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男子微信傳播暴恐影片 畫面血腥被行政拘留10日

由 舒培榮 釋出於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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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抓獲的涉案人員 “靈山縣公安局”微信公號 圖

  隨著網路的快速發展,各種音影片傳播速度也在加快,然而有些人為了博取他人眼球,隨手轉發傳播內容暴力、血腥的暴恐影片,殊不知,這種不經意的行為,已觸犯國家法律。9月29日,靈山警方查處一起利用微信傳播暴恐影片案,1名違法嫌疑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9月29日,縣公安局文利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靈山有一名叫周某(靈山籍)的網民透過微信群傳播一段內容較為血腥暴力的影片。隨即,該所民警迅速開展調查工作,並依法傳喚周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周某在其微信群轉發的屬於典型的暴力恐怖影片,社會危害程度較大。警方根據調查結果認為,周某將暴恐影片透過微信群進行轉發,其行為已涉嫌傳播、宣揚恐怖主義物品。

  目前,周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看到這裡,小編真心希望那些對暴恐音影片充滿“好奇”,並躍躍欲試給別人“分享”的小夥伴們能夠長點心,違法犯罪的事咱千萬不要做啊!還有一旦發現或收到暴恐音影片,請立即撥打110報警或到就近的派出所報警!最後,對於那些別有用心在網上傳播暴力恐怖音影片、傳播極端宗教思想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予以嚴厲打擊。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

  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資訊、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援、協助、便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訊影片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透過講授、釋出資訊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六規定:“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訊影片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責任編輯: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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