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之困”與“營利之憂”:民辦幼兒園的兩難困境與突圍之道

“普惠之困”與“營利之憂”:民辦幼兒園的兩難困境與突圍之道

*來源:教育發展研究,作者:王海英、劉靜、魏聰

當前在民辦教育的系列分類改革政策與《深改意見》提出的普惠性幼兒園2020年達到佔比80%的指標限制下,民辦園陷入了選擇“轉向普惠”還是“堅守營利”的兩難困境中。如果選擇“轉向普惠”,民辦園在走向“主動升級”的道路上難免遭遇“被動降級”的困阻,表現為低端收費民辦園或者上正軌或者走偏路,中端收費民辦園或者享雙贏或者瞎折騰,高階收費民辦園或者避風險或者砍成本。

如果選擇“堅守營利”,民辦園在“投靠大樹”還是“自力更生”的抉擇過程中不得不面臨著三重困擾:身份轉變、財務清算的累與痛,收費自主、財務自由的危與險,成本增加、利潤下滑的讓與退。文章認為民辦園的困頓源於政府邏輯與市場慣習的南轅北轍,即政府採用拉平化治理邏輯而市場形成競爭性執行慣習,雙方缺乏協同意識與機制。基於此,民辦園發展的突圍之道在於促進“有質普惠”與“良知營利”的攜手並進,最終實現以兒童為本、以社會為先的有情懷的民辦幼教。

關鍵詞:轉向普惠;堅守營利;分類改革;兩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精神,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幼兒園的總稱。這一界定包括兩個要義:

第一,辦學主體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

第二,經費來源於非國家財政性經費。

這兩個要義意味著,相對於公辦園,民辦幼兒園代表的是社會力量,遵循的是市場邏輯,訴求的是利潤積累。2010年《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提出“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首次將“民辦幼兒園”與“普惠性”組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極具內在張力感與矛盾性的“普惠性民辦園”概念。

2016年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出臺,標誌著對民辦園開始實施“營利”與“非營利”的分類管理改革。

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將誕生了八年的“普惠性民辦園”與法律意義上不到兩年的“非營利性民辦園”再次並軌,提出到2020年“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在園幼兒佔比)達到80%”的目標,要求“積極扶持民辦園提供普惠性服務,規範營利性民辦園發展”、“配套幼兒園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可以看出政策在有意無意中將“普惠”與“非營利”拉攏與合併的傾向。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是解決民辦教育宏觀管理與微觀執行衝突、推進民辦學校良善治理的有效路徑。[1]在急速運轉的政策漩渦中,被捲入的民辦幼兒園的選擇也在不斷變化:從“普惠”還是“非普惠”到“營利”還是“非營利”再到“普惠”還是“營利”。然而,在這場轟轟烈烈的民辦園改革中,作為被迫嵌入的主體--民辦園舉辦者卻一直處於相對缺席、基本失聲的無參與狀態,只能被動地回應著、困惑著、掙扎著。

必須認識到,民辦教育事業改革的成功最後仍要落實到具體的民辦學校,而當前民辦學校舉辦者對“身份”與“性質”的選擇直接影響到民辦學校當前的改革與未來的發展。因此,為實現我國民辦學前教育事業的改革振興,有必要站在民辦園舉辦者的立場,分析民辦園舉辦者在“普惠”還是“營利”的選擇中的現實遭遇及所思所想,在此基礎上為破解民辦園的兩難困境找尋破解之道。

一、“轉向普惠”的路與困:主動提升還是被動降級

為了解民辦園在改革中的實際做法與想法,《我國非營利性民辦園制度建設研究》課題組於2017、2018連續兩年對全國東部、中部、西部、東北部四大地區17個省份的民辦幼兒園開展了抽樣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民辦幼兒園收費與普惠情況如表1所示。2017年,全國2687所民辦園中已選擇成為普惠性民辦園的比例是37.5%,2018年,全國2923所民辦園中已經選擇成為普惠性民辦園的比例是50.83%,上升了13.33%。與此同時,非普惠性民辦園的佔比則從2017年的62.5%下降為2018年的49.17%。

