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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代地方官型別
唐代官吏主要分為中央和地方兩類,地方官員主要分為縣、州、府,都督與都護,道(方鎮)三類。本文中涉及的地方官員主要引用了張國剛《唐代官制》裡面的概念。
1、縣、州、府
唐代的縣按其戶口多寡和地位輕重分為若干等,在京城之內的叫京縣,在京城之外的叫畿縣。縣的官員主要有縣令、縣丞、縣主薄、縣尉。縣丞的地位僅次於縣令,是一縣事務的通判官。縣主薄的地位僅次於縣丞,具有勾稽文書,糾察縣政失誤職能,是一縣的勾檢官。縣尉位居縣級官員之末,是一縣的判官。具體負責處理縣中的各項事務。在縣級地方行政系統中,三者相互合作又各有分工,共同輔佐縣令完成一縣的統治任務。縣主薄,設定前期比較穩定,赤縣(京縣)二人,他縣一人,而後期則表現出多樣性的特點。他們所執掌的勾檢、監印等職能對清明縣政,彌補縣行政的失誤有重要作用。
唐代的州是縣以上的一級行政區劃,州的主要官員有刺史、上佐、判司、錄事參軍。刺史一般分為三品或四品官;上佐指別駕、長史、司馬(長史、別駕多不併置)。皆為五品官。他們沒有具體事任,掌貳州事;判司指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參軍事,每司一般署一、二人,上州從七品下,下州從八品下,中、下州不全置;錄事參軍在州政中具有特殊地位,置一人,上州從七品上,下州從八品上,較判司略高。錄事參事的職責是糾察六曹,相當於尚書省和御史臺的職掌。
唐代的府,唐代以雍、洛二州為京都,開元元年(713)改雍州為京兆府、洛州為河南府。首都或陪都的所在地稱府,這也是漢代的遺制。開元以來設定了太原府(曾稱北都、北京)、成都府(曾稱南京)、鳳翔府(曾稱西京、西都)、河中府(曾稱中都)、江陵府(曾稱南都)、興元府、興德府。諸府亦置尹及少尹,其餘設官與諸州相同,僅名稱稍有變化,如諸府有司錄參軍即諸州錄事參軍;諸府有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事,即諸州司功、司倉、司戶、司法、司士參軍事,二者職掌完全相同,只是規格略高二已。
2、都督與都護
都督全稱都督某某諸州諸軍事,始置於曹魏。睿宗景雲二年(711)六月二十日製天下分置二十四都督府,令都督糾察所管州刺史以下官吏善惡。這種都督府實際上是州縣以上的監察機構。都督府設官與州府大體相同,一般大都督由親王遙領,長史主其事,其餘都督一般兼任治所州刺史。只是官員的品秩有所不同,其品秩大都督府同於京府,其餘則低於京府,略高於諸州。
都護府是唐代前期為了管理周邊少數民族事務,在邊疆地區設定的官員,主要是監察,都護府分為大都護府與小都護府兩等。
都護府與都督府的職掌有所不同,都督府主要是統領邊要之州鎮戌邊防事務,都護府則主要是管理歸附少數族。《舊唐書 職官三》雲:都護“掌撫慰諸蕃,輯寧外寇,硯候奸譎,征討攜貳”。安史之亂後,除了大都督府長史,因作為本道蕃鎮的本官之故,在稱謂上殘存下來,其餘都督與都護在實際上已經廢除了。
3、道(方鎮)
道主要是一種監察區劃。唐前期的十道、十五道,猶如西漢的州,是一個監察區,安史之亂後,逐漸演變成凌駕於州縣之上的一級行政實體。主要官員有刺史、節度使。安史之亂之前,節度使權利已經很大了,一直到唐後期形成藩鎮割據,藩鎮凌駕於州縣之上。方鎮屬下諸州稱為支州、支郡,由於方鎮一般皆在支郡駐有兵馬,另派將領兵事,所以支州刺史實際上是很難行使兵權的,憲宗元和時曾詔以支州兵馬屬刺史,目的即在消弱藩鎮軍權。
二、唐中後期地方官員經濟犯罪的型別
本文所指的地方官員犯罪是指官員違背了《唐律疏議》的規定及皇帝詔令的行為,《唐律疏議》對官員犯罪型別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唐律裡面,首次提出“六贓”之說,《唐律疏議》中規定“贓罪正名,其數有六,謂受財枉法、不枉法、受所臨盜、強盜並坐贓。”從此,“六贓”作為一切犯贓罪的標準。唐律把貪汙受賄贓罪放在《職制律》裡面。謀反與判亂是犯罪情節較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地方官員中最容易見到的瀆職罪;涉及地方官員腐敗的受賄與貪汙叫經濟犯罪;,地方官員的經濟犯罪多集中在唐中後期,其中受賄罪、貪汙罪會給國家政權造成嚴重的危害,阻礙了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破壞了吏治。
