善,“公參民”學校問題不斷顯現,加重了人民群眾教育負擔,影響了教育生態,社會反映強烈。此次出臺通知是為了確保義務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推動公辦學校迴歸公辦,社會力量舉辦民辦,以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同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印發,也為規制“公參民”學校的辦學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通知起草過程中,教育部有關司局先後赴地方進行調研,與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公辦學校、民辦學校負責人座談,聽取意見,摸清情況。通知起草完成後,又徵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書面徵求相關部門和部分高校的意見,反覆修改,達成共識。
問:規範“公參民”學校工作的總體思路和要求是什麼?
答:總體思路是著眼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維護教育公平性和公益性,讓人民群眾享受更優質教育資源,切實減輕家庭的教育負擔,緩解教育焦慮。
總體要求,一方面,指導各地以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為抓手,著力增加優質公辦義務教育資源供給;另一方面,推動理順現有“公參民”學校的體制機制,規範公有教育資源的使用。
理清公辦民辦界限
問:通知的適用物件是什麼?
答:通知的適用物件包括三類: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公有主體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問:“公參民”學校轉為公辦學校的要求是什麼?
答:“公參民”學校具有以下四種情形的,轉為公辦學校:一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或者公辦學校與其他公有主體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應轉為公辦學校;二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可以轉為公辦學校;三是既有居住社群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也可透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四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且難以整改到位的,可視情況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
問:“公參民”學校繼續辦民辦學校的要求是什麼?
答:由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辦學條件符合“六獨立”要求,可繼續辦民辦學校;辦學條件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繼續辦民辦學校。
問:“公參民”學校終止辦學的要求是什麼?
答:由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辦學條件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無法繼續辦學,可視情況將其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對於終止辦學的,各地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辦法。
多管齊下 確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眾
問:對公辦學校投入到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育資源如何要求?
答:規範公辦學校投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育資源,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辦學校將土地、校舍、教學儀器裝置等國有資產提供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落實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使用等有關規定;二是規範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派出教職工的行為;三是公辦學校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後簽訂協議。
問:如何確保規範工作取得實效?
答:規範工作事關多主體利益,涉及多部門政策,須多管齊下,明確各方責任,才能取得實際效果。一是落實公辦學校責任,要求公辦學校提高政治站位,落實主體責任,積極主動作為。二是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強調各地要把規範工作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穩慎有序推進。三是加強督促檢查,教育部已將此項工作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範圍和部屬高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