“普惠之困”與“營利之憂”:民辦幼兒園的兩難困境與突圍之道

在上表中,伴隨著普惠性民辦園佔比上升與非普惠性民辦園佔比下降,民辦園的收費結構也發生了變化,低端收費園佔比從51.2%下降為30.17%、高階收費園佔比從9.1%下降為4.28%、中端收費園佔比從39.7%上升為65.55%。這種變化可概括為“兩降一升”,即低端收費園、高階收費園的比例在下降,而與當地公辦園收費水平基本持平的中端收費民辦園佔比在上升。

一方面是普惠性民辦園佔比的提升,一方面是民辦園收費結構的扁平化,背後有著怎樣的故事?其中有哪些因素髮揮了關鍵作用?借用布迪厄的場域理論,資本是場域變化的動力,由於對經濟資本、文化資本與社會資本佔有的不同,不同收費層級的民辦園在選擇“轉向普惠”的道路上必然面臨著不同的境遇,產生不同的想法,做出不同的選擇。

(一)低端收費民辦園:上正軌或走偏路

由於自身資源的匱乏與各類資本的窘迫,作為芸芸眾生的低端收費民辦園,在面對各級政府指向民辦園的各類改革政策時,並無顯性談判籌碼與主動還手之力。但這並不意味著低端收費民辦園會逆來順受,恰恰相反,根據斯科特[2]的研究,這類民辦園大多會祭出“弱者的武器”,選擇各種“游擊戰術”,用隱性的方式消耗掉改革可能帶給他們的負面影響。

根據課題組的訪談資料,低端收費民辦園在面對“普惠”與“非普惠”的選擇時通常有兩種心態:[3]第一種是“主動爭取”:利用政策的利好及各類財政補貼,為幼兒園爭取政府認可、百姓認同的“普惠性民辦園”招牌,吸引生源、穩定家長、築就口碑,給教師一定的心理歸屬感,乘政策東風實現辦園水平的升級換代。第二種是“被動選擇”:接受政府的條件,以穩定的利潤預期為前提,壓縮辦園成本,譬如擴大班額、減少玩教具支出、教師培訓支出,甚至教師福利等,表面完成了“改造”要求,實為辦園水平的降級。

不同收費標準的民辦園選擇“轉向普惠”的原因[4]如圖1所示,可以看出,不同收費標準的民辦園轉向普惠的因素權重各不相同,其中低端收費民辦園的主動爭取與被動選擇在調研資料中一覽無餘。獲得政府補貼(23.2%)、提升教師隊伍(23.1%)、改善硬體設施(19.3%)是多數低端收費民辦園主動爭取“轉向普惠”的主要原因,其次還包括增加生源(18.2%)、評級定檔(18.2%)、掛牌公示(17.6%)、獲得專項資助(15.7%)等需求,而少數被動選擇“轉向普惠”的低端收費民辦園則主要受政府強制(9.6%)、家長訴求(6.4%)、周圍園所帶動(5.1%)等因素的影響。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調研資料,低端收費民辦園在“轉向普惠”時,更多表現為利益獲得者而非利益受損者。即便利益有所損失也是有限損失,可以透過政策的變通加以彌補。以廈門湖里區為例,政府在推行普惠性民辦園扶持政策時,對那些收費標準過低、達不到基本質量的民辦園,是透過先提高收費再進行補貼的方式來推進的。湖里區政府的這一舉措強烈地表明瞭政府的普惠化措施是質量保證前提下的普惠化,而非犧牲質量來求得數量和比例的達標。

(二)中端收費民辦園:享雙贏或瞎折騰

與低端收費民辦園整體的“利益獲得”、“質量提升”相比,中端收費民辦園一方面辦園收益與風險最為適宜,故而不願變動;另一方面在各類競爭幼兒園的壓力下也有著轉型與升級的需求,因此在“轉向普惠”時最易因地方政策不同而境遇不一。換句話說,在引導民辦園“轉向普惠”的改革中,中端收費民辦園是政策最能發力、影響最大的園所。若地方性扶持政策是“人財物到位型”,與其他兩類民辦園相比,中端收費民辦園相對最可能會成為利益、質量“雙贏”型的優質普惠民辦園。