地方官員的經濟犯罪是指各地方官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害、侵佔、接受公私財物,是情節比較嚴重的一種腐敗行為。本文經濟犯罪研究指地方官員以自己的職務之便謀取國家錢財、非法為自己或他人謀利。唐中後期地方官員受政局混亂影響,乘機搜刮錢財,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私財物,經本人對唐中後期地方官員經濟犯罪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將之經濟犯罪官員分為三型別,一是貪汙;二是賄賂;三是坐贓。
(一)貪汙
貪汙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唐中後期最常見的地方官員貪汙主要是指侵佔百姓的財物和管轄內的國家財產。地方官員經濟犯罪就像一顆毒瘤穿插在唐代,尤其是安史之亂後,尤為顯著,吞噬著唐政權。憲宗時期,“李少和前為江西觀察使,元和七年敕曰:李少和職奉察廉跡,乖周慎除替已後猶取公錢,或交換未填,或轉移私費,今除已填納贓數外尚,欠三千七百餘貫身已,淪沒不可徵收宜放免。” 穆宗時期,“龐驥為遂寧縣令,長慶四年東川觀察使奏驥犯贓,事下大理寺以法論中書舍人,楊嗣復等參酌曰:龐驥贓貨之數為錢四百餘千,其間大半是枉法,據贓定罪合處極刑,雖經恩赦不在原先伏以近日贓吏皆蒙小有矜寬類例之間,慮須貸死敕長吏犯贓其數,不少縱寬刑典難免鞭笞,但以近遇鴻恩人思減等,雖節文不在免限於情理,亦要哀矜龐驥宜除名溪州,其贓付所司準法。”
(二)賄賂
賄賂罪包括受賄和行賄。
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唐中後期官員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收穫別人的財物。官員受賄的現象很嚴重,玄宗時期,“崔較為河南尹,開元八年貶代州都督受賄故也。” 還有憲宗時期,“ 臧渙為韶州刺史,元和四年以賄聞貶賀州司馬。” 居要位者賄賂成風,封建官吏上不清,下不廉,‘《舊唐書 宋申錫傳》雲,自穆宗至文宗時期,以時風奢靡,居要位者尤納賄賂,遂成風俗……….’
行賄罪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唐中後期地方官員為了升遷,不惜一切代價,討好上級。玄宗時期,“三載,長安令柳升以賄敗,初,韓朝宗為京兆尹,引升為京令,朝宗又於南山下為苟家嘴買山居,欲以避世亂,玄宗怒,敇鉷推之,朝宗自高平太守貶為吳興別駕。”
(三)坐贓
坐贓指官吏因職權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玄宗時期,“唐王鈞為雒陽縣主簿,玄宗開元十年三月坐贓杖殺。” 代宗時期,“李佚為宣州刺史,代宗永泰二年坐贓二十四萬集眾杖殺籍沒其家。” 憲宗時期,“韓晤為萬年捕賊尉,元和十二年以奸贓發,京兆尹竇易直,使法曹掾韋正收鞫之得贓三十萬,帝意其未盡令復鞫之果得贓三百萬,晤除名配流昭州王仲堪,為激州上蔡縣令,穆宗長慶元年八月坐贓錢八百二十貫敕上蔡,久經寇虐方藉緝綏忍,加厚斂害此疲,俗委本道觀察使決重杖處死。” 敬宗時期,“孟孚為蘇州嘉興縣令,敬宗寶曆元年六月坐贓杖四十除名流康州。” 道出了各時期地方官員都有坐贓經濟犯罪發生。
三、唐中後期地方官員經濟犯罪的危害及原因
(一)唐中後期地方官員經濟犯罪的危害
