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日前,13名全國政協委員提交了《關於未成年人監護失職(疏忽)行為“入刑”的建議》,呼籲追究失職監護人的責任。結合近日引發關注的兒童墜樓事件,這個建議受到了很多歡迎。從解決問題的角度而言,這個建議值得更深入探討。…[詳細]
要點速讀
1
既然人們認為打死女兒判緩刑荒唐,那麼因疏忽導致子女身亡,父母承擔刑事責任自然也是很有道理的。
2
不過,從效果的角度來講,“家長入刑”能否讓兒童意外傷害減少,卻是另一個問題。從美國的經驗來看,效果未必好。
3
把疏忽大意的家長入刑,的確有其正面意義
在這13名委員提交的建議中,提到“我國兒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傷害。中國每年近1000萬的孩子受到意外傷害,其中重傷及殘疾者超過100萬,死亡兒童達到10萬,平均每天死亡270餘名。而這些傷害事件中,大多數與監護人的疏忽失職直接相關,各種嚴重案例比比皆是,讓人觸目驚心。”以上數字並不是虛言,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中國兒童發展指標圖集2014》能找到部分對應的數字。大部分兒童面臨的最大風險並不是疾病,而是傷害,而傷害大部分都是意外發生,如果父母或監護者能減少自己的疏忽,把兒童照顧好,自然有很重要的意義。
而隨著“父母不小心導致孩子死亡”型別的新聞不斷被報道,越來越多的人傾向用刑罰來懲罰疏忽大意的父母。某種程度上,這是對現狀不滿的一種反應——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比如“兒童被遺忘在車內悶死”這樣的事情,如果是因為父母疏忽大意造成,幾乎就沒有刑事偵查介入的先例,這被視為一種對不負責任父母的一種縱容。
往深了說,目前的司法實踐體現了“華人世界普遍性的、把小孩當作自己財產的內化性思想”。不少人可能還有印象——前幾年有個母親把女兒打死,法院居然判了緩刑,理由就是認為這是“管教”,而不是故意的。同樣,因疏忽導致孩子死亡,法院不追究父母,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院覺得“孩子是你的”,人都死了,再來追究父母的責任,法院認為沒有必要。
這種想法確實已經不符合趨勢,目前立法的世界潮流,就是以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準則,父母對於子女的監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既然人們認為打死女兒判緩刑荒唐,那麼因疏忽導致子女身亡,父母承擔刑事責任自然也是很有道理的。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把導致嚴重後果的、疏忽大意的家長入刑,有著正面的意義。刑法標誌著一種威嚴,法條能夠對所有家長提出警示,千萬要注意孩子的安全,不要讓意外傷害發生。
但指望“家長入刑”能讓兒童意外傷害減少,也許不現實
不過,從效果的角度來講,“家長入刑”能否讓兒童意外傷害減少,卻是另一個問題。刑罰通常來說有三方面的意義,“懲罰犯罪”、“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懲罰犯罪”是指對犯罪者進行懲戒,不是為了預防今後的犯罪;“特殊預防”是指讓特定的犯罪者今後不再犯,但對於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死亡的父母來說,“孩子死亡”本來就是對他們最大的懲戒,要不要坐牢其實對他們以後是否還會再犯(如果他們還有別的孩子的話),起的作用並不大;“一般預防”是針對別的父母而言,即刑罰的威懾力,但威懾一般是對故意犯罪才起作用,對於“馬大哈”的父母來說,這種威懾力的效果有多大,是值得懷疑的。
不妨看下美國的情況。“父母疏忽大意導致孩子身亡”,在美國是一個經常被報道的現象,最常見的就是父母把孩子落在了汽車後座,導致孩子被熱死或悶死的狀況。這一現象美國人同樣感到非常憤恨,圍觀者都要求嚴懲父母,因此美國是在“家長入刑”方面判得比較重的。有機構曾經統計過,如果是校車司機等人疏忽導致孩子死亡,大部分肇事者都會判刑,但平均刑期只有12個月。但如果是父母造成的,儘管被起訴或判刑的機率較低,但平均刑期達到54個月,可以說是相當重的判決了。而且據兒童安全保護網站KidsAndCars.org創始人的說法,近年來父母被定罪的比例還提高了。
KidsAndCars.org網站統計的美國曆年“孩子落後座死亡”的資料統計,基本沒有改善
但是從統計資料上看,“孩子在車裡被熱死或悶死”的年度數字多年來並沒有好轉,2016年還死了39個,比近二十年的平均數要高。這個資料足以表明,用重刑來對付“疏忽大意的犯罪”,從效果上來說可能是不理想的。另外據前幾年的一個調查顯示,美國有多達11%的父母承認曾經把孩子單獨落在車裡過——考慮美國的總人口,這一資料對應的是超過150萬父母曾經把260萬的孩子落在車裡。只是大部分未曾發生意外而已。
這裡需要探討的是疏忽產生的原因。統計那些確實導致悲劇發生的事件,超過一半的父母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把孩子落車上了。這裡有多種原因可以解釋。一篇叫《那些將孩子忘在車裡的父母》的報道里提到,“1990年代,英國心理學家詹姆斯.裡森提出了‘瑞士乳酪模型’,來解釋為什麼災難性的錯誤會逃過多重的防禦機制而發生。他把瑞士乳酪切成5-6個薄片疊在一起,每片上面的小洞表示那些微不足道的潛在小漏洞。這種防禦體系很少出錯,但如果巧合下幾片乳酪的小洞都重疊在了一起,整個系統就被突破了。”文章裡的其中一個母親就很符合這個說法——連串的忙亂和意外事件最終導致疏忽和悲劇的發生。另一個解釋叫做“忘記嬰兒綜合徵”(Forgotten Baby Syndrome),這是一個美國心理學教授提出來的,他認為跟孩子打交道的事情會形成機械化的模式,但人畢竟不是機器,遇到些特殊狀況可能就會出錯。這種機率性事件總是會發生的,所以才能解釋為何有多達百萬以上的美國父母曾經把孩子落在車裡過。
針對“兒童被疏忽”現象,最重要的是要有一攬子方案,這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所以,結論就是,儘管“家長沒有入刑”是我國在預防兒童意外傷害方面較為薄弱的一環,但即使這麼做了,也未必能起到太大的作用。想要保護我們的孩子,需要做更多的努力,把目光過於集中在“家長入刑”上,未必是個好事。
事實上,在預防兒童意外傷害方面,聯合國等機構給過很正式的建議。比如,相比起加重刑罰對付疏忽照顧孩童的家長,更重要的是對家長進行教育,讓父母多上育兒及輔導課程。美國一個法官在處理一起“孩子被落車上熱死”案子的時候,有過一個很獨出心裁的判決——讓那個疏忽大意且心碎不已的母親把這起悲劇拍攝成紀錄片,用於給社群的其他家長提供警示,以換取免去8個月的牢獄懲罰。而這種家長課程正是我國比較缺乏的,需要各級機構組織大力投入。
另外,在改進公共設施安全、用“防傻式”(foolproof)設計來減少疏忽造成的意外,也是很有必要的做法。把兒童的安全,全部寄託在父母“不疏忽”上,反而是對兒童的不負責任。
比如這個防兒童攀爬的設計,就能有效阻止父母疏忽造成的兒童意外傷害
結語
把疏忽大意的家長入刑,有其價值,但這不能解決一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