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29日電 (記者 張子揚)中國最高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高景峰29日在北京說,從過去發生的冤錯案件來看,儘管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但辦案機制上的缺陷是一個重要因素。“實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檢察權依法公正行使,有效促進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
資料圖:最高檢。中新社發 熊燃 攝
當日,在以“最高檢機關全面執行新司法辦案機制”為主題的釋出會上,高景峰向媒體作出如上表述。
高景峰說:“我們相信,改革後,在最高檢機關,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將會更好,人民群眾對案件公平正義感受更加直觀,更加深刻。”
“一直以來,司法機關都是沿用層層審批的辦案模式,這樣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權責不分、責任不明。”高景峰指出,在這種模式下,很多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產生“領導依賴、審批依賴”,矛盾上交,帶病起訴等問題。
改變辦案模式,實行新的辦案機制,凸顯司法特徵,強調司法的親歷性,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符合檢察工作的實際,成為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重要課題。
“對檢察機關原來的辦案審批程式進行扁平化改造,減少一些不必要的,不符合司法規律和檢察規律的審批層次。”高景峰說,按照新的司法辦案機制,部門負責人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的部門負責人將不再審批案件,檢察官辦理的案件可以直接報檢察長審批。
新的司法辦案機制,透過賦予檢察官主體地位,明確了權力和責任,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明確了各層級檢察官權力清單。
“這樣做的好處就是真正做到了‘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檢察官的辦案積極性和責任心也就更強了。”高景峰說。
據介紹,透過一系列改革舉措的落實和新辦案機制的實施,特別是隨著辦案期限和辦案質量的提高,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