但是,若地方性扶持辦法是一陣“幸福的毛毛雨”,即一方面雖然有支援政策,但卻是臨時性扶持或專項撥款,缺乏連續性、穩定性;另一方面,扶持政策雖然內容細目很多,但總體財政體量不大,造成每個可能方面都有一些“看上去很美”的“雞肋”式扶持,使得中端收費民辦園感到既有得也有失的同時亦會感嘆其實無所得亦無所失,有的只是“瞎折騰”。若地方性扶持更多表現為“象徵性政策”,即“雷聲大雨聲小”或“只聞樓梯響,不見麗人來”,那麼“不得不配合表演”的中端收費民辦園則會因為政策的“空頭支票”成為輕度“利益受損型”。政府的這種象徵性政策與達標式導向是典型的政府為中心的行政思維邏輯的結果,其將政府的行政壓力轉化為民辦園的辦園壓力,是一種權力無約束、行動少智慧、責任非共擔的執政方式,既會直接造成民辦幼兒園對轉向“普惠”的困擾,更損傷政府自身的政策公信力。

(三)高階收費民辦園:避風險或砍成本

從“普惠性民辦園”概念內在的緊張感來看,高階收費民辦園在轉向普惠時遭遇的壓力感、矛盾感及抗拒感是最大的。從數量與佔比來看,高階收費民辦園都只是民辦園群體中的小部分,不到整個民辦園比例的10%,但在民辦園整體中,就是這小部分的高階收費民辦園擁有著大部分經濟資本、社會資本甚至文化資本,在與政府就是否轉向普惠的談判中,他們自身擁有的話語權、資源動員能力決定了他們不會甘於被動、屈於強制。因此,面對當地政府表現得過於強勢乃至採取脅迫的手段,與其他兩類民辦園相比,他們的不滿、委屈、無奈、抗爭表現得更加直白張揚。

W:就想盡各種辦法,就是威逼利誘。

Z:對,威逼利誘,然後我們因為當初不是很情願,所以我們區裡面的領導就說,你是我們區裡第一所民辦,你不變誰變呀,人家都看你。

C:怎麼普惠,普惠還是營利?

Z:普惠到底給我們走什麼路,將來不知道怎麼走。是不是說就是大眾化啊,就是大家都吃青菜蘿蔔了?

在訪談中,不少高階收費民辦園舉辦者覺得“轉向普惠”更多是被動的選擇,規避風險,而非主動的投誠。在對舉辦者的問卷調查中也證實了這一點,如圖2所示。

“普惠之困”與“營利之憂”:民辦幼兒園的兩難困境與突圍之道

在2923所民辦園中,由於政府強制、公辦擠壓、家長影響、周圍帶動的因素而被迫加入普惠行列的分別為17.4%、16.7%、14%、9.7%。如果加上覆合因素,被動選擇成為普惠性民辦園的比例可能還會更高。而在這些被動普惠的高階收費民辦園中,一如低端收費民辦園的做法,更多選擇的是降低品質、穩定利潤、攤薄成本,舉辦者對此的解釋也似乎合情合理、振振有詞:

Z:普惠這麼大一個洞誰給我們填呢?比如說真的全面鋪開了,一個孩子我本身收1500(元/月),說實話我們的利潤空間就很小,因為我們每一年下來的利潤就是十幾萬塊錢二十幾萬塊錢,再這麼大的窟窿怎麼弄呢?再加我們去攤薄成本,去開源節流,就是你沒有辦法去把自己的品質做得更好一點。

C:說實話呢,就是說,這所園如果說要做普惠的話,當中的空間沒辦法填補,那我們做非營利的又不能倒貼,那肯定就把品質往下降,降到最後的成本和最後的盈利總的持平,只能這樣子往下走。

高階收費民辦園本身就是市場運作、利潤導向的結果,如果強行用政府的行政邏輯脅迫其降低收費、迴歸普惠,在高階收費民辦園的自利驅動與自我儲存策略下,最終受損的不是民辦園的利潤,而是兒童的受教育質量與教師有尊嚴的職業生活。

二、“堅守營利”的樂與憂:投靠大樹還是自力更生

既然“轉向普惠”困難重重,你不情我也不願,普惠與質量似乎兩難全,那麼,是否民辦幼兒園就應該轉向另一條道路--“堅守營利”?根據調研,民辦園舉辦者選擇“堅守營利”大抵基於以下六類原因:土地屬性困境、前期投入較大、個人回報訴求、園所高起點定位、彈性運作空間、監管部門太多約束。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對於營利或是非營利的辦園意向調研結果顯示如圖3、圖4所示:

