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取證是一門技術活
在離婚訴訟中,只要是因為一方有婚外情或與他人非法同居的,都涉及到取證的問題。由於當事人對婚姻法的不熟悉,感覺只要捉姦在床,就可以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能獲得大部分,甚至可以要求對方淨身出戶。事實上,過錯賠償要做到“賠當其過”(出自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法官調研時講話)。雖然如此,但是大量的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為了獲得另一方出軌的證明,不惜代價,採用各種手段來獲取證據。甚至有當事人將聘請專業偵探公司的調查費用也作為訴訟請求寫進了離婚起訴書中。不過,法院的判例並沒有支援這筆費用,理由是該筆費用不是因為一方過錯的損失,而是自己取證的費用,於法無據。那麼,所謂的捉姦取證到底行不行?捉姦取證其實是一門技術活。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證據的規定,圍繞捉姦的情況,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結合法院審判時認定證據的三性,我們具體談談存在的問題。
一、真實性
對於真實性主要的問題是有些證據不能客觀反映事情真相,可能存在篡改、刪減的問題。比如當事人陳述隱瞞事實部分真相,偽造信件,PS照片,刪減或拼接影片影像資料,偽造聊天記錄,影印件模糊不清但又不能提供原件進行比對,證人做虛假陳述。上述情況均不能構成有效的證據。
二、合法性
對於合法性主要的問題是證據收集不合法、形式不合法、來源不合法。有些證據尤其是透過一些社會上的偵探公司透過非法手段獲得的,比如跟蹤、定位、監聽而獲得的證據均是無效的。在前不久兩高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公民的個人行蹤軌跡、通話記錄等定性為公民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獲取。而在捉姦取證中常見的就是獲取對方的通話記錄、通話錄音、開房記錄、酒店監控,有的甚至可以在經常開房的酒店房間內安裝監聽、監看器材。還有比如收買證人、酒店工作人員做虛假陳述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關聯性
對於關聯性主要問題是證據不具有實質性,即不能很好地支援當事人的主張。比如一些曖昧簡訊、聊天記錄,曖昧照片等等,或者證據不能認定真相,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比如出入酒店的照片、購買名貴禮品的發票等等。對於關聯性,重點在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透過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相互印證來支援對方出軌的事實。在實際案例中,一方當事人僅憑几條曖昧簡訊或照片無法讓法庭認定對方有出軌的事實。
那麼,捉姦取證到底如何做呢?
其實,透過合法的手段要想獲得“捉姦在床”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而所謂的捉姦取證更多精力放在床上以外的地方。
第一,可以向房東、物業、鄰居、當事人同事等取證,以證人證言的形式證明出軌事實;
第二,可以檢視對方簡訊、微信、QQ等聊天記錄瞭解是否有出軌的事實。前提對方手機就在你身邊且你可以直接檢視,不包括破解手機鎖密碼。如發現有問題應先截圖再轉發到自己手機上,同時加入收藏夾);
第三,可以透過拍照、錄音及錄影的方式來反應是否出軌事實。該辦法只限於在公共場所,比如公園、影院、商場等或在自己家中(在家中安裝監控是合法的),事實包括親熱纏綿的動作、舉止;
第四,可以透過讓對方在婚外情曝光下書寫的“保證書”、“道歉書”等書面證據;
第五,可以透過嫖娼事件被查處後獲取的警方筆錄與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六,可以透過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作出的一些書面處理材料。
捉姦取證只要圍繞上述三性方面進行,被法庭採信的可能性都比較大。有條件的對於獲取的證據可以作公證以增強其效力。而在實際取證過程中不要委託社會調查公司,因其本身不具有合法資質,到時不但損失調查費,還要承擔證據無效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