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每天車間實習10小時,實習成績竟然為零。前天,山東聖翰財貿職業學院學生在網上反映,剛上大二就被學校派到上海崑山一家工廠實習,不實習就不允許畢業,每天要在車間工作10個多小時,有學生出現過敏等症狀。該訊息在網上引起熱議。
學生每天車間實習10小時 實習成績竟然為零
昨日,該校負責此事的一蔣姓老師告訴新京報記者,實習與畢業證掛鉤有教育部相關規定作為依據,但並未強制學生到規定單位實習。此外,針對學生工作時間長、出現過敏等事宜,正在與廠方進行溝通。
學生們實習的工廠車間。該工廠從事電腦組裝、檢測、維修等工作。本版圖片/受訪者供圖
學生稱被強制實習且與畢業證掛鉤
在山東聖翰財貿職業學院就讀的小張告訴記者,她今年大二,學的是計算機軟體技術。9月5日,一家名為仁寶資訊工業有限公司的企業曾到學校開展宣講會,之後與學生簽訂實習協議。
該“實習協議”顯示,甲方是“仁寶資訊工業有限公司”,乙方是學生,丙方是學校。實習期限為2016年9月至12月。協議中提到,甲乙丙三方均確認本協議不構成甲方和乙方的僱傭關係,但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小張表示,上述協議是校方、學生、廠方“三方協議”其中的一份。
9月8日,她開始在仁寶公司實習,廠方為她安排了組裝硬體的工作,由於學習的是軟體,她此前並未接觸過很多硬體方面的知識。
她稱,來實習前曾有學生諮詢是否可以不參加此次實習,但學校要求大二學生必須去工廠實習,如果沒有這段實習經歷,學校將不頒發畢業證。
學生在網上曝料稱,在工廠工作出現過敏等症狀且工廠防護不到位,另有學生稱工廠給老師提成。
學生車間工作10小時出現過敏症狀
小張透露,用人單位讓學生每天工作12小時,工作10天只發了700元工資。另有學生質疑學校或從中抽成。
另外,小張還在微博中表示,很多學生出現感冒、過敏症狀,“廠子裡有粉塵、靜電,防護也不到位。”
小張提供的一張QQ群聊截圖中,有學生表示自己已經連續發燒三天,吃退燒藥也不管用,同宿舍的人也出現相同症狀。還有學生表示,身上出現了過敏症狀。
一個名為“全哥”的學生表示,由於受不了工作環境,此前曾找過車間工作人員協商,但對方並沒有解決問題的想法。其間帶隊老師曾前往探視過一次,但未能解決問題。
昨日下午,記者多次聯絡仁寶資訊工業有限公司,但截至發稿仍未獲回應。
蔣老師則稱,學校曾於5月考察過該企業,並列出了考察報告,報告中也提到了工作環境。由於該工廠從事的是電腦組裝、檢測、維修,而CPU等硬體對車間環境要求相對高,室溫一般要控制在22℃上下,加減不超過3℃,“另外溼度、二氧化碳係數也都有要求,工廠說不會存在過敏這樣的問題。”針對此事,學校正與企業接洽。
蔣老師還稱,此次共有210名學生參加實習,都來自計算機學院。實習單位已經與學生簽訂協議,工資標準是每小時13元,每天工作8到10小時,每月發放2400元左右的工資,透過銀行轉賬方式給學生。
學生在網上曝料稱,在工廠工作出現過敏等症狀且工廠防護不到位,另有學生稱工廠給老師提成。
■提醒
學生應及時尋求法律援助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提到,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應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依據《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常莎建議,學生在遇到職業學校或實習單位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尋求法律的幫助,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焦點1
實習期間工作時間、待遇有何規定?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常莎律師表示,學生與實習單位未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不能由《勞動法》調整,只能按照一般民事行為來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教育部曾於今年4月釋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第十六條提到,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學生跟崗和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並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常莎指出,根據《規定》第十七條,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蔣老師告訴記者,按照協議,用人單位只能讓學生每天工作8到10小時,超過的時長要支付加班費用。但該企業最近訂單較多,學生工作都在10小時左右。目前,學校已經就此事與實習單位協商。
2焦點
學校是否強制學生到規定單位實習?
常莎表示,《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的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實習學生學業成績,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學生獲得學分,並納入學籍檔案。實習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昨日,蔣老師表示,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實習是必要環節,所有學生都要實習,但此事沒有統一規定。實習包括自行選擇和集體實習兩種,自行選擇要提供個人申請、證明、協議,未滿十八歲還要簽署知情同意書。學校並未強制學生到規定單位實習。
蔣老師還稱,本次挑選的實習生均來自計算機專業,包括計算機網路技術專業、計算機應用技術專業、計算機軟體技術專業,都符合專業對口的要求。
不過記者注意到,職校強制學生到規定單位實習的報道屢見不鮮,此前有媒體發文稱,學生作為實習主體,他們對選擇什麼實習單位,以及實習多長時間應有自己的話語權,學校有建議和提供選擇的責任,但沒有隨意安排的權力。將實習成績與畢業證直接掛鉤,其潛臺詞只有一個:就是實習生必須到指定企業。如此公然違背《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精神,是出於善意的為學生考慮,還是其他什麼目的,十分令人生疑。
記者檢索發現,近年來多有職業院校生實習淪為廉價勞動力的相關報道。去年中等職業教育相關評估報告也顯示,有少數學校,將學生作為廉價勞動力使用,組織在校生去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頂崗實習,勞動強度大,報酬低。
焦點3
實習企業需哪些資質?
《規定》第六條提到,職業學校應當選擇合法經營、管理規範、實習裝置完備、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實習單位安排學生實習。
在確定實習單位前,職業學校應進行實地考察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考察內容應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方面。
此外,根據《規定》第五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職業學校實習的監督管理。職業學校應將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
蔣老師表示,9月6日,仁寶公司到學校進行宣講,之後學校開始組織學生與企業簽訂協議。仁寶公司負責幫聯想、惠普、戴爾等企業進行組裝、檢測、維修工作。但他承認,學校並未將實習單位的情況上報給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