“普惠之困”與“營利之憂”:民辦幼兒園的兩難困境與突圍之道

資料顯示,在選擇成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利弊得失資訊相對完全的前提條件下,2017年全國2687所民辦園舉辦者中52.1%的舉辦者傾向於選擇成為營利性民辦園,47.9%傾向於選擇成為非營利性民辦園,基本上呈現五五平分的態勢;而2018年再調查時,2923所民辦園中,75.72%的舉辦者傾向於或已經選擇非營利,只有24.28%的辦園者已經登記為營利或傾向於選擇營利,實際和潛在選擇營利性民辦園的舉辦者下降了近一半(27.82%)的比例。

看來,“堅守營利”的道路也是“憂”大於“樂”。選擇成為營利性民辦園,對於民辦園有著怎樣的利弊得失?舉辦者在其中有著怎樣的利益權衡?又是怎樣的愛恨糾葛造成舉辦者對“堅守營利”的擔憂乃至放棄?

(一)身份轉變、財務清算的累與痛

在放棄“堅守營利”的舉辦者中,有一部分是在現有政策空間與個人特定條件下的有限選擇與無奈舉措。譬如,在現有民辦園群體中,有一部分是政府的劃撥用地、免費租金或優惠租金民辦園,有的甚至就是政府產權幼兒園、小區配套幼兒園等。這一類民辦園的舉辦者,即便其辦學歷史很長,辦學積累深厚,聲望口碑良好,舉辦者也無法將其經營多年的幼兒園轉設成為營利性民辦園。

因為,按照現有政策規定,這一類幼兒園要想轉設成為營利性民辦園,首先要經歷財務清算,尤其是土地清算、房產清算、辦學積累清算,甚至個人所得稅清算等。在土地國有的前提條件下,任何單位或個人擁有的只有土地使用權,且劃撥土地的清算價格是按照出讓價格的市場調節價來計量。一般而言,土地出讓的價格約20倍於土地劃撥價格。對於大多數只擁有輕資產的舉辦者而言,時間成本、經濟成本等財務清算的代價是其無法承受的。

(二)收費自主、財務自由的危與險

在已經登記為營利的4.58%和傾向於成為營利的19.71%的民辦園中,促使其徹底放下對政府這棵大樹依靠的是其主觀的營利驅動與客觀的土地型別與園舍房產屬性。根據課題組2018年的全國調研(詳見表2),58.26%的民辦園是租賃第三方土地使用權,56.89%的民辦園是租賃第三方園舍。土地、園舍的純市場化運作使得民辦園在轉換身份時不需要承擔過多的清算代價,也從側面表明舉辦者在多年的辦園過程中未獲得政府的更多支援。

“普惠之困”與“營利之憂”:民辦幼兒園的兩難困境與突圍之道

當民辦園舉辦者擺脫了土地與房產的羈絆,其營利與回報的主觀願望便會佔據上風。成為一所營利性民辦園,在現行政策環境下,舉辦者可獲得收費自主、利潤自主的優勢,實現其財務自由的夢想。但是,一旦針對營利性民辦園財務的相關規範監管政策到位,其財務自由的前提是滿足法人財產權,即舉辦者要將其個人名下的土地所有權、房產所有權及辦學現金轉移到法人賬戶中,法人財產權的實現對於大多數舉辦者而言都是一種財產風險。再倘若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執行到位,或者營利性民辦園收費自主的地方性限制,營利性民辦園舉辦者還會更多地處於政策的不確定之中,其自力更生之路前途未卜。

(三)成本增加、利潤下滑的讓與退

利潤回報是多數民辦幼兒園舉辦者的初衷之一。民辦學校出資意圖的抽樣調研表明,僅有10.8%是捐贈,23%是借貸,66.2%是投資,多半要求回報。[5]根據課題組2018年的調研,全國2923所民辦園中,75.71%的民辦園是訴求合理回報的,其中實際回報率在10%以上的佔比20.53%,詳情如表3所示:

“普惠之困”與“營利之憂”:民辦幼兒園的兩難困境與突圍之道

一方面,“堅守營利”意味著合理回報率的降低。因為按照現有的政策規定,營利性民辦園必須要繳納各種稅費。根據測算,這可能會增加舉辦者30%的成本、降低50%的利潤。

此外,“合理回報”的界定目前尚無統一定論。以江蘇省為例,倘若按照《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意見》的規定,“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益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辦園成本的15%”,那麼超過15%即屬於過度逐利行為,是需要重新調節收費標準加強監管的物件。江蘇省的這一規定意味著,在未來的營利性民辦園辦學過程中,關於什麼是營利、什麼是合理營利、什麼是過度營利都有了新的標準,舉辦者需要形成新的認知模式,採取新的判斷標準,確立新的發展空間。

