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因網購24支模擬槍被訴走私武器罪而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的19歲四川少年,日前被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辯護律師稱,少年購買模擬槍並非法律意義上的槍支,僅為收藏娛樂而非牟利,且未收到貨物、未流入社會,希望改判無罪。福建高院認為,“原審已充分考慮相關酌定從寬情節,從輕判處劉某無期徒刑,量刑適當。”
近年來,中國大陸“走私武器”案件的一個現象是,很多大陸人從香港、臺灣購買模擬槍入境,卻因為認定標準不同被鑑定成“槍支”,並因此獲罪。大陸對於“槍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購買模擬槍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也要承擔這樣沉重的代價嗎?
●不少軍迷都因為模擬槍而成了“軍火商”
近幾年,媒體頻頻報道有人因為製造、銷售或者收藏“模擬槍”而被警察抓獲,甚至獲刑,罪名往往是“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甚至是“走私武器罪”。
據統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涉槍案件數量從2009年的零發案,到2010年2件涉槍案件,到2011年7件,被告人均以為所涉及物件是“玩具”。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理的10起涉槍案件中,近90%皆起因玩具軟氣槍的販售和收藏,當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槍犯罪相關罪名。
而“私藏槍支的犯罪分子”大多也是普通人,有公司職員、工人、學生、公務員甚至是警察,他們購買槍支也只是滿足自己的愛好。
今年7月,北京有7位軍迷在房山一俱樂部內組織真人CS對抗,警方接到舉報將7人抓獲並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將7人刑事拘留,還收繳22支模擬槍。據當事人自述,他是一名軍事迷,對於自己收藏的槍支當寶貝一樣小心照料,雖然知道非法持有槍支是不對的,但是自己把持不住。
●什麼是槍支?
模擬槍為什麼會被當成“槍支”處理?這和中國對“槍支”的認定標準有關。在中國,法律上對槍支有明確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6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對“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公安部還出具了一個標準。2001年8月,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鑑定工作規定》,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鑑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m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這一標準在2007年10月發生劇變,公安部發布《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J/cm²時,一律認定為槍支。”槍口比動能是指,彈丸的槍口動能和擊中的面積之比,主要用於體現射出的彈丸的動能在擊中面積上產生的效果。
而到了2010年12月,公安部對《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鑑定工作規定》進行了修訂,其中第三條第三項強調了“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J/cm²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根據公安部2001的《規定》,槍口比動能在16 J/cm²時,彈頭才具備嵌入乾燥松樹木板的能力。根據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學院學報》刊登的《非制式槍支殺傷力標準的實驗研究》的結論,16 J/cm²的比動能是彈丸穿透皮膚的最小值。
相比於2001年的標準,2010年的標準驟降9倍。那麼1.8J/cm²的槍口比動能到底是個什麼概念呢?通俗一點,玩具槍能打穿紙杯,基本上就夠格了。所以,2010年之後,各地涉槍案件數量快速增長。
●什麼是模擬槍?