唐代是我國最繁榮的時期,安史之亂後,唐代逐漸衰弱,唐中後期更為嚴重,司法混亂現象隨之出現,刑法廢弛或酷濫,動搖了唐代的法制基礎,隨著唐後期政治黑暗及吏治腐敗,官吏貪婪現象日益嚴重,尤其是德宗大曆年以前“賦斂出納俸給皆無法,長吏得專之;重以元、王秉政,貨賂公行,天下不按贓吏者殆二十年。惟江西觀察使路嗣恭案虔州刺史源敷翰,流之。上以宣歙觀察使薛邕,文雅舊臣,徵為左丞。邕去宣”,皇帝軟弱無能,中央主要是宦官和黨爭,地方主要是節度使軍政制度,隨之各州道縣官,開始自謀前程,利用自己的職權,貪汙國家錢財,收刮百姓,賄賂上級官員晉升官位。在憲宗時期,不僅對贓官嚴加制裁,甚至對懲贓不徹底的官員也毫不留情。憲宗元和八年,京兆尹竇易直令屬官韋正唔審訊萬年尉韓唔受賄一案,得贓30萬,‘憲宗疑未盡,詔窮治,至三百萬’,結果竇易直被貶為金州刺史,韋正唔長流昭州,儘管如此,唐後期官吏貪汙受賄、徇私枉法愈演愈烈。在《續資治通鑑》裡記載“國家共治之任,牧守為本,親民之官,令長為急”,說出了地方官員對於一個國家的重要性,只有把地方官員安置,處理好了,才能與之治天下。如果州地方官員做不到為國為民、堅守崗位,經濟犯罪的危害是可想而知的。地方官員把大量的公私財產收之囊中,首先受到影響的便是平民百姓,貧苦的百姓不僅要交各種稅,還要受地方官員的額外盤剝。州縣官員的這些做法不僅敗壞了官場風氣,還給中央造成了很大影響。一些地方官員透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錢財,貪汙公款,必定也會造成其他正直律己的地方官員,乃至其他高官眼紅,內心不平,產生歪念。貪汙腐敗的官員越來越多,官場風氣愈來愈渾濁。州縣官員徇私舞弊,把公款佔為己有,監守自盜,給財政帶來了重大打擊,直接減少國家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減少,國家沒有多餘的收支去發放其他官員俸祿,以及軍事補貼,國家便受到各種外力的危險,鞏固不了皇帝地位,隨之置整個國家於水深火熱之中。
(二)唐中後期地方官員經濟犯罪的原因
世界上萬事萬物的出現,變化發展都有原因,唐代在安史之亂之前,政治清明,統治者賢能開明,制定完善政治體制制度,並重視內官,忽視外官。安史之亂後,各州縣亂成一糟,紛紛效仿安祿山,拉幫結派,與各豪強地主勾結,爭名奪利。但是州縣官員經濟犯罪嚴重的原因有特殊性,本人試著從經濟拮据、公廨錢的推行、中央無暇顧及地方官員的角度來分析州縣官員的貪腐成風原因。
1、經濟拮据-------地方官員經濟犯罪的根本原因
俸祿是指封建政府按規定給予官員的報酬,其主要形式有土地、實物、俸錢等。受安史之亂影響,唐朝政府在財政收入上出現困難,俸錢支出困難,“至德二年已後,內外官並不給料錢,郡府縣官給半祿,乾元元年,外官給半料與職田,京官不給料” ,道出州縣官員俸錢少,官職不同,得到的俸祿也不同,因此一些地方官員只夠養家餬口,難免會存在不滿情緒,很容易犯貪汙罪。白居易也認為‘臣以為去貪清者,在乎後其祿均其俸而已,………..郡縣同而俸異,或削奪以過半,如此則必冒白刃,蹈水火而求私利也’。
2、公廨錢的推行------為地方官員經濟犯罪提供條件
公廨本錢指為供官府各種公用和充作官吏俸錢而設定的由官府經營商業和高利貸的本錢。唐初公廨本錢由諸司令史主掌,捉錢的高戶稱為捉錢人,其可免除徭役,有罪須牒送本司本使科責,府縣不得擅有決罰。捉錢人常有用私錢添入官本,廣求私利的活動,若遇到逮捕,就以官為名。“大唐制令,憲章古昔。商賈之人。亦不居官位。陛下近許諸司令史。捉公廨本錢。” 唐前期,公廨錢是百官俸料的來源之一,唐後期,這制度繼續推行,息錢主要用於官府公食、祠祭、蕃夷賜宴、諸項雜用及館驛、病坊、教坊等。雖然公廨錢為政府提供了保障,同時也為了某些地方官員謀取私利提供了便利。不少地方官員就會打著政府的旗號,與地方土豪發放高利貸,獲取私利。“十一年八月,敕京城百司諸軍諸使,及諸道應差所由並召人捉本錢,右御史中丞崔從奏,前件捉錢人等,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所防耗折,裨補官利。近日訪聞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託官本,廣求私利,可徵索者,自充家產。或逋欠者,證是官錢。非理逼迫,為弊非一,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不得過官本錢。勘責有剩,並請設官,仍量輕重科處。其所放官本並許。” 可以看出,捉錢人為求私利,觸犯法律,違法犯罪。各個縣的財政情況不同,置廨錢數額也不同,自然等第的州縣官吏的俸料也不同,難免讓那些官吏感到不平,產生貪汙的歪念。
3、中央無暇顧及地方官員
