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四家不同教育機構的廣告中出現了同一教師,該教師一會兒說做了40年英語老師,一會兒說教了一輩子數學,引發網路熱議,人民日報直批線上教育廣告“吃相難看”。
那麼,普通消費者面對如此亂象,應如何做好自我防護,有效識破幻象呢?對此,北京朝陽法院法官助理高世華進行了以案釋法。
輕信培訓廣告 上課時卻沒有名師
小王在短影片A軟體看到多則廣告,宣稱初中物理系統學習可以有效應對中考,短影片中還宣稱該培訓機構甲公司擁有極富教學經驗的知名教師授課,可以有效提高學習成績,學員紛紛亮相打call。小王在與影片釋出人私聊時,對方向他傳送了《初中物理知識點系統講解》課程連結,小王在點選連結跳轉至B軟體後,透過B軟體下單付款購買了該課程。但真正上課後,小王發現授課老師並非廣告影片中展示的同一位老師,課程內容也與預想的並不一致。小王認為,甲公司在A軟體釋出的宣傳內容與實際提供服務內容不符,因此起訴至法院,主張甲公司違約導致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全部款項。
法院在審理中透過檢視證據發現,小王購買課程的B軟體在課程詳情頁面明確列出了課程大綱和授課教師資訊,以上資訊均與實際授課情況相符。法院認為,小王所述的廣告中並未明確說明《初中物理知識點系統講解》即由影片中知名教師授課,只是宣傳甲公司具有優秀的師資隊伍,其內容並不具體明確,性質上僅為要約邀請,課程詳情頁面內容才構成要約,小王下單點選購買視為承諾,雙方合同權利義務應以課程詳情頁面內容為準。如果小王認為甲公司的廣告存在虛假宣傳等違反廣告法的情形,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反映,由其決定是否對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但本案中,甲公司已經按照雙方約定履約,並不存在小王主張的違約情形,故最終判決駁回了小王的全部訴訟請求。
可見,對於廣告宣傳,普通消費者還是要抱著“聽其言、更觀其行”的謹慎態度應對。廣告語打的響亮,更緊要的還是看清交易具體資訊。
法官揭秘廣告套路 為維權支招
高世華介紹,相比於考研、執業資格考試、公務員考試等成人教育,K12教育(kindergarden12,指從學前教育到高中階段12級的基礎教育)從業門檻低,授課內容相對簡單,教學質量上很難出現顯著差別,表達誇張、形式荒誕的自媒體廣告也在這一領域格外盛行。
此類廣告主要包括高校名師授課型、承諾保過型、權威推薦型。
高校名師授課型表現為宣稱由名校教師授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因此,所謂某名校教師授課或者與某名校聯合辦學的廣告,大多為商家斷章取義製造的噱頭。實際上,該教師可能曾經有過名校任職經歷,或者為某名校畢業,也可能根本毫無相關經歷。
承諾保過型:我國廣告法明確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中不得包含此類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市面上多數“保過”課程實際是指,一次不透過可以免費提供二次培訓,或者承諾一次不透過全額或部分退款。然而,如果課程質量不高,二次學習可能只是浪費兩倍的時間。所以下單前,請一定看清所謂“承諾保過”,商家究竟承諾了什麼。
權威推薦型:廣告法明令禁止利用教育機構、專業人士、受益者等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或證明。事實上,廣告中言之鑿鑿的權威推薦,就如之前所述的“撞臉”老師代言課程一樣,很大機率也不過是受聘演員念出了設計好的推薦廣告。
高世華提醒,培訓能否取得預期效果,一方面取決於師資力量和課程設計,一方面也取決於學生個人的努力和對課程內容的有效吸收。不迷信所謂權威,選擇最適合自身情況的教學方式和課程內容,跟蹤瞭解教學質量,及時調整學習狀態,才能更好地實現教育效果。
家長們應樹立正確教育理念,理性消費,抵制營銷陷阱。選擇課程時短期多次,避免超前過度消費。教育部等六部門聯合釋出的《關於規範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校外線上培訓機構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培訓週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高世華表示,資訊時代,精準投放的培訓廣告,很容易打動目標客戶。有的文案和影片過分突出“內卷”帶來的激烈競爭,大肆渲染不進則退的不安情緒,販賣焦慮,搶奪市場,在圈客的同時更誘導了消費者超前消費。有的家長動輒一次性花費幾萬元培訓費用,課程還未終結,卻因退費、授課質量等各類問題發生糾紛。
有的網課頁面滿屏充斥著孩子學習課程可以取得如何優秀的效果,但關於課程安排卻一筆帶過,甚至上課時間和授課教師也含混其詞,例如只介紹教研組有哪些優秀教師而不寫本課程授課教師,誤導消費者為名師效應埋單。對於此類情況,請一定加強事前溝通,主動要求客服披露教師資訊,保留聊天或反饋記錄,以備日後維權之用。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