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方衛視晚間黃金檔正在熱播電視劇《一粒紅塵》,昨晚(7月3日)播出的第38集中,喬楚因為指使他人放火燒掉徐晚來的工作室,雖然喬楚的朋友積極的向徐晚來進行了賠償,也獲得了徐晚來的諒解,可是喬楚依然被法院判處2年有期徒刑,畢竟喬楚的行為屬於主觀故意的,喬楚作為律師明顯知道放火的後果,卻依然這樣指使他人放火。放火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裡的一種,而危害公共安全罪裡面除了放火罪還包括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今天就藉著電視劇的橋段來普及一下放火罪。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較為常見的嚴重刑事犯罪之一。在我國古代,以法治火已有之。我國商代法律已經開始規定用刑罰手段管理火政,以後從殷代的“殷王法”、西晉的《晉律》、南北朝北周的《火律》,到唐代的《永徽律》、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等法律,均對放火及其處罰作了規定。由於放火罪的社會危害較大,世界各國的刑法都對放火罪的罪名作了具體的規定。
中國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將放火罪列為妨害國家統治秩序罪,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將放火罪規定為破壞公共財產犯罪,1963年將放火罪規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一,1979年《刑法》以及1997年《刑法》仍然將放火罪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中。
放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放火”是指行為人使用各種導火材料,點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種即可以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製造火災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構成放火罪。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洩憤報復而放火,為湮滅罪證、嫁禍於人而放火,因戀愛關係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第五十七條對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