在唐前期,中央政府政治清明且強大,為了鞏固統治,不僅加強對中央的管理,還對地方嚴密監察,因此地方官員害怕於皇權,奉公守法、嚴於律己,唐太宗時期“深惡官吏貪濁,有枉法受財者,必無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贓者,皆遣執奏,隨其所犯,置以重法。由是官吏多自清謹。”經安史之亂,“禍亂繼起,兵革不息,民墜塗炭,無所控訴,凡二百餘年”。 此後,唐逐漸沒落,政局混亂,造成“郡將自擅,常賦殆絕,藩侯廢置,不自朝廷”的不堪局面。皇帝無能,只顧保皇權,無暇管其,使地方形成藩鎮割據的局面,多領域藩鎮互相爭鬥,中央政府還要與藩鎮作戰,所以無力控制監督地方,於是不少地方官員放任自流,無法無天,心中無王法,乘機謀取私利,貪汙錢財,巧奪名目,監守自盜,造成地方官員經濟犯罪現象嚴重。
四、唐中後期地方官員經濟犯罪的處罰與預防
(一)處罰方式
唐代對官員的處罰方式多種多樣,源於官員犯罪輕重不一,輕微的採用貶官、除名、嚴重的直接處死仗殺等處罰方式。
1、貶官
在唐代是最常用的一種處罰官員的方式,表現形式是降職或改變任職的地區,憲宗時期,也是處罰方式中常見的,“ 李將順為袁州刺史,元和九年坐以官錢貿易以求利。且擅興工役貶循州司戶參軍。”唐代貶官一般貶至比所任職地方更差更遠、更小的州縣做官,憲宗時期“劉文翼為瀘州刺史,元和四年坐贓貶為崖州登邁縣尉” 。
2、除名
對於犯罪的地方官員,國家採取免除官職,還要像平民那樣,服徭役、輸課稅,但有官蔭的可以免除課稅。在《唐律疏議》中“諸除名者,官爵悉除,課役從本色”, 但是有些被除名的官員可以重新被重用,《唐律疏議》中這樣明文規定“若犯除名者,謂出身以來,官爵 悉除。課役從本色者,無蔭同庶人,有蔭從蔭例,故云 “各從本色”。又,依令:“除名未敘人,免役輸庸,並不在雜徭及徵防之限”, 六載之後聽敘,依出身法。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敘法同免官例。 婦人因夫、子得邑號,犯除名者,年滿 之後,夫、子見在有官爵者,聽依式敘。免官者,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敘。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當,而特免官者,敘法同免所居官。” 在憲宗時期“宋君平為涪州刺史,元和十五年坐贓削官一任。” 州縣官員經濟犯罪後,消除去官職。穆宗時期,“唐慶前為壽州刺史,長慶四年刺史楊歸,厚告論慶違赦敕科配百姓稅錢,及破用官庫錢物等事慶,犯正入己贓四千七百餘貫敕,唐慶入己贓僅五千貫,據罪定刑實難全宥,但以惟新之日政務,從寬要示含容俾,從流竄宜除名長流崖州。 敬宗時期,“孟孚為蘇州嘉興縣令,敬宗寶曆元年六月坐贓杖四十除名流康州。”
3、處死、仗殺
唐中後期地方官員因為貪汙受賄犯罪,處罰嚴厲直接被處死,仗殺。處死、仗殺是唐律五刑中的一種處罰方式,五刑處罰主要有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在《唐律疏議》中,五刑排在《名例律》的前面,不難看出國家對犯罪人處罰管理的重視,目的是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地方官員犯罪,也要接受刑法的懲治。玄宗時期,“唐王鈞為雒陽縣主簿,玄宗開元十年三月坐贓杖殺。” 玄宗時期,“宋廷暉為宣州溧陽令,周仁公為涇州良原令裴裔,為寧州彭原令,開元二十五年正月皆犯贓坐死刑,玄宗以陽和在候特恕之悉杖六十配流於龔州敕曰:朕思致時和每矜刑典,而貪饕之吏抵犯自多猶冀恥格,豈在哀矜宣州溧陽令,宋廷暉等,各效官榮非無祿利不能砥礪,乃黷貨贓使者繩違刑曹定罪,並當極法合正嚴科然而發生在時布澤茲始永言惻隱能,無惠恤乃期改過。且用輕刑宜並配流,即差綱領送雖止殺之義頗乖於國體,而好生之德冀洽於人心教,而不誅庶乎!不及何必峻罰然後,為善凡今在位宜副此懷。”
(二)犯罪的預防
地方官員犯罪,嚴重影響了國家機器的執行,造成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政治體系破壞,不利於國家的發展。為了打擊地方官員經濟犯罪,唐代從中央到地方建立與制定了完備的監察政治體系,再加上嚴格考核,完善的法律體系、以及實行連坐法等預防體制,在法律監督下,不僅要求地方官員自己監督好自己,還要受法律監督。
