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周邊不得設定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定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幼兒園周邊不得設定有關場所規定含義理解和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幼兒園與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前已開設在幼兒園周邊的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機關在辦理經營許可證延續或變更時,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切實落實不得在幼兒園周邊設定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法定要求。
來源:山東省教育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