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 馬旭
連日來,深圳一套“被忘記28年的房子”被陌生人入住引發關注。據瞭解,房主張女士1992年在深圳花了33.2萬元買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此後因出國等事宜未進行跟進。
近日,當她想收回房子時,才發現已有一戶人家入住。該現住戶稱,“房子是自己父親買來的,但已經聯絡不到賣方的人”。
目前,雙方提供的證據誰更有力?如果存在一房兩賣的情況該如何進行追責?對此,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諮詢了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的連大有律師。
(涉事小區,圖源網路)
現住戶稱自己父親已被氣進醫院
據此前報道,1992年,張女士花33.2萬元,在深圳寶安華天花園購買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因付款後一直很忙,張女士沒有跟進。
如今張女士因身體不佳,想把房子收回來。然而,28年後再登門,昔日毛坯已變成精裝修,裡面還住了一戶人家。張女士的親屬表示,手中有購房合同等物證,正在辦房產證,現住戶搬走將既往不咎。
華天花園物業管理處主任表示,只知道房屋管理費一直是現有住戶在交。而有居民表示,住戶不是業主,是撬開門住進去的,目前房子已漲至600萬 。
對此,現住戶回應稱,房子是父親從他人手上購買的,但房產證一直沒有辦好,手中僅有購房資料,目前已經聯絡不到賣房的人,父親受此事影響生病住院。
而對於撬門一事,現住戶表示:“(鄰居)說我們的門是撬門進來的,她當時有看到嗎?我相信所有的陌生人不會無緣無故去進去一個房子,更離譜的是說人家是撬門進來的。”
“僅從現有證據看,原房主提供的更有力”
連大有律師表示,僅從現有證據看,28年前的房主提供的更有力,“目前來看,28年前的房主可以提供購房合同,現住戶雖然自稱可以提供購房資訊,但是從目前媒體公佈的資訊來看,並沒看到住戶的購房合同或者房產證。”
同時,連律師強調,如果現住戶是從前手(即賣房給他的人)那裡合法取得的房產,且其前手房產來源合法,現住戶取得房屋系善意取得,則可以對抗28年前的買房者。
“但現住戶是否合法取得房屋,其實是很容易核實的,因為房屋的買賣要經過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登記變更,現在到不動產中心去查詢就行了。”
而對於此前有律師質疑該房屋可能存在開發商一房兩賣的問題,連律師表示:“是否存在一房兩賣的情形,目前的證據不能確定,需要核實相關證據才能確認是否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
連律師介紹,如果系開發商一房二賣,也應區分不同情況,其法律後果也不同。
情形一,如果開發商在張女士購買房屋後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張女士無法取得房屋的,那出賣人(開發商)與第三人(現住戶的前手)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情形二,如果開發商隱瞞了房屋已經出售的真相,與他們簽訂買賣房屋買賣合同,且完成了交付不動產登記等手續,則第三人(現住戶)可以善意取得,張女士則只能向開發商主張違約賠償。
連律師補充道:“現住戶如果明知房屋系他們所有,而且鄰居所說採用撬門方式進入為真,那他們就涉嫌相關的刑事犯罪,如實際上達到了竊取他人房產,且對該房產實現了佔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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