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西安高三畢業生小王
原本即將踏上出國留學之旅
可在暑假裡
他把30萬元學費“瘋狂”消費一空
消費專案包括
桌遊、酒吧、KTV、女僕桌遊等
為驗資留學費用存在孩子名下
轉錢時發現所剩無幾
家長王先生反映說,自己家住榆林,是普通的工薪階層,孩子在西安一家中學上學,高考結束後準備出國留學。因為留學要驗資,錢必須存在學生名下,5月份就給孩子辦卡存進了30萬元,學校也已經確定好。
高考結束後,孩子在西安住了一段時間。回到榆林後,王先生髮現孩子穿的鞋不是普通款式,一問說一雙鞋子8000元。隨後,王先生髮現準備上學銀行卡里的錢轉不出來,再仔細一查,原本卡上的30萬學費已經所剩無幾。
王先生把孩子最近3個月的銀行卡支出列印了出來,足有厚厚的一本冊子,四五十頁之多,密密麻麻的消費涉及的專案非常之多。
“女僕桌遊”消費近17000元
最高一天就花了6000多元
消費專案中,在南稍門中貿廣場一家名為“女僕桌遊”的店裡就消費了大約17000元。孩子一共去了五六次,最高一天就消費了6000多元。王先生問孩子都幹了什麼,說就是有漂亮女孩陪著玩遊戲。
在王先生列印的銀行卡消費記錄上,有關“女僕桌遊”的消費包括:6月26日1070元,7月1日兩次各1500元,7月2日1000元,7月3日1000元、1076元,7月6日3000元,7月8日4000元、500元、888元、888元,消費支付時間都是晚上,有的是晚上11點多。
截圖自@瀟湘晨報
“究竟玩的什麼遊戲,一天就能花六七千元?”王先生很不能理解,而且他說自己孩子是8月底的生日,這些消費都發生在7月初,當時他17歲,屬於未成年人,商家不能這樣不負責任。他認為商家有誘導未成年人消費之嫌,應該全部退還消費金額。“17歲的男孩子,被一群漂亮女孩圍著,動不動打賞,想想都覺得不大健康。”王先生說,他追問孩子有沒有什麼不雅行為,孩子不肯說。
店方稱很委屈
明碼標價自願消費
據華商報,27日下午,記者陪同王先生一起來到南稍門中貿廣場“女僕桌遊”店。這是一個套間,除了大廳外,還有幾個包間。裡面除了一位男店長,其他都是年輕女孩,打扮時尚靚麗,有幾位穿著年輕人中流行的“洛麗塔”服裝。
一位女店長解釋說,對於家長的心情能理解,但他們證照齊全明碼標價,王先生的兒子看起來像20來歲,當時也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桌遊是一種健康益智遊戲,有的需要幾個人玩,所以小王就消費了“女僕助教”陪玩。收費是一個助教1小時100元,有一天小王找了4個助教陪玩了10個小時,所以收費4000元,還有一些比如新增微信1位500元,以及女僕打賞的費用,單次888元。這些消費,在王先生列印的記錄裡都能看到。
店方表示,打賞的人很少,至於加微信1人500元,是“為了防止女孩們被騷擾,收費了就沒人加了”。但店長說,小王加了3位女孩的微信。家長找過來之後,店裡本著人道主義,願意退5000元,家長不接受。
截圖自@瀟湘晨報
“工作人員提供了陪玩服務,總不能把錢要回來吧。”店長表示也很委屈,王先生的孩子是個正常人,都是自願消費。桌遊並沒有規定說18歲以下不能玩,也沒有強制誘導,店裡也有成本,憑什麼就該全部還了?而且她認為家長也有責任,明知道孩子卡里有30萬學費,為什麼要把密碼告訴孩子,為什麼不監督起來?
警方已介入處理
27日下午,王先生報警反映了此事,長安路派出所處警將王先生及一位男店長叫到派出所進行調查處理。王先生當天也向12315進行了反映,但還沒有收到回應。
“都是些高消費,還有看話劇、吃飯、按摩店辦卡、住酒店。”王先生苦惱地說,他現在一家家找這些高消費的娛樂場所,希望商家如數退還費用。
王先生沒想通孩子怎麼會這樣,孩子日常消費也不高,就是穿普通的運動服。家裡平時不太給零花錢,一般也就是一兩百元,怎麼就突然在一個月裡就花光了30萬?
律師:應協商退還費用
針對此事,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該未成年人的消費金額較大,與其年齡不相適應,行為應歸屬無效,但同時家長也負有一定的監管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這起事件中的小王17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消費行為需經其家長同意或追認,何況每次消費幾百甚至幾千元,與其年齡不相適應。因此,其消費行為歸屬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未成年人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歸屬無效後,經營者應將費用返還給該名高中生。
趙良善指出,根據《民法典》第34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家長擅自將大額的貨幣30萬元交給孩子,而且未看管好該名高中生,致使高額消費。從這一點上說,家長未盡到監護責任,故應減輕經營者的責任,在退費時,根據經營者與該名高中生的家長各自過錯程度,退還相應的費用。
(原標題:17歲男生一月花掉30萬留學費,看了消費專案家長崩潰……警方已介入)
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眾號(華商報、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