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命名有規範了,但追逐虛“名”的根源,更應當挖掘和糾正!

日前,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高校設定工作實際,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並正式印發。

《暫行辦法》適用於釋出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規模、型別、學科類別、教學科研水平、隸屬關係、所在地等確定名稱,實行一校一名制。

《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學科或行業欄位、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範。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應遵循以下規範:

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

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學科或行業欄位,應遵循以下規範:

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確保農林、師範教育不受削弱。

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

避免盲目追隨行業的發展變化而頻繁變更。

使用相同學科或行業欄位時,在省域範圍內應具有區分度。

高等學校使用英文譯名,應遵循以下規範:

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保持一致。

學校名稱為“大學”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為“university”。

學校名稱為“學院”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為“college”,或根據學科型別,也可以翻譯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學校中文名稱中含有特殊含義的欄位,可以使用音譯。

高等學校名稱,還應遵循以下規範:

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可以在學校名稱中使用對學校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捐贈者姓名或名稱。

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

避免與其他學校名稱相近,引起混淆。

字數原則上控制在12字以內。

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定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

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名稱在執行本辦法的基礎上,須在名稱中明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學校設立時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使用學校簡稱,簡稱僅可以省略學校名稱中的公司組織形式。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命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應嚴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護承載學校歷史與聲譽的校名無形資產,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

高校命名有規範了,但追逐虛“名”的根源,更應當挖掘和糾正!

零凝隨言:

隨著這則規定出臺,高校亂改名,片面追求虛名的行為,應該可以得到緩解並規範。但是,我們要思考,為何高校對自己的名字這麼在乎?

首先,傳統觀念下,校名決定生源。

比如二級學院的改制,上文中提到改制後不得再提到母體大學的名稱。

但是,如果沒有冠上母體大學的名稱,生源必然受到嚴重影響。

因為很多學生就是衝著母體大學的名稱而來的!

假設哈佛大學商學院是一所二級學院,如果脫離母體後,要改名為波斯頓商業學院。那麼學生的個人情感必然受到影響,因為自己的母校排名可能從雲上跌到谷底,將來對母校的認同感也會大打折扣!

同樣,冠名大學,跟冠名學院、專科學校、職業大學……生源完全不一樣。

高校命名有規範了,但追逐虛“名”的根源,更應當挖掘和糾正!

其次,現實辦學中,校名決定資源。

曾經有一個小地方的一所中等學校舉辦活動,聯絡了那個地方的幾所中等學校和一所大專院校,冠名為某某地方高校某某活動。

結果那所大專院校拒絕參加,因為院方認為:中等學校不屬於高校,冠名高校是將這所大專院校綁架!

而事實上就是如此,沒有這所大專院校加入,類似的活動就無法爭取到必要的資源,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高校命名有規範了,但追逐虛“名”的根源,更應當挖掘和糾正!

最後,個人履歷看,校名決定身份。

為何高校改名,不僅老師,學生和校友們往往也很支援,這就是因為國人重視出生和學歷。

從好的大學畢業,感覺自己的身份也比別人高一截。就算學校不怎樣,有個高大上的名字,在本地不吃香,去外地總可以吧!

相比很差校名的好學校,好校名的不好學校反而在社會上更有面子!

這就是為何寧可考一所好學校的壞專業,也不願意考一所一般學校的好專業的原因。

總之,觀念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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