三、民辦園的困頓之因:政府邏輯與市場慣習的南轅北轍

當下民辦園的“普惠之困”與“營利之憂”既折射出一個有待最佳化的政府扶持政策體系與一個有待完善的市場競爭空間,也反映出一個有待重建信任與合作的政府與市場關係。在推動民辦園良性發展的過程中,政府與市場有各自適用的政策工具箱,兩者既要相互競爭,更要相互補充,共同推動民辦學前教育分類改革的成功著陸,在助力大多數社會公眾實現“上得起家門口有質量的幼兒園”的同時,也助力少部分群體實現接受個性化教育、實現選擇性需求的期望。

(一)政府的拉平化治理邏輯:普惠指標化與財政硬約束

在普惠性民辦園政策設計與政策執行兩個階段,政府的各種行為表現出典型的拉平化傾向,即透過“削峰填谷”的方式將全國大多數幼兒園變成“可獲得”、“付得起”、“有質量”的普惠性幼兒園,而不管這些幼兒園的歷史、現在及未來如何。“拉平化”本身是一個推動公平、促進普惠的重要策略,它能保證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齊步走。然則,理想型的普惠性政策設計不是“削峰填谷”,而是在保持“峰值”的同時,透過加大財政投入來“填谷”、“造峰”,實現高標準、高質量的普惠。

從普惠性民辦園政策設計來看,根據對全國27個地區普惠性民辦園政策文字的編碼分析,[6]採用NVivo11質性分析軟體對政策檔案進行進一步提取,並以參考點、覆蓋率平均值作為參考指標進行深入分析,得到209個一級編碼節點、26個二級編碼節點、4個三級編碼節點,結果如表4所示。資料表明:第一,政府對普惠性民辦園採取的更多是管控式思維;第二,政府概念中的普惠首先是降低收費;第三,政府對普惠與優質的關係關注度不夠。

“普惠之困”與“營利之憂”:民辦幼兒園的兩難困境與突圍之道

從普惠性民辦園政策執行來看,地方財政的預算硬約束成了其無法兌現政策承諾的硬約束,而財政硬約束又再次成為政府執政公信力低下的直接因素(詳見表5)。

在80%普惠目標成為政府政績考核的硬指標下,地方政府面對財政硬約束,只好硬著頭皮從數量上、形式上先行達標,至於質量與內涵上的達標是現有財政能力下無法兩全的。而這樣一種追求形式、滿足數量的達標方式,一定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普惠的“拉低化”理解,也會造成舉辦者對政府執政公信力的質疑。如表5所示,選擇“轉向普惠”與沒有選擇“轉向普惠”的舉辦者對政府的公信力判斷是不一樣的,除廣泛聽證外,後者在政府公信力的各方面評價均值均高於前者。如果政府的執政更多是為了政府本位的形式主義達標,最終將傷害民辦學前教育乃至整個學前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普惠之困”與“營利之憂”:民辦幼兒園的兩難困境與突圍之道

(二)市場的競爭性執行慣習:利潤最大化與成本硬約束

與政府的“拉平化”邏輯不同,市場更傾向於利用差異乃至製造差異。廣大民辦園舉辦者在“轉向普惠”還是“堅守營利”的選擇上之所以困擾重重、瞻前顧後,採取各種或隱或顯的“游擊戰術”和“迂迴小動作”面對民辦園改革措施的一輪又一輪衝擊,是在長期的“適者生存”的競爭性市場文化浸潤中所養成的行為慣習的自然表現,是缺少生存安全感、社會聯結感、公益責任感的表現,也是與政府部門長期打交道所養成的權力不信任、政策象徵化的結果。

追溯根源,我國的民辦園舉辦者大多是在改革開放與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確立中成長起來的,從辦園初期便一直浸潤在不太成熟的競爭環境中,一方面是市場內部的非完全競爭,一方面是市場與政府的非公平競爭。在這樣的生態環境中,舉辦者習得的更多是惡性競爭、互不信任、叢林法則。因此,在面對改革與轉型時,舉辦者的第一反應便是自保自利,努力穩定利潤,甚至不惜犧牲辦園質量和社會大義,而不是首先努力尋求政府資源和社會資源的幫助,最大限度地爭取自己的生存空間。

