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大學生捕鳥判十年”能否殺一儆百?2015.12.8日

  最近,“大學生捕鳥判十年”事件引發了巨大的關注。一方面,很多人認為,十年太誇張了,無法理解;另一方面,亦有不少人指出,大學生獵捕販賣的是非常珍貴的猛禽,輿論不能綁架司法,並希望這個案件能夠起到警示作用。這樣的爭論其實也是一次非常好的檢視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問題的機會。

  如何處理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刑罰是個大問題

  普通民眾和專業人士之間確實存在非常大的認識鴻溝

  民眾具備樸素的正義判斷,很容易拿此案判決和貪官相提並論,而專業人士則希冀警示作用

  和許多奪人眼球的事件一樣,本案之所以引發這麼持久的關注度在於情節足夠跌宕起伏。由於最初報道的媒體用了“掏鳥窩”這樣的字眼,讓很多人覺得這位大學生在自家門外的鳥窩掏了幾隻鳥兒便被判刑。不過,隨著事件發展,有人在網路上公佈了判決書,顯示出大學生閆某多次捕鳥進行買賣,並非“無知”的狀態。而在上一個專題當中我們已經指出大學生掏的鳥其實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是一種猛禽。

  因此,在動物保護人士以及一些法律學者等人的眼裡,判決完全是合理的,判得不重。主要在二:其一,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實踐理應如此,很多人不解其實是“法盲”;其二,希望該判決能夠起到震懾作用。

  一條很有代表性的評論

  然而,許多民眾即使知道這種鳥屬於受保護動物,且在生態系統中有獨特的意義,也依然覺得10年半這個刑罰太重。再怎麼珍貴,燕隼也是鳥類,所以“人不如鳥”的說法屢被提及。同時,儘管屬於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罪名,但是人們依然不自覺地拿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貪汙罪作比較,為了十多隻鳥判十年自然要比貪官判十年 “讓人不解”得多。雖然這麼比較並不那麼準確,但絕對反映出多數人天然而樸素的正義判斷。

  鴻溝在於對野生動物保護該不該動用嚴刑峻法的情感判斷是不同的

  與熊貓比,燕隼等很多野生動物珍稀度存疑,也並不為大眾所熟悉

  其實,別說是燕隼了,就算是中東土豪玩的獵隼,人們的認可度也未必高。除非是大熊貓這種廣為人知的珍稀動物。然而,目錄裡的國家保護動物非常之多,所有的猛禽都在其中,可是它們的保護價值都一樣高嗎?和大熊貓相比又如何?這時候為了保護它們而對其他人類運用嚴刑峻法,自然有爭議。

  如果涉案動物換為熟悉的大熊貓,輿論會非常不同

  與貓狗等家養動物相比,燕隼作為森林中的動物,很難激起人類的同理心

  說完珍稀度,再來說同理心。這兩天,“西安醫學院隨意丟棄實驗用狗”新聞也非常火。毫無意外,評論中一片罵聲,譴責醫學院的聲音不絕於耳。事實上,因為貓狗在現代社會長期擔任著“情感陪伴”的作用,所以和人類很接近,能夠引發人們的情感反應。相反,燕隼也好,獵隼也好,看似珍貴,可始終是森林裡的動物,離普通人很遙遠,要想激起同理心沒那麼容易。所以不管大學生是掏了鳥窩還是獵捕了猛禽,在一些人的眼裡很難有什麼質的區別。

  普通民眾和專家們的認知差別就完全顯現出來了。於專家而言,燕隼是很珍貴的鳥類,“它們在維持環境健康、生態平衡以及控制鼠害,蟲害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自然界猛禽的數量相對稀少,同時由於受到棲息地破壞、野生動物貿易以及其他人為因素的影響,它們的生存正在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摘自北京猛禽救助中心年報2001——2011)。於普通民眾而言,實在搞不清楚眾多隼有什麼區別,不過是鳥類的一種,生態平衡、環境健康也是非常遙遠的詞彙。


