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林涉毒案開審 吸毒背後有驚天秘密
張林涉毒案開審吸毒背後有驚天秘密!張林涉毒案開審你知道嗎?張林涉毒案開審我也是醉了!演員張林(藝名張博)涉毒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在案之物品,予以沒收。張林當庭表示是否上訴需回去考慮。
法制晚報微博報道,朝陽法院認為,張林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證據確鑿,但因其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判處,但張林實際容留他人吸毒次數較多,主觀惡性大。朝陽法院一審判處張林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2000元。
張林涉毒案開審 吸毒背後有驚天秘密
一審判決要點如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林於2010年至2015年1月間,在其租住的北京市朝陽區後現代城15號樓2705號內,分別多次容留王學兵、楊濤、趙捷吸食毒品,並從其租住地起獲可疑物品5種。經鑑定,該5種可疑物品為甲基苯丙胺9.33克、大麻1.13克、硝甲西泮1.06克。被告人張林於2015年3月9日被民警抓獲。涉案毒品已收繳。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證人證言、毒品檢驗報告、租房協議、被告人張林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等證據材料,指控被告人張林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時認定被告人張林具有自首情節,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張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未提出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張林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低,具有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林於2010年至2015年1月間,在其租住的北京市朝陽區後現代城小區15號樓2705號內,先後多次分別容留王學兵、楊濤、趙捷吸食毒品。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張林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安機關在其租住地起獲了毒品可疑物5包及吸毒工具錫紙、塑膠瓶、玻璃壺等物品。歸案後,被告人張林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經鑑定,起獲的5包毒品可疑物為甲基苯丙胺(冰毒)9.33克、大麻1.13克、硝甲西泮1.06克,現均已被收繳。吸毒工具現扣押在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林及其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未提出異議,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確認的證人證言、毒品檢驗報告、租房協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林法制觀念淡薄,在其租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觸犯了刑法,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林因為涉嫌吸毒被公安機關抓獲後,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當庭亦自願認罪,依法應認定為自首,故本院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林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節以及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林主觀惡性較低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林在數年之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主觀惡性較大,因此對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在案之錫紙、玻璃壺等物品系吸毒工具,依法應予沒收。綜上,根據被告人張林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在案之物品,予以沒收(清單附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沒收物品清單
錫紙1張、塑膠瓶1個、玻璃壺1個、塑膠管8根、木盒1個、玻璃瓶1個、塑膠壺1個、紅色菸嘴1個、煙紙2張、布包1個、皮袋1個、玻璃管6個、鐵盒1個、塑膠袋3個、玻璃壺1個、玻璃壺1個、包裝紙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