(三)政府與市場的協同缺失:你走陽關道與我走獨木橋

政府與市場是轉型社會中進行學前教育資源配置的兩種重要工具,兩者遵循不同的規則和邏輯,既有衝突的一面也有協調的一面。政府是一種集中決策、人為設計、分層管理的行政組織體系,其基本行動規則建立在權力之上,透過制度、政策來管理學前教育;市場是在分散決策、自發形成、自由競爭的基礎上形成的交換體系,其實質是給社會民眾提供充分的教育選擇權利和空間。

在當下的民辦園改革中,圍繞著“普惠之困”與“營利之憂”,政府與市場的協同缺失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政府對市場的認可與規範不夠。市場作為一種提供學前教育資源的方式,需要政府的認可、尊重與信任,特別是要給予高階收費民辦園更多自主選擇的權利與機會,在系列監管制度設計到位的前提條件下,以信任培植信任,支援民辦園提供質價對等的學前教育服務。第二,政府對市場的培育與支援不夠。一個健康的、完全競爭的幼教市場並不是民辦園自組織發展的結果,它需要政府運用可能的政策工具箱給予有目的的培育,將市場的逐利衝動、無序競爭、破壞公平等市場失靈行為控制在一定範圍內,支援那些轉向普惠的民辦園成為真正的受政府委託、資助的普惠性民辦園,讓普惠民辦園從形式、數量的普惠變成內涵、質量的普惠。

在推動民辦園分類改革過程中,政府與市場要相互協同,政府要堅守底線公平與普惠眾生,既要踐行信念倫理,更要實踐責任倫理,用人財物的實際保障支援選擇“轉向普惠”的民辦園真正發展成為既價格惠民也有質量保障的普惠性民辦園。

四、民辦園的突圍之道:有質普惠與良知營利攜手並進

如前所述,民辦園的“普惠之困”更多是在政府降低收費政策下“以兒童為人質”的利潤與質量的博弈。在大多數舉辦者那裡,利潤是其首先要保全的價值,在政府財政補貼不及收費降低額度的情況下,舉辦者通常的選擇是做質量的減法而非利潤的減法,由此造成一種輿論假象,即“普惠”與“優質”是無法調和的一對矛盾。實際上,如果政府做適宜的財政加法、舉辦者做適度的利潤減法,便能達到“普惠”“與“優質”的雙贏。

其次,民辦園的“營利之憂”更多是緣於長期以來佔著兩頭好的結果,即民辦園既不用像經營性企業那樣繳納稅費,有時甚至能獲得政府的不同專案的顯性補貼或隱性支援,也可以依託市場的靈活機制來發展壯大自身。而分類改革讓原來合法化的灰色區域變得清晰可見,民辦園在要麼投奔政府要麼擁抱市場中難捨灰色區域帶來的可見利益,便以成本增加利潤降低為由來抵制稅費,並再次“以兒童為人質”展開利潤與質量的博弈。然而,分類改革真的不能陷入“普惠”還是“優質”的虛假矛盾,亦不能絕對化地認為“普惠是善”“營利是惡”,而要更多求同存異,“兩條腿”齊行並進,讓普惠成為有質量的普惠,讓營利成為有良心的營利,讓民辦幼教成為有情懷的幼教。

(一)有質量的普惠:政府支援與公眾信任

普惠一詞在英文翻譯中有三個詞:universal、generalized、inclusive,若將三者整合可知,普惠的本意在於包括、容納所有的一般事物或人。《說文解字》中,普,日無色也。惠,仁也。從漢語的普惠字義可以得出三個要點:第一,普字表示普遍之意;第二,普字在原意“日無色”中可推出無差別之意;第三,普惠之惠的核心意涵在於仁愛、善良。[7]

從“普惠”的詞源看,政府是推動普惠的重要力量,要在財政投入的基礎上與民辦園建立起具有約束力的委託代理關係,確保“普遍”、“包容”、“無差別”這些價值的真正落地,防範逆向選擇、“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發生。即由於委託人激勵不足,只有辦園質量較差且執行成本低於激勵水平的普惠性民辦園願意繼續成為普惠性民辦園,而辦園質量較好、執行成本高於激勵水平的普惠性民辦園則偏向於選擇退出普惠性民辦園序列。[8][9]

