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最近,一遊客在玉石城摔壞了一枚30萬的翡翠手鐲,驚懼之下暈倒在地。有人覺得集市上的翡翠根本不值那麼多錢,商家在碰瓷宰客;有人覺得,顧客摔壞東西,跟商家沒有一毛錢關係,理應照價賠償。實際上,如果商家沒有做好防範,顧客賠多少不僅和他有關,關係還很大。…[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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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摔壞了手鐲,如果商家沒有做好防範,可能會承擔7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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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玉石不一定有價值,“和田玉也有垃圾貨,被拿來醃鹹菜的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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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既想讓買家買得爽,又不想承受損失,可以為自己的美玉買保險。
顧客摔壞手鐲,商家也可能擔責,且負主要責任
損壞東西要賠償,天經地義。然而,按什麼比例賠償,賠多少,卻大有討論空間。在店裡摔壞玉鐲,少見,但不是沒有,如何賠償還有司法判例。
2013年,市民柳某在鎮江某珠寶櫃檯,看到一隻標價38.8萬的翡翠手鐲,就讓營業員拿出來給自己看,結果失手將手鐲摔到了地上。調解無果後,雙方訴諸公堂。
鎮江京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到原告營業場所選購手鐲,雙方是消費者和經營者的關係。原告作為手鐲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注意,這個安全保障義務,不僅包括保障消費者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還包括儘量避免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因過失行為產生民事責任而導致的財產損失。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翡翠手鐲標價38.8萬元,屬易損易碎的貴重商品,而珠寶商經營場所和交易過程中的安全防範措施明顯缺失:
1、其未能針對翡翠手鐲與硬物撞擊時易碎的特點,對交易場所的硬物實施軟包裝;2、未在硬質地面上鋪設地毯,或者進行其他改造,儘量減少手鐲與硬物撞擊的可能性;3、未能提供安全舒適的交易環境,儘量避免消費者在查驗手鐲過程中受到可能導致意外的干擾……
據此,法院認定珠寶商在經營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手鐲墜地受損後果承擔主要責任(70%)。顧客由於疏於注意和防範,對損失承擔次要責任(30%)。按照這個責任比例,顧客賠償玉鐲價值損失的30%。
在其他情節類似的案例中――顧客大意損壞玉鐲,商家沒有盡到安全防範的義務。有的判決傾向於保護商家,顧客擔責比例更大;有的判決傾向於保護顧客,商家承擔的比例更大。
儘管責任認定的比例不同,但如果沒盡到防範義務,商家都必須承擔損失,顧客不用負全責。
商家擔責,也不違背行業傳統
再來看女遊客摔斷30萬手鐲一事,從現場的影片和圖片中,不少網友發現,這個當地著名的玉石城環境簡陋,缺乏保護措施,認為如此高檔的翡翠隨意擺放,有宰客碰瓷之嫌。
6月30日,事發玉石市場對碰瓷宰客的質疑進行了回應
事發市場還表示,“每個櫃檯幾百萬、上千萬價值的珠寶很普遍,到玉城市場觀光購物,隨便挑、隨便選,讓您感覺不到購物壓力,如同上街買菜般的自由隨意,這正是我們市場的特色與亮點……”,這相當於承認了當地賣玉櫃檯缺乏足夠的保護措施,而這意味著賣家可能要承擔責任。
根據現有報道,店家的手鐲並未明碼標價,遊客戴好後問多少錢,服務員說30萬,遊客一聽,連忙摘下,摔壞了玉鐲。王小軍律師認為,店家對商品無明碼標價,違反《價格法》。商家的這一違法行為與玉器摔壞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顧客聽到30萬報價,急忙想把手鐲取下來時,不慎摔壞。合理推測,30萬的報價遠超該遊客預期,故其急於取下,致摔壞。如果商家有明碼標價,該顧客很有可能根本不會去試戴該手鐲。