針對“模擬槍”,法律也有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章第22條:嚴禁制造、銷售模擬槍。公安部在2008年引發了《模擬槍認定標準》: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J/cm²(不含本數)、大於0.16J/cm²(不含本數)的;
2、具備槍支外形特徵,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模擬槍認定標準》中明確寫到,凡符合以上任意一個條件的,就可以認定為模擬槍。
2009年3月,南京一家CS野戰俱樂部在開業前一天,40支鐳射槍被公安機關收繳,理由是這些槍支屬於模擬槍。俱樂部方面認為,這些槍說是鐳射槍,其實就是個鐳射發射器,對人體一點傷害都沒有;而公安機關則依據《模擬槍認定標準》中的第3條,認定這些槍屬於模擬槍。
●對於槍支的認定標準,社會各界爭議不斷
在槍支的認定標準上,中國相比其他國家和地區要嚴苛的多,長期以來,中國在對待槍械的態度上,也更為緊張和敏感。
有人認為,由於模擬槍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應該嚴格管制,跟真槍同列。在這些人看來,模擬槍一般與真槍使用相同的槍模,外形逼真,材質與結構也與其效仿的原型槍支一致,有恐嚇和威懾作用,為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開啟方便之門,有統計稱,現在的持槍犯罪中,有七成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拿的都是模擬槍。
也有人認為,現在對於槍支的認定標準過於嚴苛。@邱祖芳律師說:“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鑑定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對認定槍支彈藥的標準定得非常低。而且沒有根據致傷力的大小有所區別。導致致傷力相差很大的槍支,所導致的犯罪,處罰結果卻一樣。既不科學,也不合理。”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陳志軍在文章《槍支認定標準劇變的刑法分析》中,引用這樣一個案例:開文具店的張某為他的兒子在網上買了兩把塑膠模擬槍,價格共85元。槍支購買後一直由張某兒子玩耍,並未造成任何損害後果。後來警方接到舉報,將玩具槍收繳。經鑑定,上述兩支模擬手槍的槍口比動能都達到2焦耳/平方釐米,認定為槍支。張某最後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訴。
在槍支認定中,也有“幸運”的。2011年,李雙江之子李天一打人事件中,有人拍到其車內藏有一把“衝鋒槍”。有網友依據圖片指出,這支槍應為型號為M4SS的電動模擬槍,並且經測算這款M4SS的模擬槍彈丸槍口比動能5.915J/cm²,在該槍的測試影片中,一槍可以擊穿一個易拉罐的兩壁。後來,經警方調查,得出的結論為塑膠材質玩具槍。
●在模擬槍案件量刑中,也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四川少年觸犯的“走私武器罪”,近年來在各地都有發生,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時有發生。2013年,廣州一位白領在香港購買模擬槍入境被抓,34支模擬槍被鑑定為真槍。2015年5月,這位白領被深圳中院認定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規定本應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認為按照法條判決過重,罪刑不相適應,遂在法定刑以下判決有期徒刑8年。
而此次四川少年的代理律師,也曾經代理過廣州王國其案。這位玩具小販因賣20支模擬槍在2010年一審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後來經歷二審、再審,仍然認定非法買賣槍支罪成立,但量刑減至4年。直至2014年6月4日,廣東高院裁定撤銷之前三個有罪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最終檢察院撤回起訴。
回到四川少年這個案子,上海律師鄧學平認為:“網購的20支具有致傷力的槍支經鑑定也只是屬於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氣槍,與人們印象中的‘武器’相差懸殊。更重要的是,這些槍支在海關就被查獲,並未落入劉某之手,更未流向社會,沒有造成任何潛在社會危害。就主觀惡性而言,劉某購買這些槍支目的純粹是為了玩耍,而不是為了報復行兇……很難說福建高院的判決是錯誤的,但這個判決的確是不合理的。”
此案的代理律師周玉忠說:“作為軍迷購買模擬槍,居然與走私導彈、軍艦和貪汙數千萬上億同等量刑,也創下該類假槍真罪案的天價判決,毫無公平,違反常識。本案再次重蹈王國其案的覆轍,令人唏噓!”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關於非法買賣氣槍鉛彈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研究意見》中明確提出:“考慮到社會上非法買賣氣槍鉛彈的行為主要是為了娛樂或者供他人娛樂,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行為人主觀惡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現,可結合案情對被告人從寬處理”。最高法也已經核准了多起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非法買賣氣槍的案件。
●其他國家和地區怎樣認定“槍支”?
在歐美,有些國家要求該類玩具必須使用紅色火冒,用以和真槍區分。包括美國、德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採用8kg·m為標準(轉換為比動能就是78J/cm²),法國則是4kg·m。
在周邊地區,臺灣地區法定的槍口致傷比動能標準為20J/cm²,香港限制玩具槍口動能不得超過2J(轉換為比動能就是7.08J/cm²)。
其實,在上世紀90年代以前,臺灣嚴禁所有槍支,包括軟氣槍都會入刑,當時也引發了許多青年的抗議。解嚴以後,到了90年代中期,臺灣“立法院”廢除了舊的軍火條例,曾經的《玩具槍管制條例》也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自此,“模擬槍”在臺灣屬於“玩具”不屬於《槍械刀具管制條例》裡面的槍支,除非槍口比動能超過20J/cm² 檢測標準才屬於“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