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昨天(29日)表決透過決定,對教育法進行修改。修改教育法的決定將於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完善冒名頂替入學的法律責任,是此次教育法修改的重點之一。
法律明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學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編輯 孟紫薇
流程編輯 劉偉利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昨天(29日)表決透過決定,對教育法進行修改。修改教育法的決定將於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完善冒名頂替入學的法律責任,是此次教育法修改的重點之一。
法律明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學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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