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被前女友捅死實在令人震驚!分手後情人拖欠自己數十萬元遲遲不給,還經常上門騷擾。在一次衝突中,女子史某持水果刀將前情人付某捅死。近日,市高院終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史某有期徒刑15年,並賠償死者付某的家屬喪葬費等共計5萬元。
指控
被告人行兇後報警並在原地等候
檢方指控稱,被告人史某與被害人付某(男,歿年45歲)原系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存在債務糾紛。2015年5月4日15時許,付某酒後為解決債務糾紛來到海淀區田村五孔橋某小區史某的暫住地,強行進入史某住處,與其發生衝突。史某持刀刺扎付某的左上臂、左胸部兩刀,刺破付某的左肺上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史某作案後撥打“110”報警,並在現場等候。
欠錢被前女友捅死
案發後,公安機關在史某的家中發現了兩張欠條以及一張收條:2014年9月19日,付某的朋友孫某向史某出具借款30萬元的欠條,擔保人付某。2014年12月1日,付某向史某出具借款30萬元的欠條。2015年2月5日,史某出具收條,內容為收到孫某10萬元整,孫某還欠史某20萬元整。
檢方認為史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發後,付某70餘歲的父親以及妻子顧某、兩名子女共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54萬餘元。
史某對於檢方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提出異議。她辯解稱,拿刀是為自保,不具有傷害付某的主觀故意。被害人付某的致命傷系其拉著她持刀的手向自己胸部刺擊兩次形成,並非她主動刺扎形成,因此她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死者朋友:史某捅人後扎自己三刀
案發時與付某一起去史某家的崔某作證稱,當天他和付某每人喝了4兩白酒和兩瓶啤酒後一起來到史某家。付某多次敲門史某才開門,史某開門就罵付某,付某還嘴對罵。兩人不斷爭吵,史某還打了付某前胸幾拳,要求付某把以前在歌廳裡賒賬的錢還清,而付某不承認欠錢。付某將史某推到房裡的灶臺位置,兩人僵持了一段時間。崔某說,他看到史某的右手握著一把水果刀揮舞,付某見狀就去抓史某的雙手,史某掙脫後紮了付某的左肩和前胸位置兩三下。付某再次抓住史某持刀的右手,僵持了大概十幾秒。這時,史某用刀朝自己腹部紮了兩刀,又扎自己的右側大腿一刀。
崔某說,他見狀趕緊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打完電話後他去扶付某,但是沒能扶動。付某跪在了地上,史某一直呆呆地站在旁邊。救護車趕到後將兩人送至醫院。
證言
房東鄰居:死者生前多次騷擾史某
案發後,史某所租出租房的房東以及鄰居在接受警方詢問時表示,案發前付某曾多次酒後到史某住處鬧事。房東曾親自將付某轟走,鄰居曾為此事報警,警察將付某勸走。
史某的親妹妹案發後告訴警方,姐姐史某跟付某同居,2014年上半年產生矛盾,下半年矛盾激化就分開住了。
“兩三年前,付某跟我姐姐借了不到15萬元。付某還在某酒店掛單消費,欠姐姐大約7萬元錢。另外,付某還作為擔保人幫助朋友找姐姐借了一筆錢。姐姐曾經告訴我,付某給她寫了兩張欠條,共60萬元。”史某的妹妹稱,2015年春節後,姐姐史某與付某分手,付某不還錢,還想要回欠條,史某不給,付某就恐嚇她,還經常喝完酒後去騷擾史某。“光我就見過七八次,他還經常帶著朋友一起去找我姐姐。”
史某的另一個妹妹也表示付某經常騷擾姐姐,兩人曾因此打架,互相拳打腳踢。
“5月4日13時許,也就是案發當天,姐姐還給我打電話,說付某一直打電話罵罵咧咧騷擾她。”史某的妹妹說,沒想到兩個小時後就鬧出了人命。
案發後證人孫某表示,2012年付某找到他說想跟情人史某借錢,但是史某不願借給他,因此希望請孫某出面以孫某的名義借款。孫某便出面幫助付某借錢並打下14萬元借條。半年多後,付某讓他重新寫了20萬元的欠條,2014年9月份,付某說史某漲了10萬元利息,又讓他寫了30萬的借條。“付某告訴我,欠條由我寫,擔保人寫他,也由他負責還款。2015年5月2日,付某跟我說已經還錢給史某,還款人寫的是他的名字,收條在他家裡。”孫某說。
辯護
被告人屬正當防衛請求減輕處罰
對於檢方的指控以及證人崔某的說法,史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付某與證人崔某酒後非法強行進入史某的住宅,並使用暴力手段索要欠條,屬於入戶搶劫行為,史某為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不受侵害,持刀對付某左臂進行刺扎,構成正當防衛。
辯護人還對海淀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提出異議,認為與事實不符,“不能排除付某握住史某持刀的右手猛刺自己胸部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付某的致命傷系在崔某離開現場之後形成的可能性。”辯護人還表示,急救人員及醫院存在延誤救治的情況。
辯護人認為,史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對史某減輕或免除處罰。案發時崔某處於醉酒狀態,無法準確敘述案件經過,且其作證時存在推卸責任的心理,不具備證人資格,其證言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於付某家人提出的民事訴訟,史某及辯護人認為,付某的死亡並非史某造成,史某不應賠償。
判決
獲刑15年賠償5萬
對於被告人史某及其辯護人的說法,市一中院經查發現,崔某雖曾在案發當天中午飲酒,但案發後針對付某受傷的情況採取了及時、妥當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警,不屬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具備證人資格。崔某的證言來源合法,且與鑑定意見、鑑定人證言互相印證,具有真實性,應當作為定案依據。
綜上,市高院認為被告人史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出的質證意見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海淀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有明確的證據支援,且該結論亦與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鑑定所出具的《法醫檢驗鑑定意見書》結論一致,與證人崔某的證言互相印證,應當作為定案依據。
被告人史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本案系因債務糾紛引發,被害人付某對於案發存在過錯,依法對史某從輕處罰。
去年12月28日,市一中院一審以史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賠償付某的家人5萬元。
史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高院提出上訴,稱其作案後撥打“110”並救人,具有自首情節,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市高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及所判決的賠償專案、賠償數額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
今年5月9日,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史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