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拖欠工資該誰管?

可以與包工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仲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你可以要求全額髮放,並支付拖欠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裡的一個月我們俗稱為“寬限期”,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了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兩倍工資了。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高為11個月。證據方面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即可,比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工作往來資訊、同事證言等。

3、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全部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不繳納保險或不足額繳納保險屬於違法行為, 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或作相應經濟補償。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如果是單純的保險糾紛勞動仲裁不受理,你只能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你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為你辦理離職手續,包括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

二、《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包工頭欠工資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處理,對於包工頭在協商後拒不支付工資的,可以直接起訴處理,工人應當提供欠工資的相關證據,並由司法機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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