  實驗過後狗的慘狀讓網友們非常憤慨

  現在野生動物保護中的“機械重刑”傾向確實值得商榷

  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做得並不好,然而量刑卻又很重

  一些專業人士之所以拍手叫好,就在於他們在救助和保護野生動物的過程當中,見識過太多的破壞。可是這些破壞者並未得到什麼處罰,而野生動物保護也並沒有搞上去,動物們命途堪憂。如果殼網上署名為“鳥窩裡的貓妖”的猛禽救助師發表的《16只鳥?那可是隼啊》一文提及的情景:“我跟猛禽打了11年的交道。在這11年中,我看到它們被裝在滿是糞便和零落羽毛的紙箱裡待價而沽,鳥販子們或許會餵它們一些水和生肉。等到買家出現,它們就被綁起來塞在礦泉水瓶子裡,或小盒子、布袋子裡,多數要經過長途運輸才能到買家手中。在這一過程中,許多幼鳥因為窒息、擠壓和高溫夭折了。”因此很多有識之士才希冀這樣的一個判決,能夠起到震懾的作用。

  中國的猛禽生存狀態確實堪憂,圖表來自北京猛禽救助中心年報2001——2011

  然而,另一方面,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的量刑尺度卻又非常高的。潘惠雲的論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刑法完善》所蒐集的國外案例可做比較,“國外很多國家在規定破壞動物資源的處罰的自由刑都是較為輕緩的,俄羅斯最高的刑罰也不過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對於非法狩獵罪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僅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西班牙對於破壞動物資源刑罰也只為6個月以上2年以下,可能造成種屬滅絕的,危害特別巨大,也僅是從重處罰。”

  重刑還是機械性的,刑法意義裡的野生動物似乎也是個筐

  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沒有說明的。所以在2000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界定,提出“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然而,1989年就公佈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十多年來調整極少,更新滯後、緩慢。另一方面,又非常依賴這份過時的目錄。很是機械,有例為證。今年5月的人民法院報上刊登了一個浙江的判例。大意是被告人徐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數量達到了20餘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涉案的動物杜氏蚺和紅尾蚺(都屬於蛇類)不屬於原產於中國的動物,儘管列入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但是無法在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找到相應的同科或同屬的物種參照執行,所以法院認為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沒有法律依據,按照一般情節認定。(見《非法收購、出售《CITES》保護動物情節的認定》)。

  一些常見動物也被列入野生動物保護資源讓許多人困惑

  而不僅僅是不常見的野生動物,捉青蛙、壁虎、麻雀這些常見的動物也有入刑的可能。這是因為這些動物雖沒有被國家列入級別保護動物,但它屬於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科研價值和對環境有益的“三有”動物。而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這裡的野生動物資源解釋起來便包括這些“三有”動物。

  保護野生動物沒問題,可刑罰也得合理,否則也很難讓普通民眾信服,也談不上什麼威懾了

  有論者認為群眾缺乏教育,不知道什麼是野生動物資源,沒有保護意識,所以得繼續科普教育。然而透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能夠把這些種類龐雜的野生動物資源給記住簡直需要一個博聞強識的腦袋。最重要的是,本來就重罰了,還不加區別地給予,這是無法讓人服氣的。說白了,缺乏合理性,你得告訴我為什麼這種野生動物是瀕危的或者保護它對於維護生態平衡有著非常急切的意義,非得用重罰不可。以本事件為例,為了表示燕隼的高價值,有媒體在後續報道中揭秘了黑市賣隼的“利益鏈條”,並且指出,“在黑市上,極品的獵隼能賣到10萬美元以上,但背後是殘忍的訓練過程,‘有的玩家甚至要玩死10只左右,才能練出一隻。’”把燕隼和獵隼混在一起的說法其實是有問題的,它們並不是一樣的鳥,儘管同屬於國家保護動物,但是前者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裡屬於“無危”(Least Concerned)級別,中東土豪最愛的獵隼卻是實打實的“瀕危”(Endangered)。兩個標籤,一個代表沒有生存之虞,一個則意味在不久將來面臨著滅頂之災,不可同日而語。我們完全可以問一問,獵隼屬於瀕臨滅絕的動物,而燕隼屬於生存“無危”的動物,為何法律適用起來是相同的?

  中東土豪玩的隼

  而實際上不管是為了人類自身健康,還是為了子孫後代,又或者純粹作為和野生動物平等的地球一員來考慮,這些保護野生動物的法條,最終都是為了恢復生態平衡、保護環境,所以國外的經驗並不是重刑,而是輕刑並輔以其它豐富的懲罰和教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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