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為名騙車6輛 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作為某投資公司經理的陳某,於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間,先後4次以租賃汽車為由,與他人簽訂租賃合同,共租賃汽車6輛,價值人民幣近70萬元。租到車後,多次將車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給他人,獲得抵押款40餘萬元。檢方認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昨天此案在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並未當庭宣判。
租車為名騙車6輛 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陳某為研究生學歷,案發前是某投資公司總經理。公訴機關指控稱,陳某於2015年8月23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來廣營新北路附近,以租賃汽車為由,與北京萊藝航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騙取被害人盧某某賓士牌C230汽車1輛,經鑑定價值47000元。
此後,被告陳某自2016年1月至6月期間,在十里河、望京等作案三起,均以租賃汽車為由,這三起案件共騙取汽車5輛,包括三輛寶馬牌轎車,其中一輛價值人民幣近40萬元。陳某總共作案四起,共騙取汽車6輛,總共價值近70萬元。
租車為名騙車6輛 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6月,陳某夥同他人將騙取的三輛汽車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給他人,獲得抵押款15萬元。同年7月,陳某又指使他人將騙取的兩輛汽車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給他人,獲得抵押款25萬餘元。同年7月24日,陳某被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機關。
公訴機關認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