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而這兩個也被稱為“最嚴黨紀”,那麼這兩項法規到底嚴在哪裡?又有哪些亮點呢?
亮點一:《準則》在物件上做“加法”,在內容上做“減法”
大家讀“兩項法規”的第一個發現一定是:《準則》怎麼變得這麼短?是的,原《準則》共4個部分、18條、3600餘字,修訂後共8條、309字,篇幅一下子少了90%以上。這是怎麼回事?
原來,現行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主要規定的是黨員領導幹部在廉潔從政方面的“8個禁止”“52個不準”,屬於“負面清單”,許多條款與《條例》和國家法律重複。同時,現行《準則》適用物件過窄,僅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規範,且只針對廉潔從政方面,未能涵蓋8700多萬全體黨員在廉潔自律方面的總體要求。修訂組認識到《準則》應該針對現階段黨員領導幹部和黨員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要求和規範,展現共產黨人和古今中外高尚道德追求,從高不從低。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應該成為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範,成為向全體黨員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對全國人民作出的莊嚴承諾。在物件上做“加法”,實現了對全體黨員的全覆蓋,在內容上做“減法”,突出廉潔主題,給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單”,體現了我們黨全新的紀律觀、廉潔觀。
另外,大家可能關心的是,原《準則》裡的“52個不準”就將都失效了嗎?正哥哥告訴大家,沒有,其中有48個不準經修訂後被吸收進了新《條例》,將繼續在“負面清單”中發揮作用。
亮點二:《條例》原先十大類變為六大類,“紀法分開、紀法各表”
對比現行《條例》可以發現,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內容也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原《條例》共3編、15章、178條、2.4萬餘字,修訂後的《條例》共3編、11章、1.7萬餘字,新增、去除、修改條文比例高達近90%,有的章節達100%,也可謂是“脫胎換骨”。
據介紹,現行《條例》中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必要和嚴肅的責任追究,且存在紀法不分的情況,在178條中有近80條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複,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新《條例》的一個重要特色是“紀法分開、紀法各表”,紀律的歸紀律,法律的歸法律,一方面使得紀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對黨員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於抓早抓小、防患於未然,避免黨員幹部“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情況;另一方面也使得紀委和司法部門的工作更加涇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複交叉、紀委成了黨內的“公檢法”。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類紀律中與法律重複的貪汙賄賂、經濟秩序、財經紀律、瀆職行為、社會管理等類別被取消,重新被歸納為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類,雖然數量上少於原來的十大類紀律,但卻完全做到了“紀律姓紀”,其“制度成色”有了質的飛躍。
亮點三:政治紀律列六大紀律之首,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 結派”等情形被明令禁止”
修訂後的《條例》把政治紀律列為六大紀律之首,特別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紀條款。這些都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的過程中,結合“打虎”“拍蠅”的實踐所豐富的內容。
例如,在中紀委對周永康、令計劃、趙少麟等人開除黨籍的通報中,均出現了“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字眼;在近期的通報中還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情形進行了具體描述,如周本順“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楊棟樑“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潘逸陽“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餘遠輝“公開發表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等,這些都可以從新修訂的《條例》中找到相同或類似的表述。
此外,在十八大以來的歷次中央巡視對各地區和單位的反饋報告中,也多次可以看到“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等表述,這些都被增加到了新《條例》中,並對上述情形的處分輕重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此外,《條例》公佈後,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立刻引起了很多人的廣泛關注:那我們平時經常參加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算違紀嗎?經請教專業人士,這條規定有明確的主體限制:黨員領導幹部,且是違法有關規定的。那麼,有關規定指的是什麼規定呢?正哥哥查了一下,早在2002年4月,一份名為《中央紀委 中央組織部 總政治部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檔案就已經向黨內印發,裡面對此有詳細的規定,感興趣者可自行搜尋具體內容。
亮點四:八項規定寫進《條例》,“通姦”字眼將被廢止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堅決貫徹八項規定,堅決反對“四風”問題,並且始終堅持不懈,透過狠抓節點、密集通報,對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旅遊、大操大辦婚喪喜慶、違規發放津補貼、違規收送禮品、違規修建樓堂館所等原先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四風”問題形成了較為明顯的遏制。新《條例》將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方面的問題增加到了“廉潔紀律”一章中,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實踐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執行八項規定、反對“四風”上升到了黨內法規保障的層面上,對下一步繼續遏制“四風”問題蔓延起到了“有規可依”的作用。
另一個值得大家關注的亮點是,原《條例》中的“通姦”的字眼在新《條例》中被刪除,與之相關的新條文一個是在違反廉潔自律一章中第103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規定,另一個是在違反生活紀律一章中的“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後果”。可以預見,曾飽受社會輿論爭議的黨員領導幹部開除黨籍情況通報中的“通姦”二字將成為歷史,新《條例》中的表述將會取而代之。
亮點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首次提出
新《條例》的另一個亮點是在第114條首次提出了“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這個說法。以往我們強調的都是在黨風廉政建設中,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據介紹,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範圍更寬、標準更高、責任更大、要求更高,不僅包括黨風廉政建設方面,還要落實到思想建黨、制度治黨、紀律立黨、組織建黨、人才興黨等管黨治黨的各領域和全過程,堅決防止組織軟弱、隊伍渙散、黨風退化、紀律鬆弛等問題。下一步,如何在實踐中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