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談司法辦案機制:強化對人對事監管 有權不任性

  9月29日電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今日表示,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將正式執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新司法辦案機制的主要目的是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核心是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透過對人對事的全面監督管理,實現“放權不放任、有權不任性”,保障司法責任制順利執行。

最高檢談司法辦案機制:強化對人對事監管 有權不任性

  資料圖:最高檢。中新社發 熊燃 攝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舉辦新聞釋出會,主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全面執行新司法辦案機制”。

  肖瑋介紹,新司法辦案機制建立了“1+5+5”的制度體系。“1”是指導各級檢察機關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總綱領,即《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從檢察機關實施司法責任制的目標和基本原則、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及執行機制、健全檢察委員會執行機制、明確檢察人員職責許可權、健全檢察管理與監督機制、嚴格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等六個方面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是高檢院機關實施司法責任制改革、執行司法辦案新機制的基礎性檔案。

  第一個“5”是指高檢院機關司法責任制的執行制度。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實施意見(試行)》,對高檢院機關貫徹上述《若干意見》提出了總的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司法辦案權力清單(2017年版)》,明確了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檢察官之間的權力邊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組織設定及執行辦法(試行)》,明確了司法辦案主體,也就是司法辦案組織的組建形式和執行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聯席會議規則(試行)》,明確檢察官聯席會議定位和職能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案件承辦確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或者立案辦理的案件,透過合理規則確定承辦主體,確保案件從“進口”上公平公正、動態平衡。

  這5項制度主要著眼於對 “事”進行規範,是辦案新機制得以執行的基本保證。

  第二個“5”是指高檢院機關司法責任制的配套管理制度。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人員分類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將檢察人員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大類,規定各自人數比例、崗位職責和歸類方法,以強化檢察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方案》,這是對人員分類管理的進一步深化,根據中央要求規定了檢察官等級設定、確定、晉升以及日常管理等問題,構建了符合檢察職業特點和司法規律的檢察官等級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員額制檢察官管理辦法(試行)》,主要是對檢察官員額配置、遴選程式、入額後的交流以及退出員額等作出規定,確保檢察官隊伍的素質、能力和公信力;《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業績檔案管理規定(試行),透過對檢察人員的司法辦案業績、辦案責任和職業操守等情況進行全面記載,全面、準確反映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和其他檢察業務工作中的履行職責情況、所做的具體工作、辦案能力和水平以及應當承擔的司法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業績考核辦法(試行)》,目的是科學評價檢察官工作實績,形成正確業績導向,進一步促進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這5項制度主要著眼於對“人”的科學管理,是司法責任制得以落實的重要保障。

  她還介紹了新司法辦案機制的主要內容。新司法辦案機制的主要目的是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核心是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項:

  一是建立新型司法辦案組織。辦案組織是司法辦案的主體,既是權力主體也是責任主體。檢察機關原來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辦案組織,而是以承辦人提出初步意見的方式辦理案件。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過程中,首先就要組建辦案組織,也就是將來的責任主體。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型別及複雜難易程度,設定了獨任檢察官和檢察官辦案組兩種基本的辦案組織形式。

  高檢院辦理的多數案件都是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並且承擔著對下業務指導職能。從高檢院機關實際出發,多數檢察業務和司法辦案工作以檢察官辦案組的形式辦理,少數簡單案件由獨任檢察官辦理。同時,檢察官辦案組的設定還要考慮扁平化管理和專業化建設的需要。

  二是制定司法辦案權力清單。在設定了新的辦案組織後,需要重新界定檢察委員會、檢察長、檢察官的權力和職責。透過制定司法辦案權力清單,把檢察權劃分為10類具體檢察業務,明確了每一類檢察業務中,哪些可以由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作出決定或提出意見,哪些由檢察長(副檢察長)作出決定,哪些需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權力清單使各類辦案主體的辦案許可權更加明確,相應地,責任也就更加清晰。

  三是執行新的辦案機制。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關鍵是要對原有的檢察權執行機制進行司法化改造,強化司法屬性。高檢院原來實行的是“檢察官―處長―業務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副檢察長)”四級審批制,基本上按照行政化的方式辦案。

  執行新的辦案機制以後,首先是處長這一級不再對司法辦案發揮作用,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直接對接業務部門負責人。而且業務部門負責人在稽核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的案件時,也不能改變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的處理意見或者要求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改變意見,只能提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或將不同意見連同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意見一併報檢察長稽核或決定。

  這樣做主要是強化檢察官的主體地位,增強檢察官辦案責任心。這個新的機制,在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的同時,也強調檢察長對辦案工作的領導。這是檢察工作不同於審判工作的特點。因為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工作,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因此,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有權稽核、討論和決定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案件。當然,他們在稽核、決定案件時要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四是建立新的案件分配機制。完善案件分配機制是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原來普遍實行的是指定分案,這種分案方式可以發揮部門負責人熟悉每個人辦案情況的優勢,但帶來的弊端是容易形成機會不均、忙閒不一的局面,一些檢察官得不到應有的鍛鍊、展示機會,也影響本部門整體工作質量、效率。因此,改革過程中制定案件承辦確定工作管理辦法,建立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承辦確定機制。

  辦法規定,所有進入員額的檢察官都要納入案件分配名單,參與輪案。實行隨機分案,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分案中的認知偏差和照顧、遷就因素,讓每個檢察官都有均等的發展機會,也為公平合理地開展績效考核提供保障。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以及極個別專業性強、不適宜隨機分案的案件型別,可以指定分案。透過實體和程式控制,確保指定分案的例外性、公正性。

  五是建立完善與新辦案機制相適應的監督管理體系。在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的同時,我們從對“事”對“人”兩個方面強化監督制約。在對辦案的監督管理方面,充分發揮大資料、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作用,要求所有司法辦案工作都要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上執行,實現案件全程可追溯、進度視覺化;強化流程監控,在系統上對辦案環節設定明確的指引、控制和預警功能,形成全流程、全方位的實時動態監管;對辦結後的案件開展質量評查;深入推進陽光司法,透過網際網路公開辦案流程資訊、結果資訊、法律文書等,構建起“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評查、公開透明”的辦案監督管理機制。

  在對“人”的監督管理方面,全面推行司法業績檔案,建立健全檢察官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強化司法業績檔案和考核結果的運用。檢察官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有違紀違法行為或司法過錯行為的,嚴肅追究責任。透過對人對事的全面監督管理,實現“放權不放任、有權不任性”,保障司法責任制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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