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雙減”政策下的教培機構怎麼樣了?

由 沈建伏 釋出於 經典

央視網訊息:2021年暑期,“雙減”政策落地,各地細則陸續出臺,處在風口浪尖位置的校外教培機構正面臨歷史性的變化。在政策出臺之前,校外學科類培訓機構已開始向素質教育、職業教育等賽道轉型。一邊是減量、關停相關業務,一邊是師資供應鏈、退潮的市場需求等轉型時面臨的現實困難,在探索轉型期,個別培訓機構邊裁員邊收費,這讓僱主與僱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凸顯,問題不容忽視。

突然失業的員工

近日有媒體報道,多名教育培訓機構的員工反映,公司逼著他們簽署了一份自願離職證明,不籤就不發剩餘的工資。而在他們簽下離職證明後,公司卻沒有如約發放工資,並將他們解僱。

這種辭退方式並非個例。

“沒有賠償,正常離職。”三亞一家教培機構的老師小劉(化名)向央視網記者表示,公司也基本上算是讓員工們主動申請離職,而且本應8月10日就發放工資,到現在公司方面還在“找各種理由剋扣工資”。

(小劉離職後被扣工資 受訪者提供)

不僅教師崗位的員工被強制辭退,在杭州從事教育銷售工作四五年的阿橙(化名)也因為擔心“工資不正常發放”而被迫簽署了離職協議。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班小輝接受央視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因“雙減”政策導致的裁員情況,可以適用的法律依據包括兩種情形。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如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他表示在適用該條款時,要注意兩個問題:第一,由於每個企業的經營方式和風險承載能力不同,需要判斷“雙減”政策出臺是否造成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後果,例如裁撤業務部門。“你不能說國家出個政策,我這邊就屬於合同無法履行了。”班小輝認為,如果教培機構沒有受到很大的影響,只是想假借受政策影響的名義辭退員工的,就不適用於此條款。第二,用人單位還需履行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式,協商不成方可解除。

其次,如果單位受“雙減”政策影響較大,導致需要大規模裁員,還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經濟性裁員”情形,例如:“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濟性裁員對於裁員人數有標準要求,且用人單位需履行相關程式,例如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8月2日,阿橙所在的公司解散了銷售團隊,並計劃在12月31日前給每個員工發放1000元作為補償,絕大部分員工覺得金額太少,重新面聊後公司才決定給補償一個月底薪,並讓大家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但小劉離職後卻因沒有拿到“白紙黑字”的證據而難以維權。

(阿橙簽署的協議 受訪者提供)

對此,班小輝解釋,不論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還是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提供一筆經濟補償金。“比如說你工作了N年,按照法定標準是有N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依照《勞動合同法》四十條第三項解除時,企業如果要求你立刻離職,應額外加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N+1)。”班小輝補充說明:“這裡指的月工資是有法定標準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外,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定要求,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同時,班小輝建議,勞動者如果遇到具體賠償的金額或其他利益相關問題,最好用紙面固定下來,而且“一定要認真瞭解協議內容,就補償金額等確認無誤後再簽字”。對於阿橙的情況,班小輝建議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依法提起勞動仲裁。

退費無門的家長

除了除了行業面臨裁員轉型外,小雅(化名)表示,當下面臨難題的“還有退款未知的家長”。

“收手續費了嗎?”“好像xx(某培訓機構)退費一直很難。”“我的退費毫無訊息。”……小雅所在的380餘人的“交流學習群”中,大多家長都在討論如何讓培訓機構儘快退錢。此外記者還發現,有部分機構仍希望家長續費,並承諾不會停課。

(“交流學習群”中聊天記錄截圖)

“大部分線上和線下課都開始處理退款,但也有個別機構退款難”,小雅表示,如果這次“班主任”提交的退費申請還是不能透過“就只能找消協試一下了”。

(小雅與“班主任”的聊天記錄 受訪者提供)

大量退費無門的家長於8月初開始在投訴平臺上進行求助,央視網記者檢索統計發現,目前,該平臺上已有上千條相關的投訴資訊,涉訴金額也從幾千元到上萬元不等。

“雙減”政策下,教培機構面臨改革已成定局,但個別校外培訓機構不能因此就鑽法律的空子,忽視勞動者權益,強制裁減員工;更不能“頂風作案”,繼續從消費者身上套取利益。目前,國務院已發文明確“雙減”半月通報制度,將繼續嚴查學科類培訓機構減壓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