1、重視加強對地方官員監察
唐代的監察制度,督促官員盡心恪守,防止有些官員玩弄權術,起到監督的作用。御史臺是中央設定的監察機構,目的是監察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彈劾官員。主要職責有“分察百僚,巡按郡縣,乣視獄訟,肅整朝儀,凡將帥戰伐,大克殺獲,數其俘馘,審其功賞,辨其真偽。若諸道屯田及鑄錢,其審功乣過亦如之。反嶺南及黔府選補,亦令一人監其得失。凡決囚徒,則與中書舍人、金吾將軍監之。若再京都,則分察尚書六司,乣其過失,及知太府,司農出納。” 在地方有察院,監察御史,監察御史監管巡查地方官員,把其犯罪行為向中央彙報,不然,就要受到處罰。在憲宗時期“今後應出使郞官、御史,所歷州縣,其長吏政俗,閭閻疾苦,水旱災傷,並一一條錄奏聞。郎官宜委左右承勾當,並限朝見後五日內聞奏,並申中書門下。如所奏不實,必議懲責。” 監察御史監察的範圍有限,中央就另外派遣官員對地方官員進行監督巡查。玄宗時期,“二十九年五月命大理,卿崔翹尚書右丞席豫工部侍郎郭虛己,御史中丞張倚中書舍人,孫逖給事中趙安貞太常卿韋常班景倩,分行天下詔曰:三載考績以鑑吏,能八使觀風因求民,瘼茲事體大致理之繇,朕受命昊穹臨御寰夏慮乎!一物有所不安偏於萬方無忘軫念,而宇宙之內官吏至多,倘有政失其宜,即萬人受弊崔翹等,或文學有稱,或貞白流譽通於理道勵是公心俾爾澄清,或當委寄至於陟黜之道國,之所務苟有不當將,何勸人頃年使例皆通狀其盡善者,多有請求,為選調之資不善者,以煩碎見輕貴奏課之數。若此銜命豈副虛懷卿等,所到之州宜具宣,朕意其百姓間事,或有須革者宜,與所繇長官商量處置回日奏聞其官吏中,有貪冒贓私其犯名教,或衰老疾病無政理者刺史,已下宜停務奏聞其守職公清,為政尤異事堪激勸遠近知者具,以名聞其諸道有遭損下人,應須賑給先頻有處分猶慮艱弊豈忘矜恤亦宜審,與州縣商量務令賙濟。又聞河堤穿決致,有漂流諒繇州縣,寬疏不時修塞亦便簡行處置。勿使更然其天下道學,固已有置者並鄉學等。此並切於生人比來興置蓋。為教導各宜敦勸使有成益,其徵鎮之間,或有單貧老弱不自存濟者宜令所繇倍加優賞,其浮寄逃戶等,亦頻處分頃來招攜未有長策。又江淮之間有深居山洞,多不屬州縣自,謂莫徭何得因循致使如此,並與州縣商量處置一時錄奏卿等,既當巡按受委非輕是宜勉爾良圖,以副朝選無,或致有迴避不竭公忠朕之責成深宜自效。” 目的是檢視地方官員“貪冒贓私”。
2、對地方官員要嚴格考課、注重德行
為督促地方官員,中央到地方制定了考課制度,目的在於激濁揚清。在官員的選拔上,選舉德才兼備之人去地方當官,這樣,對地方官員經濟犯罪起到了相應預防的作用。官員本人考課由其他官員進行,其不能對自己考課,“安史之亂以後,諸道方鎮凌駕於州府之上,一般除節度使、觀察使兼任督府長史或刺史者外,其餘諸州長官由觀察使考課上報”。 對官員有一定的考課標準,德行規定,“唐代官員考第分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每個等級都有一定的考課標準,也有一定的獎懲辦法,按標準定考第,按考第施獎懲。一般職事官的考課標準分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在個人品德和工作作風、態度方面對全體官員的共同要求,即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與職責,對官員的個人才幹和工作成績提出了不同的原則要求。其具體內容是:1、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如兩省官應適用這一條。2、銓衡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如吏、兵二部任銓選官應適用這一條。3、揚清激濁,褒貶必當,為考校之最。如考功官員、百司書考官(功曹參軍等等)應適用這一條。4、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最。如太常寺官員、鴻臚寺部分官員等應適用這一條。