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當公司治理機制受到破壞 司法就應介入
8月2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今日表示,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不僅僅是明確對股東權的保護,更重要是公司治理機制。公司內部自治,司法不能介入,包括公權力也不能介入;當公司治理機制受到破壞,司法就應介入。比如利潤分配,分多少、怎麼分,是公司自治問題,但如果出現不分、故意不分,損害股東利益,司法就要介入。
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最高人民法院28日上午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並回答記者提問。
有記者問: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核心內容是規範公司的治理,這個《解釋》實施之後會對公司治理的法治化程序有什麼樣的重大影響?
杜萬華表示,這次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切入點是股東權的保護。但是又不僅僅是股東權的保護,更重要的是公司治理機制。
其實按照公司法,包括今年3月公佈的《民法總則》,在營利法人的部分,專門對公司和營利法人它的現代企業的組織機構進行了規定,嚴格講公司法本身就是一部組織法。這部組織法規定了三大機構,第一是權力機構是股東會,第二是執行機構主要是董事會及其他所管理的高階管理人員。第三是監事會,有些是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但是即使是單獨的監事,他也是以監督機構的名義出現的。
這三大機構的設立,構成了現代企業制度基本框架,現在的公司和包括《民法總則》對這三大機構他們的職責、權利以及執行都做了規定。如果嚴格按照這個規定落實下來,我們的現代企業制度就能夠建立。
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來看,剛才回答第一個問題時候就說了,中國一共有2800萬家企業,真正按照公司制度完全落實的數量還不多。這次《司法解釋》從股東權入手,在入手的時候,不僅依照法律的規定明確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同時在保護的時候是相當注意要平衡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係,平衡股東與董事之間的關係,包括股東會和董事會,平衡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股東權利要維護,但是公司的權利也要維護,股東權利不能絕對化,公司的權利也不能絕對化,就要按照法律來給予保護。
他說,最高法民二庭庭長賀小榮也談到了權利的平衡,在五個方面,從決議、法定知情權、利潤分配權、股東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這幾大方面都是在平衡兩方面的關係。比如說股東知情權,有一些是股東可以提的,有一些要進行限制,如果有不正當目的,要進行限制。
股東代表訴訟也不是說股東任何時候都可以訴訟,如果股東認為這個利益受到損害,還先得請求董事會和監事會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監事會不提起訴訟,你才能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都有權利限制。即使股東代表訴訟打贏了官司,這個利益歸公司,不能歸你自己。透過這些來說明一點,公司治理結構是非常重要的。
杜萬華強調,司法解釋的目的除了要明確這幾大結構的執行以外,一定要明確一個觀點,就是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關係。
其實公司法,包括《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都規定了公司自治的原則,在公司內部的自治司法是不能介入,包括公權力也不能介入。比如說公司如何做決策,做決策的實體內容司法是不能介入的。如果是正當的,這個錢拿多少來分配利潤,拿多少來作為未來企業的發展基金,這是人家自治的範圍。司法就不能介入。
司法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介入呢?當公司治理機制受到了破壞,這個機制的執行已經不正常,這種情況下司法就應當介入。
剛才所說的這五個方面,比如說做決議,決議的實體性內容,司法原則上不管,但是程式要管,召集的程式、表決的人數符不符合法律規定,符不符合公司章程,如果不符合就管你,但是具體做了哪些內容是自治的範圍。
知情權也是,哪些情況下我們只是對股東該知道哪些內容做一些規定,請求權做一些調整。利潤分配也是如此,分多少、怎麼分是人家自治的問題,但是如果出現了不分,故意不分,損害股東的利益,我們就要管,就要司法介入。
股東代表訴訟一樣是如此。在這裡一定要明確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司法在什麼時候介入,在公司治理機制被破壞,而且自身沒有辦法自我修復,甚至出現了公司僵局這樣非常利害的情況下,司法才能介入,恢復它的機制。
杜萬華最後說,當然在恢復機制的過程當中,就要平衡公司內部的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把握住一點,要按照唯物辯證法的觀點來看問題,任何人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任何人的自由都是有邊界和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