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警出售公民資訊獲利7萬被判刑
利用職務便利獲取車輛、駕駛員資訊,並透過微信出售;銀行、電信、快遞等成資訊洩露主源頭
9月13日,被告人王旭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在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法院公開審理。圖為受審時的王旭光。大東區法院供圖
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利用在公安機關內部擔任協勤人員的便利,王旭光夥同兩名同事獲取車輛檔案、駕駛員等個人資訊,並透過微信出售,不到一年間三人違法獲利約7萬元。昨日,該案在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法院一審公開審理,王旭光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
三人分工“誰值班誰負責”
1975年出生的王旭光為河北人,原為河北某縣交警大隊協勤人員,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於2016年5月19日被河北警方刑拘,6月24日被瀋陽市大東區檢察院批捕。
庭審現場,王旭光供述稱,同事馬某是微機管理員,魏某為普通協勤。實施犯罪過程中,三人分工“一般是誰值班誰負責,檔案資訊等透過微信傳送”。買方透過微信轉賬或紅包到專門微訊號,“過十天半月,把錢轉到我個人微信,然後轉到我的銀行卡。”
其中,一條車輛檔案資訊收費5元,交通違章資訊10元,犯罪記錄資訊也是10元。據王旭光介紹,對於違法所得三人原則上平分,但因為馬某為“創始人”,實際所得會多一些。
認定三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王旭光辯護人認為,在王旭光參與之前,馬某、魏某已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使用王旭光微信和銀行卡是因魏某等人微信沒有繫結銀行卡,分贓時也是魏某等人分配較多,因此王旭光在本案中為從屬地位,應按從犯罪量刑。
法庭未採納此條辯護意見,合議庭認為,三人為共同犯罪,作用相當,均系主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旭光夥同同一中隊的協勤人員魏某、馬某(均另案處理),利用公安綜合管理平臺查詢車輛檔案資訊、駕駛員資訊等公民個人資訊,並透過微信聯絡出售他人,贓款透過微信提現,三人違法所得共計約7萬元。
在最後陳述環節,王旭光表示認罪悔罪,並向法庭退回贓款。
■ 對話
被告人王旭光
微信群裡的查詢資訊廣告鋪天蓋地
庭審結束後,記者採訪了該案被告人王旭光。對於犯罪事實,王旭光稱,自己最初認為只是違紀行為,沒有意識到會觸犯刑法,並表示服從法院判決,對判決結果沒有異議。
新京報:為什麼會想到出售車輛檔案資訊?
王旭光:同事(馬某)平時就喜歡車,認識很多倒賣二手車的人,他們需要查車的資訊。2015年8月,馬某跟我說要做這件事,當時我沒答應,說考慮考慮。我也經過了激烈的思想鬥爭,但自己在工作上心理不平衡,加上家裡需要錢,就答應了。
新京報:怎麼出售這些資訊?
王旭光:馬某愛車,有很多微信群,群裡有很多二道販子和終端,二道販子就是中間環節,終端就是想買車的人,他們想查車輛資訊,誰有就跟誰買。群裡就有人想查資訊,也有人做廣告說自己可以查,上面標明瞭價格。
新京報:大概有多少“下家”?
王旭光:經常找我們的是20多個,也有偶爾找來的終端,提車前會讓我們幫忙查。二道販子會在群裡發廣告,然後他們再聯絡我們這些“一手”。
新京報:尋求這些資訊和釋出資訊的人多嗎?
王旭光:太多了,微信群裡的廣告鋪天蓋地。
新京報:當時有沒有意識到侵犯了公民個人資訊,構成犯罪?
王旭光:我1999年參加工作,進入交警大隊當臨時工,當時社會對這個問題不太重視,我們也沒太多瞭解。做的時候沒想到這麼嚴重,覺得是違紀行為,違反了保密條例,認為扯不到犯罪上去。
新京報:有想過買個人資訊的人可能有其他意圖嗎?
王旭光:我認為車輛檔案沒那麼大危害,需要更高許可權的個人資訊、開房記錄、戶籍資訊我沒查,這個肯定有風險。買資訊的人有沒有其他意圖我不確定。
新京報:你怎麼看待現在的判決結果?
王旭光:事情是我做的,後果我承擔。對這個後果沒有異議,我服從判決,也感謝合議庭從輕處罰。
■ 釋疑
案發地河北為何在瀋陽審?
系列案件涉及全國,最高法指定遼寧法院管轄
王旭光的犯罪事實均在河北實施,為何該案由瀋陽當地法院審理?
瀋陽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長賈敏飛解釋,2015年11月,遼寧省公安機關在偵辦一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時,發現大量涉及販賣全國各地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線索,後公安部將涉及遼寧、四川、黑龍江、廣東、河北等25個省份涉案人員達100餘人的案件指定遼寧地區警方偵查。
2016年5月18日,遼寧等25個省份警方統一開展抓捕行動,剷除多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團伙。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該系列案件所涉63名被告人由遼寧省轄區內人民法院管轄,昨日開庭審理的王旭光案則是該系列案件在遼寧公開審理的首案。
辦案人員認為,該系列案件集中一地管轄,更有利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保障司法工作及時高效。
無具體被害人如何判案?
定罪量刑依據包括涉案資訊數量和涉案金額
記者發現,此案沒有具體被害人資訊。對此疑惑,主審法官、瀋陽市大東區法院刑一庭副庭長朱麗娜介紹,“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涉及被害人非常多,但根據現有案件情況和證據無法確定被害人。”
朱麗娜告訴記者,沒有被害人資訊並不妨礙定罪量刑。今年6月1日,“兩高”出臺《關於審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刑九和該司法解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定罪量刑的依據除涉案資訊數量外,還有涉案金額。
公訴人、瀋陽市大東區檢察院檢察官劉雅峰也表示,目前尚未發現被害人相關資訊,“但公民個人資訊一旦被洩露,沒人知道會經過幾手倒賣、最終落入何人手中,這是巨大的安全隱患,一旦形成很難消除,不能保證以後會不會出現危害後果。”
■ 建議
應加強對掌握資訊單位的監管
在談及該案警示時,朱麗娜表示,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利用職務和履職便利的協警人員、銀行職員、電信人員、快遞公司等成為資訊洩露主要源頭。行業內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應引起高度重視,一方面要加大對擁有公民大資料的相關單位和企業安全管理、監督力度,加強對存在問題的網路服務商的檢查整治,強化員工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從源頭上堵住公民個人資訊洩露的閥門;另一方面也要加大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打擊力度。
辦案人員同時提示,民眾要養成保護個人資訊的習慣,日常生活中不隨意丟棄包含個人資訊的單據;避免在社交軟體上透漏真實身份資訊;不貿然參加網路“調查問卷”等互動活動;公共場合使用無保護或來源不明WIFI時,切勿進行涉及銀行密碼、驗證碼等操作;收到簡訊、即時聊天軟體發來的不明連結勿輕易點選;接到相關詐騙電話後提高警惕,以預防個人資訊洩露及次生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