5、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太常樂律之官應適用這一條。6、決斷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如九寺五監“掌判本寺事”的丞,應適用這一條。7、部統有方,警守無失,為宿衛之最。8、兵士調習,戎裝充備,為督領之最。9、推鞠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10、讎校精審,明於刊定,為校正之最。11、承旨敷奏,吐納明敏,為宣納之最。如兩省部分官員當適用這一條。12、訓導有方,生徒充業,為學官之最。13、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軍校之最。14、禮儀興修,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如刺史、縣令便適用這一條。15、詳錄典正,詞理兼舉,為文史之最。16、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17、明於勤覆,稽失無隱,為勾檢之最。如錄事參軍、尚書左右丞、主薄等當適用此條。18、職事修理,供承強濟,為監掌之最。19、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20、耕褥以時,收穫成課,為屯官之最。21、謹於蓋藏,明於出納,為倉庫之最。22、推步盈虛,究理精密,為歷官之最。23、占候醫卜,效驗多者,為方術之最。24、檢查有方,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25、市釐拂擾,奸濫不行,為市司之最。26、牧養肥碩,蕃息孶多,為牧官之最。27、邊境肅清,城隍樤理,為鎮防之最。” “凡擇人以四才,校功以三實,較之優劣,而定其流放,所以正權衡,明與奪,抑貪冒,進賢能”。
3、完善法律
唐代制定了相關的律典《唐律疏議》,對預防地方官員犯罪起到了很大的成效。“《唐律疏議》中所載犯罪的455條中,有接近一半的律令涉及到官員犯罪,《唐律》共有12篇,其中《名例律》共有57條,內有30多條是涉及官員犯罪的處罰規定:《衛禁律》33條中,有26條涉及官員犯罪處罰規定:《職制律》59條中,有57條是對官員犯罪的規定,包含了官員貪汙、賄賂等方面的犯罪處罰條令,《唐律疏議》中涉及官員犯罪處罰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的官員,其中包括了人數眾多的地方官員。”
4、強調官吏的連坐
《唐律疏議》裡規定:“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 ,判官為一等”,明確指出官吏若犯贓私,與其有關的官員都要受牽連、負責。如,在玄宗時期,河南尹會洛陽主薄王鈞以賕抵死。唐後期,隨著政局動盪和社會矛盾的激化,對官吏犯贓的連帶責任強調尤甚,在《唐會要》裡面記載,‘丞、薄等有犯贓私,連坐縣令,其罪減所犯官一等’。
五、結語
唐前期政治清明,君主重視吏治,地方官員比較廉政,到唐玄宗時期,安史之亂後,唐代政治,經濟、文化逐漸發生改變,皇帝均無實權,由宦官專政,地方藩鎮割據,使整個唐代由盛轉衰,中央無法顧及地方官員的監督,藉此,地方官員專橫跋扈,利用職權貪汙,把錢財收之囊中,滋長了貪汙腐敗之風,置國家安危、百姓於水深火熱之中,中國曆朝對這種貪汙腐敗的行為處罰非常嚴厲,制定了一套有效的懲治措施,懲罰與預防地方官員經濟犯罪,規範官員的行為。唐朝為了更好的打擊地方官員經濟犯罪,還制定了封建社會法典《唐律疏議》,對經濟犯罪官員的處罰方式做了嚴密規定,也取得了成效,淨化了唐中後期的社會風氣,對國家社會穩定起了保障作用。目前,我國在不斷地壯大發展,官員慾望也在隨之膨脹,許多官員涉及經濟犯罪違規違紀嚴重,官場腐敗之風盛行,要如何保證官員的廉政為民,如何加強完善法制建設,這就需要我們借鑑唐朝的一些懲治制度,使我國法制建設的理念順利進行,建立一個為國為民的法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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