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不得將國外經歷作為高校人才招聘限制條件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12月18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葉雨婷)今天記者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印發《關於正確認識和規範使用高校人才稱號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堅持人崗相適原則延攬人才,不將人才稱號作為硬性指標,不針對人才稱號獲得者釋出“明碼標價”的招聘廣告。要統籌用好國內外人才資源,不將國(境)外學習或工作經歷作為人才招聘引進的限制性條件。
通知指出,嚴格依照法律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招攬和引進人才,不得招攬在支援期內的高層次人才,禁止採取“不要人事檔案、不要流動手續”或另建人事檔案的違規做法招攬和引進全職人才。人才成果嚴格按照署名單位認定、不隨人走。發達地區不得片面透過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特別是從中西部、東北地區挖人才。要合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建立高層次人才流動的前期培養投入補償機制。鼓勵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人才稱號獲得者與學校簽訂長期服務合同,為實施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貢獻力量。
通知指出,高校要將國家人才計劃與本校實際緊密結合,統籌考慮人才稱號獲得者和其他高層次人才,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人才培養和支援體系。對在支援期內的人才稱號獲得者,要按照政策和合同約定落實配套的條件保障;對其他人才,要健全針對性、普惠性支援措施,原則上不設定年齡、資歷等非學術性門檻,最大限度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加大對青年優秀人才發現、培養、使用力度,基於科技創新、文化傳承創新需要和人才發展潛力,提供長期穩定、豐富多元的支援。
此外,《通知》強調,教學評估和學科評估要堅持對師資隊伍質量進行綜合評價,不將人才稱號和數量作為評價的直接依據,減少評價結果與學術資源配置直接掛鉤。人才評價、職稱評聘等要把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放在首位,突出教育教學成效,基於學術水平、實際貢獻、發展潛力和現實表現等科學設定評價指標和考核週期,最佳化評價標準和方式,合理運用綜合評價、分類評價、代表性成果評價、同行評價等方式科學開展評價,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各類學科基地評估、學位點申報、專案評審、評獎評優,要結合實際建立與其特點相適應的評價指標體系,不得將是否獲得人才稱號或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作為限制性條件或評價的重要內容,有關申報書中不設定填寫人才稱號相關欄目。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