6月27日,費女士當場暈倒,從圖片中可以看出,攤位簡陋,玉器也未明碼標價
別抱怨現在生意不好做,“貨不過手”是古玩玉器行業最重要的行規之一。以玉器為例,“貨不過手”是指在玉器交易過程中,雙方不會用手直接傳遞,賣家在告訴買家正確的試戴方法後,會把玉器放在軟布上讓你看或拿,避免雙方沒接穩摔壞玉器,糾纏不清。
既然玉石城想給買家“買菜”的感覺,那麼也應預見到玉器損壞的風險,更注重安全防範。
當地寶石協會估價18萬,不應作為賠償依據
前面說了責任劃分,現在談談該賠多少。賣方拿出了雲南省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天然翡翠飾品合格證書》,隨後瑞麗市寶玉石協會給出了對這塊翡翠的評估意見――被損壞的手鐲市場價值為18萬。不少人覺得,“黃金有價玉無價”,貨是真貨,鑑定機構也給玉鐲“降了價”,遊客就應該見好就收,照價賠償。
6月27日,瑞麗市寶玉石協會評估專業委員會對受損手鐲評估
先普及一個常識。對專業人士來說,鑑定玉石真假並不難,過程也不復雜,一般只要用常規寶石檢測儀器分析其寶石學特徵即可,成本幾塊錢。然而,鑑定完畢,有了證書,能且僅能證明玉石為真,並不能證明其價值高。
翡翠分為ABCD四級,但即使拿到A級證書只能證明它是天然的石頭。圖片來源:人民日報
實際上,從幾萬上百萬的中高檔翡翠,到幾十塊錢的翡翠旅遊工藝品,都可以是A貨。新疆金絲玉文化協會會長李常寶在接受《人民日報》(2014年)採訪時更是表示,玉石種類很多,價值相差巨大,“和田玉也有垃圾貨,被拿來醃鹹菜的多了去了,但你拿這種去鑑定,也能給你出A貨鑑定證書”。
這恐怕才是一些賣家強調“黃金有價玉無價”的原因――把水攪渾,高價出售玉石。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才能公正地評估玉器價值。最近,雲南省寶玉石協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趙旭剛坦承,因為玉不同於鑽石和黃金,沒有一定的標準和國際報價,也沒有業界都接受的品級評定機制,只能透過行業約束出來的共識來估計手鐲的價格。
現在當地寶玉石協會給出了18萬的估價,然而,瑞麗市寶玉石協會作為行業組織,與當地玉石城這類玉石商,存在著天然聯絡和共同利益――如果估價低於30萬太多,無疑坐實了宰客碰瓷的指控,而這是當地玉石行業的災難。
當然,有利益關聯不意味著協會一定會偏袒商家,但要想平息質疑,玉鐲的價值鑑定應找更為中立的第三方――如外地或更高層級的寶玉石協會,或者買賣雙方都認可的、有資格的鑑定機構。
瑞麗寶協表示,以上評估僅供參考,這不是自謙,而是有自知之明
前文提到的鎮江京口人民法院判決的摔壞玉鐲案中,玉鐲的價值就不是行業協會認定的,而是由鎮江市價格認證中心鑑證――結果,標價為388000元的玉鐲,在受損當日的市場價格被認定為147500元。
鑑於雙方對此鑑證結論未提出異議,法院對此結論予以確認。此外,參照專業人員意見,法院酌情認定該手鐲的殘值為23000元(買賣雙方尚未完成交易行為,受損手鐲仍然歸賣方所有,且賣方更有修復優勢),手鐲受損的損失金額為市價減去殘值,等於124500元。
最終,按照買賣雙方7:3的責任劃分原則,法院判決買家賠償珠寶商37350元。
在瑞麗發生的摔碎手鐲事件中,此前遊客願意賠付的金額在3萬元左右,但雙方就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準備司法解決。而最新的情況是,店家表示遊客不知所蹤,電話失聯,這可能是遊客覺得談不攏,那隻能訴訟解決了。
實際上,參照鎮江的案例,再加上瑞麗的珠寶商未盡明碼標價之責,遊客走民事訴訟途徑,賠償可能都到不了3萬。
不少人覺得顧客認賠的數額少
既想讓買家爽,又不想承受損失,不如買保險
在這起事件中,很多玉石行業從業者都站出來訴苦――雖然玉石行業利潤高,但壓貨太嚴重,變現週期太長,總體利潤不大,承受不起不索賠的損失。
賣家既想讓買家有好的購物體驗,又不想倒黴,有解決辦法麼?有,那就是保險,畢竟保險的作用就是將個體的不幸讓眾人分擔。
這次,就有業內人士建議,銷售翡翠玉石等貴重物品的商家可借鑑國外經驗,為貴重商品購買保險,發生商品損壞時,一定額度的保險補償可以減輕當事雙方的壓力和損失。
很多國家的藝術品保險市場非常成熟,但我國的藝術品保險業務很落後――九成處在沒有保險的裸奔狀態。原因也不復雜:發展藝術品保險的前提是,有權威機構對藝術品的真偽與價值進行評估。這個條件不滿足,沒有哪家保險公司敢大力發展藝術品或玉器保險業務。
因此,要想讓玉石被保險行業認可,唸叨“黃金有價玉無價”沒用,制定統一的品級評定標準,建立權威的玉石價值評估機構才行。而這不僅可以消弭消費者對玉石價格虛高的質疑,也有利於行業的長遠發展。
結語
希望這次事件之後,玉石賣家都能鋪上地毯,至少,在櫃檯上墊上一層軟布。