在當下的普惠性民辦園制度設計中,政府在如何推動普惠上存在著誤解,以為普惠就是降低收費標準。從可持續發展的意義上,普惠應有三重內涵:價格之惠、家庭分擔之惠、質量之惠。所謂“價格之惠”並非單純的收費價格的降低,還包括收費在當地價格指數中的變化趨勢;所謂“家庭分擔之惠”是依據彈性原則,根據幼兒園辦園成本中家庭分擔比例來評價幼兒園是否具有普惠;[10]所謂“質量之惠”強調的是有質量的、可持續的普惠,即讓優質這種看不見的軟指標嵌入普惠這種看得見的硬指標,實現形式普惠與實質普惠的融合。因此,價格之惠、家庭分擔之惠、質量之惠是“公益普惠指數”[11]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與舉辦者共同努力的結果,它不是舉辦者的單向義務,也不是政府的責任逃避結果。

(二)有良心的營利:合理回報與質價對等

民辦教育出現和發展的根本原因在於它的制度優勢,在於民辦教育比公辦教育能夠更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對多樣化、優質教育的需要,能夠更有效地化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與教育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三審稿,2016)正式落地、“營利”成為合法訴求的時代,政府勿須為民辦園轉變為營利性幼兒園設定更多制度障礙,而是要出臺更多監管細則,譬如法人財產權制度、監事會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質量監督制度等,規範營利性幼兒園合理營利、質價對等,做有良心的營利園。

在課題組訪談中,不少民辦園舉辦者覺得,在中國,真正的企業家辦學、教育家辦學其實都很少,大多數人其實都是養家餬口型,幼兒園的輕資產性質、上世紀80年代後期教育向社會力量開放這樣一個融資背景,都決定了大多數人是以辦幼兒園來討生活的。所以,政府要團結大多數,透過“填谷”、“造峰”等將大多數民辦園引導成為普惠性民辦園,而對於佔據峰值的10%營利性民辦園則可以給予更多政策空間,允許其藉助市場的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來滿足少部分人選擇性教育的需要,建構民辦園的多元化生態格局。

(三)有情懷的幼教:兒童為本與社會為先

從終結的意義上來看,民辦園最終不論是選擇普惠還是堅守營利,都應該牢牢把握一個基本方向,即要以兒童為本、以社會為先,這要求民辦幼兒園以質量為本,透過建構規範的管理制度、先進的課程體系、卓越的師資隊伍等來提升園所的生存力與長遠競爭力,確保普惠園的可持續發展、營利園的可持續營利。沒有辦園質量這個賴以為生的資本,沒有兒童為本這個兒童事業的基本法則,無論是普惠園還是營利園最終都將自毀前程、淘汰出局。

與中小學面對的心智相對成熟的受教育物件而言,幼兒園教育面對的是處於身心發展過程中的未成熟的孩子,特別需要有溫度、有良知、有情懷、有擔當的教育,由於家園之間、親師之間、師幼之間存在諸多資訊不對稱,倘若出資人缺少起碼的童年敬畏和做人良知,把幼小兒童當成營利的工具,那麼出資人的一時貪婪不僅會製造出無盡的社會苦難,爆發的“黑天鵝事件”也會進一步有損政府與出資人、家庭與出資人之間信任關係的維繫,乃至整個幼教行業的信任危機與名譽受損。

對於“轉向普惠”的民辦園而言,做有情懷的幼教便是要堅守兒童利益為本、社會公益為量,以質量這個立園之本既實現普惠園的可持續發展,也實現出資人的安身立命之道。對於“堅守營利”的民辦園而言,做有情懷的幼教便是要堅守有良心的營利,以質量這個立園之本在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兒童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在修復與最佳化各種信任關係中尋求園所的可持續發展空間。

本文系全國教育科學“十三五”規劃2017年度課題“我國非營利性民辦園制度建設研究”(BFA170056)的部分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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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楊衛安.我國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指數建構與測評[J].教育研究,2017,(3).

[12]吳華,徐婷婷,馬燕萍,王習.發展民辦教育需要新的觀念基礎[J].復旦教育論壇,2019,17(2):5-8.

作者:王海英、劉靜

南京師範大學學前教育政策研究中心

作者:魏聰

上海師範大學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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