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刊文:賦權給導師,研究生的權益誰來保護?

   近日,針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國對博士生、碩士生畢業考核體制,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釋放研發能量”的建議,教育部答覆稱,該建議對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具有很大啟發,下一步將充分採納,今年下半年將出臺《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明確規定研究生導師的指導職責。

光明日報刊文:賦權給導師,研究生的權益誰來保護?

  訊息一出,“導師將自主決定碩博士畢業”話題很快被送上熱搜。公眾熱議聚焦的是,賦予導師自主權沒有問題,可研究生的合法權益誰來保護?如果導師職權不受制約,把決定碩博士畢業的自主權交給導師,可能會讓研究生更“弱勢”,並加劇導師和研究生的矛盾和衝突。對此,筆者認為,在賦權導師的同時,也必須賦權學生,面對不負責任的導師,以及導師濫用職權的行為,學生應有監督權、申訴權和選擇權作為救濟途徑。

  前不久,教育部等部門釋出《關於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發揮導師言傳身教作用,激勵導師做研究生成長成才的引路人。“意見”明確“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要實現這一點,就必須把招生、培養、管理研究生的權利落實給導師,並以此提高導師的責任意識。

光明日報刊文:賦權給導師,研究生的權益誰來保護?

  從現實看,我國的導師制並不健全。一方面,從招生、到培養,再到學生畢業,導師的權力很有限。總體看來,導師只是完成學校、學院規定的“帶教”任務,督促學生完成各項要求,並不能或者說沒有太大空間制訂個性化的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全過程精細化培養;另一方面,導師的職權似乎又很大,不能對學生培養質量負責的教師,卻可佈置學生給自己“幹私活”,學生對此往往很難拒絕,因為導師可影響評優、評獎學金、升學、出國留學等,在不少學校,導師被學生稱為“老闆”。

  顯然,推進研究生培養改革,就必須把導師應該擁有的招生權、培養權、管理權交給導師,與此同時,也要對導師的權責邊界做出明確的界定。應該基於利益迴避這一基本原則,明確導師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私利,包括不得佈置與完成學位論文無關的任務。而至於如何界定“是否有關”,這不是由導師說了算,而需要由教師倫理委員會判定。當學生質疑導師佈置給自己的任務屬於導師的私活,而與完成學位論文無關時,有權向教師倫理委員會進行舉報、投訴,教師倫理委員會要受理學生的舉報、投訴,並進行獨立的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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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要求研究生培養單位,都必須成立能發揮作用的教師倫理委員會,能排除各種人情因素的影響,以教育標準、學術標準審理涉及教師倫理的師生衝突、糾紛,公正處理。這是保障學生擁有監督權、申訴權的關鍵所在。近年來,我國高校不時曝出學生與導師發生衝突事件,學生質疑導師“壓榨”自己,但卻投訴無門,有的學生由此作出極端選擇。

  為促進導師提高責任意識,同時提高學生對導師的滿意度,我國不少高校設立了學生申請換導師制度。然而,這一制度實行的效果也不理想。除了導師阻止學生外,其他導師出於人情原因,也不太願意接收。另外,中途換導師,對學生的學業來說,也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不少對導師十分不滿的學生,要換導師,就變為一個人的戰鬥,併為此耗費很大的精力。健全學生選導師、換導師的機制,這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從前述“意見”中關於“加強關鍵環節質量監控,完善分流選擇機制”“完善研究生學業相關申訴救濟機制,加強研究生合法權益保護”等的表述來看,主管部門已經認識到加強研究生質量監控,並非單方面的事。學校、老師應對學生嚴格要求,而學生也要有暢通的權利救濟途徑。對於學校、導師的不合理處理,學生有權申訴,對於這些申訴學校也需認真對待。離開了對研究生合法權益的保護,單方面放權給導師,非但不能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構建良性的師生關係,反而有可能將研究生教育置於更尷尬的境地。這是需要在推進相關改革過程中予以高度重視的。

  (作者:熊丙奇,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

  內容:《光明日報》(2020年10月12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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