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生“貸款培訓”可休矣
廣州有眾多的校外培訓機構 羊城晚報記者 李妹妍 攝
近日,有部分校外培訓機構出現“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對此,為確保人民群眾校外培訓預付學費資金安全,廣東省教育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釋出了《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廣東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版)》(以下簡稱《指引》),對廣東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提出要求。
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
《通知》強調,各地、各單位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協調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透過第三方託管、風險儲備金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採用第三方託管方式的,由校外培訓機構開立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進行資金監管。預收費均應存入專用存款賬戶,按照進度或者其他相應的比例,逐步返還至培訓機構的結算賬戶。採用風險儲備金監管方式的,由各地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按照規定的比例提取資金作為保證金進行監管,在辦學週期結束或者自然年度結束時將風險儲備金返還給校外培訓機構。各地也可結合實際情況,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依法採取第三方託管或風險儲備金之外的其他方式對預收費資金進行監管。
《通知》要求,對於採用第三方託管方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授權存管銀行推送專戶資訊至教育行政部門;存管銀行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和協議授權開展資金預測和預警工作。對於專用存款賬戶出現單筆交易金額超過10%或者單個月累計支出金額超過50%的大額資金異動情況的,及時發出預警資訊,防範培訓機構跑路風險。
不得收取公示專案標準外費用
《指引》明確,營業執照、收費專案與標準等資訊應在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不得在公示的專案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週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收取以消費貸等貸款方式繳納的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誘導其他年齡段學員使用貸款繳納培訓費用。
《指引》強調,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原則上在30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來源/羊城晚報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