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六部門就全面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作出進一步部署
近日,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通知,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嚴防妥處“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通知指出,要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字)》,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預收費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納稅,應如實開具發票。
通知強調,要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包括本通知釋出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採取銀行託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監管。實行預收費銀行託管的,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託管協議並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託管、盡託管”。託管銀行不得因提供託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採取風險保證金方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並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入規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
通知明確,教育、發展改革、人民銀行、銀保監、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的協同監管。建立定期共享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有關資訊的工作機制,強化風險預警。要將培訓機構的預收費情況納入其誠信建設內容,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組織在信用建設、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培訓機構規範運營,積極主動將培訓預收費納入監管。
通知要求,各地要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範圍。儘快組織並完成對本省(區、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開展集中排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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