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末位淘汰”違法,網友:然而沒卵用,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佈《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明確,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紀要還明確提出,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
單位“末位淘汰”違法 網友:然而沒卵用
據悉,紀要共8個部分36條,涉及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侵權糾紛案件、房地產糾紛案件、物權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及民事審判程式等方面內容。紀要的出臺將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民事案件,保障各類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末位員工被“淘汰”缺法律依據
紀要指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透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末位淘汰”與解除勞動合同之間不能等同,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依法進行。從勞動合同法看,我國法律沒有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見企業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員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據。
據介紹,這份紀要還對勞動爭議訴裁審銜接中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規範,便於勞動合同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